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陪產假2023年新規定
根據2023年杭州新的陪產假規定,男員工在配偶生育時享有相應的假期權益。具體如下:
1. 女職工生育時,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額外增加60日生育假,同時男方可享受15天陪產假,以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2. 新生兒滿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各享有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以支持家庭的育兒生活。
3. 對於獨生子女的父母,他們每年有10個工作日的護理假,以照顧需要特別護理的子女。
此外,對於女職工權益保障,法律有明確規定:
- 僱主不得因女職工的懷孕、生育或哺乳降低其工資,解僱或解除合同。
- 孕期不適的女職工,僱主應根據醫生建議調整工作強度或提供適宜的工作安排。
- 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禁止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夜班,應確保適當休息。
- 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其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這些規定均出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女職工生育享有98天的基本產假,不同情況可額外增加,如難產、多胞胎等。流產方面,未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15天假,滿4個月流產則有42天假。
Ⅱ 2017年產假天數多少天新規定 2017產假工資怎麼算
各地區政策不同,會有微小的差異。
一、2017杭州產假時間
1、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正常產假:98天;
2、獎勵假:30天;
3、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日;
5、男方的護理假:15天;
6、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1個月;
7、三個月~七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1.7個月
二、孕婦產假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准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三、孕婦產假特別提醒
1、職員生育與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享受條件不一樣,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產後或手術後18個月內必須申請報銷,一般30個工作日內可以辦結;
3、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醫療費,以及計劃生育醫療費可以出院時候直接結算;在統籌外醫療機構生育或其它情形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杭州社保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即可;
4、杭州生育保險參保人回老家生育需要經社保部門批准,這樣才可報銷生育或產檢費用。產檢費用與生育時住院費用可以在產後一並報銷;
5、異地生育後回杭州報銷生育險需提供當地生育醫院等級證明、是否為當地社保定點醫療單位證明、准生證、嬰兒出生證等相關資料。
(2)杭州孕期假期有多久擴展閱讀:
2017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條 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第174號令)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衛生、經貿、安全生產、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
第六條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八條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並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於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准》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妊娠女職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分娩的,產後假不少於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葯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後假滿仍需治療的,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流產術(含葯物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第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後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條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症,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該工資計發基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確定。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單位,應當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有100人以下的單位,可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用具;對從事流動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單人自用沖洗用具。
有5名以上妊娠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孕婦休息室。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每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隨意降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工資的;
(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隨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查處。
對歧視、虐待、侮辱女職工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04年04月22日
Ⅲ 杭州難產假期多少天
杭州產假為128天,其中包括國家規定98天產假。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Ⅳ 杭州女職工生育險和產假怎麼規定的
請到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官網上查詢有非常詳細的解釋http://www.hzsrsj.gov.cn/html/zcfg/zcfgk/shybx/index.html
Ⅳ 杭州男的產假有多少天
法律分析:產假是指女職工生育子女時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產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30天的產假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90天。
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