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一下城管制度到底是指的是城管的制度還是指城市管理的制度
城管制度一般是指城市管理制度。
城管內部管理制度才是正對「城管」這一職業的管理制度。
城管,承擔著城市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等諸多管理任務。這個集眾多部門行政處罰權於一身的綜合執法機構,其成立初衷是為了消除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近年來卻一直飽受非議,城管執法引發的社會沖突成為社會熱點。
在許多人眼裡,城管是個既陌生又熟悉的機構。對城管制度從何而來,究竟管了哪些事,執法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城管執法總和暴力聯系在一起等疑問,恐怕一時難說清楚。帶著這些疑問,人民網多位記者分赴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沈陽、西安、珠海、咸陽等八個城市實地采訪。深入解讀城市管理應該管什麼、誰來管、怎麼管?人民網與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版、政治版聯合推出「城管十問」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城管的名聲實在說不上好。網路上搜索「城管」二字,除了其官方網址,其餘絕大多數是有關城管的負面信息。被問到工作中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在北京做了27年城市管理工作的吳風說:「那還是群眾的不理解、不支持。」
群眾為什麼就非得理解、支持城管不可呢?一提到「城管」,腦海中首先浮現出的是與城管對立的小攤小販,他們懷里沒有任何機構的許可證,只是無奈地寄望於在城市中找到他們生存所需要的寬容和許可。城管與他們之間的矛盾,幾乎沒有緩和過。
不過,吳風認為,城管要是三天不上街,城市肯定運轉不下去。他說:「我對這份工作最大的感想,如果實話實說,許多人都會不可思議,說你太虛,太假。因為我是北京生、北京長的,從我小時候一直到現在,北京的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怎麼來的?咱們北京市全體公民確實為北京市做出了貢獻,但再一個,北京市要是沒有城管這樣一支全方位管理的隊伍,肯定不行。」
那麼城管出現之前,中國城市是什麼樣兒呢?
城管出現之前——誰來管理城市?
1997年相對集中處罰權改革試點之前,吳風還在市容辦公室,做著跟戶外廣告、園林綠化和街頭小販打交道的工作。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開放序幕拉開,城市一些人為生活大膽走上街頭做買賣,或謀生活,或操副業。隨後數年間隨著戶籍制度的逐步松綁,大量的農村人口湧入城市。而城市也有大量工人隨著國企改革而下崗。他們中相當一部分踩著前人的腳印選擇了「練攤」為生。
吳風回憶,當時北京街頭有不少是從沿海較發達地區批發各類商品、來北京倒賣的小販。假冒的「蘋果」牌牛仔褲、紙糊後上漆的假鞋,進價只有幾元錢而一出手就是幾倍十幾倍的利潤,就憑跑個差價,「個體戶」就搖身變作了「萬元戶」。除了冒牌服裝,沒有質量保證的電器和其他日用品也在大量湧入尚未完全打開的市場。
北京那時還沒有幾棟像樣的高樓大廈,動物園這樣的批發市場也遠未建成,商販們席捲過狹窄的京城街道,成了管理者甚為頭痛的難題。加上城市發展過程中帶來的其他問題,市民私搭亂建的,路面上吐痰的、亂扔的,損毀市政、環衛、園林公共設施的,亂貼亂寫的,城市臟亂差的情況在當時普遍存在。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幾十年的肖先生回憶,在人流量較大的路口,商販隨意擺攤設點,小擴音器發出的叫賣聲和來來往往車輛的喇叭聲震耳發聵;垃圾亂堆亂放;行人車輛通行不暢的狀況是常態,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發展,與老百姓生活追求相違背的行為必定要被適當限制。一批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執法隊伍便應運而生了。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園林的,搞綜合整治。後來,陸續發展的還有衛生局的,市政府的。」吳風說。這些隊伍,即是城管隊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隊伍建立伊始,隊員多是從這些隊伍中調配而來。
此時,「城市管理」這一概念還遠沒有進入老百姓的視野。
「當時的執法模式,按我們現在來說,實際就是胡亂執法。」回憶起《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前的情形,吳風說:「執法基本上沒什麼商量。最早是騎自行車執法,不方便沒收物品,屢次說還不走的時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繼續的最有效辦法。後來一個隊伍就帶一輛卡車,(見到小商小販,)『哪兒來的,不該在這兒賣啊』,東西就給弄到卡車上去了。有時候是把車一卸,往邊上一扔,收破爛的一來就給收走了。」
往回追溯,這大概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這一概念最早的來源。這個發端概念歷經十多年,從上層到基層都曾經歷不小的爭議和各種力量的推演,幾經波折,最終才落成了我們如今看到的「城管」這支隊伍。
從城建監察到城市管理——歸口管理的坎坷路
城管隊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內部經歷了什麼變動,如今從普通城管隊員口中難知其詳。但從資料中,我們仍能略識一二。
各地最早執行城管職能的隊伍都不一樣,有叫「市容監察隊」的,「城管辦」的,種類繁多。在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思維方式下,讓一個政府部門對這些執法隊伍進行「歸口管理」的呼聲甚高。
