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杭州個人社保如何繳納
其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依據《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費應當當月確定、次月徵收,地方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與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
靈活就業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本人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委託代為收繳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繳納。用人單位在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的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在登記當月或者次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出具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用於購房、落戶、入學和小客車調控管理等時,該職工勞動關系形成當月和次月的社會保險費,視為連續繳納。
(1)杭州社保個人怎麼交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以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2、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貳』 杭州如何繳納個人社保
個人繳納社保有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單位或社保平台代繳,二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交納社會保險。詳情如下:
個人以自由職業者身份交納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當地有差異),按一定比例交納,各地規定不同,一般養老保險在18--28%的比例繳費,醫療保險一般按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6--10%繳費。條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參保條件
單位代繳:即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這樣,單位繳納一部分,個人交納一部分,按照個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個人部分將按照個人的上年月平工資8%交納養老保險,2%交納醫療保險,0.5-1%交納失業保險。
無工作、非本地居民繳納社保方式:社保平台代繳。需要看營業執照、勞務派遣證、人力資源許可證是否三證齊全,平台規模大小等等
易社保支持杭州社保補繳、社保代繳、公積金代繳服務,社保代繳服務費每月僅需39.9元/人。累計服務人數超十八萬,參保費用透明,流程簡單清晰,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正規社保代繳平台。
『叄』 杭州個人社保怎麼交
杭州的個人社保,如果你想要交的話,那麼你只能到收費大廳,社保的收費大廳進行交流,嗯,自己直接辦理。交費就可以
『肆』 杭州個人社保怎麼繳納
繳納社保有兩種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二)或者以單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購買社保。
如果說辦理社保,最好通過第二種單位交納方式比較好一點,因為單位會為我們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進而減輕自己的交費壓力。:上月27日-當月17日,其中社保補交時間截止到當月12日6、社保繳費後次月起可以辦理醫保本和市民卡。
拓展資料:個人社保是指我們通常所說的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文件的話說,應該是「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社保是對未來生活的一種基本保障。
社保是對保障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國家鼓勵有條件的都應該交社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杭州自己繳納社保怎麼交
杭州自己繳納社保可以去當地社保局繳納,也可以在網上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保的特徵如下: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