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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孕婦能休多久產假

發布時間: 2024-11-04 04:22:21

1.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產假在我們的生活中應該大部分的人都有所了解的,而每一個地方的產假天數的話,也是有不同的。以下了解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1

一、 浙江產假多少天

1、在我國法定的產假天數的話是98天的,而浙江省的產假在產假的基礎上又延長了30天,也就是說最低的話是要休128天的產假。而且不管是生一胎還是二胎的產假都是一樣的,共計128天。

2、按照浙江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方在法定的產期休滿之後,是可以繼續享受30天的獎勵假的,這也不影響女方的晉級和調整工資,而且同樣計入工齡。用人單位還可以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優惠待遇。

3、男方的話是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的同時也是帶薪假。女職工在享受98天長假的時候,其中可以在產前休息15天,遇到難產的可以增加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也會增加15天。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介紹的關於浙江產假多少天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有更多好的建議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

二、浙江產假128天怎麼計算

1、浙江女職工的產假的話,是在享受國家法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另外增加30天的獎勵假。這樣的話也就是98天加上30天等於128天。128天的產假的話,在浙江省是屬於至少的休息產假天數。

2、如果女職工在生產的時候遇到剖腹產或者是難產的話,也會增加15天的產假,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是增加15天產假。如果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了,可以享受產假15天。如果滿了4個月之後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產假。

3、在浙江省的話休的產假就是至少128天的,所以大家可以根據自己所在地區再去網上查詢,關於自己所在地區的產假天數是多少的。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2

產假你休了么

不少女性現在都參與到工作中,即便懷孕了也堅持奮戰在崗位一線。專員提醒,孕婦懷孕期間不宜長期處於高壓力狀態,不宜過度勞累。對於職業女性,我國已有相關的產假規定。

產假一般為產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產假工資

保胎假視如病假,按照病假待遇處理,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產假請假流程

大體流程是:讓醫師出具證明----->備齊醫師證明和一份書面請假說明(格式跟一般的請假條一樣)----->讓領導批示

產前提前休假

妊娠7個月以上的`,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請產前假,產前假時間為兩個半月,休假期工資不得低於員工請假前正常出勤月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

計劃外生育可否有保胎假

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孕婦在試用期可否用保胎假

可以請病假,但公司有權中止合同,中止期不計入試用期也不計入合同期。

浙江省產假是158天還是128天3

國企產假規定

1、產假天數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在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3、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溫馨提示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如果女性朋友們發現用人單位對於自己的產假以及產假期間的待遇有不符合規定的,可以及時向勞動部門舉報,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