由於不少隊伍是各城市的建設部門設立的,自然也應該歸口到建設部。1988年,國務院在批轉建設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了「由建設部負責歸口管理、指導全國城建監察工作」,1991年,建設部設置了城建監察辦公室。這就是全國城市管理相關隊伍被叫做「城建監察」隊伍的由來,工作范圍主要包括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公用事業(水、電、氣)、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五大塊的行政執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監察大隊等各類城市管理隊伍被要求整體納入到城建監察隊伍中。
按照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城建監察規定》,這種「納入」實際上執行十分靈活,因為各城建監察隊伍的「組織形式、編制、執法內容、執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來確定。在這個背景下,執行三四年後,各地都膨脹出了數以百計的執法隊伍。1996年前後,在北京市一級的行政執法隊伍就多達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則高達207支。
上街執法的隊伍如此之多,甚至超過了城建監察隊伍成立之前。市容、交通、公安、工商、園林、稅務、環保、衛生、規劃……這么多的隊伍各自執法,要完全避免職能交叉和選擇性執法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重復執法和多頭執法的情景再現了,甚至出現了「七八個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集體失察現象。1998年9月17日廣州日報的《小月餅 究竟要挨多少刀?》披露了某月餅廠一個上午居然接待了四批檢查隊伍,令企業疲憊不堪,嚴重干擾了正常生產和經營秩序。
與此相關的群眾反映也十分強烈。在這個背景下,《城建監察規定》升級到了1996年版本,把同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里出現的新概念——「委託執法」,加入內容當中。自這支隊伍成立以來從未召開過的全國城建監察工作會議,也於當年10月在成都召開了。
第二波改革開始推行。而這一場改革,是分別從建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兩個方向進行的。
國務院法制辦推行的叫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項下內容。相對於以前政府職能劃分成自上而下的「條條」,各管各領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思路保留了「條條」上端的審批、管理權的分開,而將一部分「條條」的末端集中在一起,要求它們的執法權綜合到一支隊伍,以適應城市發展下的新要求。
挾《行政處罰法》通過之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雷厲風行。1997年,「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在北京市宣武區開始,這被認為是全國第一支正式的城管隊伍。它不再由建設部歸口管理,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管理;綜合執行此前城建監察隊伍的各項執法權;名稱也從「城建監察」變為了「城市管理」。這幾點成為了其後城管隊伍的基本特徵。盡管後來各地的試點隊伍,從編制、主管部門、分管方式到具體許可權都有著各式各樣的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這幾點成為全國各地形形色色的城管隊伍用以彼此識別的「通用碼」。
次年,試點就從宣武區鋪開到了「城八區」,即北京市內非郊縣的八個城區。原屬西城區市容辦公室的吳風,也就是從這一年開始,正式成為了一名城管。
城管隊伍走過14年:變中求變
效果是顯而易見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原主任曹康泰在2002年8月舉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會議上的講話中肯定了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成效:「雖然執法隊伍和人員減少,但是執法力量卻更加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增強,執法水平和效率顯著提高。以往多頭執法體制下長期困擾政府的沿街私搭亂建、亂設攤點佔道經營、隨意設置牌匾廣告、任意損壞公用設施等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廣州市試點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3000人,試點後減為2000人,減少33%。深圳市現有編制800人,比試點前2200人減少63%。曹康泰說:「(各試點城市)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突擊執法和運動式執法的狀況,部門之間因職權交叉造成的行政執法中推諉扯皮、有利的事爭著管、無利的事無人管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然而,雖然手握執法中的處罰大權,「橫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衛生等傳統部門的地位仍有極大不同:後者從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個垂直的權力架構,所謂有「婆婆」;而城管,則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進行城市秩序的管控,在某種意義上,它並不是傳統部門執法職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別動隊」。此後,各地城管執法時遇到的種種困惑,也與它「沒有婆婆」的先天劣勢有關。
此外,在執法的程序規則上,處罰法賦予城管執法隊員的保障模式,遠不足以用來完美回應社會各階層對他們的要求與期待。據了解,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府中,為城管執法專門立法的比例也僅有50%左右。
至今已成立14年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仍面臨身份、執法合法性等爭議。能否克服早產兒的先天不足?能否在有效監督范圍內被賦予更多的執法權?街頭商販能否有條件地合法化,以給予城管執法者松綁,讓他們不再站在公共輿論的風口浪尖?這些,留待社會與法律給予它更多的答案。
⑵ 城管是什麼時候成立的歸哪個部門管理
城管的前身,稱作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它的成立是為了配合中央關於建設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的評比活動而有各地先後互相取經、自主成立的。確實沒有合法地位。
但是,中國歷來是行政超越司法,黨委決定,政府辦事,政府是按照各地黨委的會議決定(紀要)去辦事,發出文件和通知,並不拘泥於法律,也不怕違法,人大沒有違憲審查制度,也不準備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法不違法,違憲不違憲,黨委不說,誰說都沒有用。例如勞教制度,新聞、出版審查制度,就是中共中央決定後,由國務院去制定具體條例的。
城管大隊成立之初,主要責任就是在上級檢查組蒞臨檢查的前幾天,開著摩托車,驅趕路邊攤販,即使有證經營的攤販和人力三輪車,也在掃盪之列,為的就是領導眼中的城市形象。除了驅趕以外,還負責開著摩托車在馬路上撿走路人丟下的垃圾。
城管大隊的人員,主要是從各個單位借調,人員工資由原單位擔負。活動經費除了每次檢查前,由當地政府撥出專款以外,還有的就是靠單位攤派,由於沒有合法地位,所以沒有執法權,更沒有罰款權,自然沒有日常專門的財政經費。因此,城管大隊的活動,帶有突發性,無法長期維持。檢查組一走,各項放開,百姓不知明理,認為城管就是搞形式,意見很大(特別對住地附近的臟亂差),其實是沒有經費的緣故。
進入90年代以後的財稅改革,財稅大頭上繳中央財政,中央財政缺錢的窘態成為歷史,為解決地方財政從此沒有了經費來路的窘態,以收費為基調的各項政府機構改革普遍開花(這是朱鎔基先生任職期間的最大貢獻,解決了中央財政靠向地方借錢、發行國庫券度日的困境),從此收費和罰款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經費來源(現在賣地又成了主要收入),於是城管的道路豁然開朗,在不需要財政負擔的前提下,中央終於開始批准成立事業性質、政府職能的各個政府機構,有的政府機構,除保持少量行政編制人員以外,大部分人員,特別是新進人員,全部是事業編制,靠罰款和收費「經營」政府。城管局應運而生,其他如社保局,勞動仲裁,公證處,房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隊等也改制為自負盈虧,自收自支單位(沒有財政撥款),還有相當上繳指標。
城管確實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國外也沒有城管類似的機構,都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成立城管局以後,是這樣來變通處理的。城管局的編制人員來自各個行政局,例如公安、交通、城建、規劃、環保、環衛等,其中隊長一般來自交警的下台隊長,副隊長來自城建副局長,北京那個被殺的副隊長,不是來自公安就是來自城建的什麼局長級別的,一般隊員(多數來自招募的臨時人員)被殺,不可能由北京市委匆忙決定授予烈士,還是「革命」的。因此,叫做綜合執法。這綜合執法解決了城管無法的悖論,但最後罰單還是要有各個行政局發出。這就又引發了新的問題,各行政局已經將執法權移交給城管,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託權交出後,委託方不再享有相應執法權。因此,現在還普遍存在著多頭執法的問題。法律專家對此持有懷疑,是有根有據,沒有疑義的。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又發現普遍存在著收費越來越濫,罰款越來越沒譜的情況,於是又出台了所謂收支兩條線的措施。這收支兩條線,看似好像能夠解決一些問題,——超量罰款和收費,全部要上繳財政,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完成上繳指標,才能在下月返回經費。於是出現了交警大隊,集中在月底前幾天,包括機關人員全部上街,完成罰款上繳指標,月前松,月底緊,成了各地政府機關的執法秀。
所以收支兩條線,沒有解決執法和收費、罰款之間的根本矛盾,反而形成了不收費、罰款,就不管理,就不執法的惡劣習俗。於是,收支兩條線也不得不改變本來願望,各地都出台了(內部)實行多罰、多收費,政府和部門之間可以互相按照比例分成的坐地分贓式的執法行為。
隨著城市失業、無業人員大量增加、農村失地、失業人員大量進城,社會保障機制的缺失,城管的矛盾必然越來越尖銳。城管的矛盾,有城管本身的問題,也是社會矛盾激化的表現,我國行政機關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府運作,靠的不是稅收支付,遵行的准則是收費和罰款。不是建立節約型的政府,而是普遍特權性質的浪費型政府。經費和待遇,是政府機關的主要追求目標。加之貪污、浪費、特權公費消費無葯可治,百姓的負擔越來越重,收入越來越少(又出新招,降薪),社會矛盾到了解決不了的時候,動用暴力和黑社會便會成雙方解決矛盾的重要手段,犯法有黑社會性質的,執法也有黑社會化的趨向,社會公證必將盪然無存。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⑶ 城管革命到底是哪一天開始的!!!
今年7月1日啟動「城管革命」 中新網武漢10月20日電 (張芹)「目前,武漢『3個月內城市環境明顯變化』的階段性目標基本實現。」20日,武漢市城管局局長李記澤宣布,下階段,武漢將繼續強力推進「城管革命」,開展大規模、大力度環境綜合整治,努力實現「年內城市環境大變樣」目標。 李記澤介紹,自今年7月1日啟動「城管革命」以來,武漢市強力推進潔面沖涼、減肥瘦身、穿衣戴帽、交通暢通、文明行為、機制創新「六大工程」,城市環境、交通狀況、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全市城區空氣質量優良率達88.97%。今年以來,武漢市共查處渣土違法運輸7320餘起,暫扣車輛436輛,渣土運輸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市政府投入1631萬元,按照主幹道50米、次幹道80米的間隔標准,完成234條主次幹道垃圾容器設置工作,共增設垃圾容器24036個。「城市環境每天都在發生變化,但常年積累的眾多問題不能一蹴而就。」李記澤稱,近期武漢市城管局將進一步強化基礎管理,提升作業服務水平。其中包括,出台「一個條例、一本手冊、一個標准」,加快《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法規出台,展示「城管革命」理論和實踐成果。與此同時,成立專班,以主幹道、社會反映強烈的道路和微循環路為重點,解決城市道路破損等問題,並提升環衛、園林作業規范化水平,對城市道路兩旁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清洗維護,解決「城市傢具」有人設、無人管、長期「蒙塵」的問題。專項整治仍是下階段「城管革命」主要工作,渣土污染、空中管線、油煙雜訊、廣告牌亂搭亂放等問題將成為整治重點。「城市管理工作每天『歸零』,每天都是新的起點。」李記澤還表示,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形成全民城管合力,將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並呼籲廣大民眾積極參與。所謂「城管革命」,就是通過實施「六大工程」,整治17個突出問題,促進城市面貌脫胎換骨,使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水平後年達到全省最優、國內一流水平。 「六大工程」:1、實施「潔面沖涼」工程,讓市容變得更潔凈、更清爽;2、實施「減肥瘦身」工程,全面整治違法建設、廣告標牌、規范空中管線等,讓城市形體變得更優美;3、實施「穿衣戴帽」工程,提升園林綠化、城區亮化水平,加強水景觀建設,讓城市形象更靚麗;4、加快推進「暢通工程」,讓城市運轉更有序;5、實施「文明行為」工程,使市民守秩序、講規矩;6、實施「機制創新」工程,讓城市管理更科學。
⑷ 城市管理從什麼時候正式歸屬住建部
您好!城市管理從2016年1月1日開始正式歸屬住建部。
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消息,8條、36款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近日印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城管管什麼:「應急部隊」職責瘦身,明確分工
城管執法糾紛背後,多頭執法和職責交叉是突出問題。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城管執法范圍沿襲「7+1」模式,「7」是指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個方面,「1」大都是臨時的、急茬的、難啃的、棘手的活。
中央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總共管8件事,按說不算多,但實際上「1」是個遠大於「7」的概念。城管職責目前在地方政府,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管理范圍不斷擴容,一些難管的、其他部門不願意管的事,如掃黃打非、土地管理、乞討容留、養犬、城區防汛、歷史風貌、強制拆遷等,一股腦給了城管。
不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將執法難度大的計劃生育等事項、殯葬、屠宰等與城市管理核心事務無關的事項,以甩包袱形式交給城管。很多地方被迫聘用大量城管「臨時工」「協管員」應急。
對此,意見明確界定了城市管理的職責范圍,將主要職責壓縮為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意見強調,城市應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誰來管城管:「地方軍」將有統一行政身份
城管執法糾紛多,還有一個根源在於管理體制沒理順。
在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王滿傳看來,全國各地雖然都在整合城市綜合執法隊伍,但用城管人自己的話說,地方軍處於「無法無天」狀況——沒有《城市管理法》執法依據不充分;沒有上級主管部門,訴求無處表達。
不僅如此,各地城管隊員有來自工商的,有來自質檢的,穿的制服不一樣,職能范圍、經費來源、設備技術、執法流程等都不統一,導致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問題矛盾叢生。
對此,意見為城市綜合管理機構明確了中央和省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此外,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
城市怎麼管:拒絕粗放執法,為人民管好城市
當前,「管」字當頭的執法理念決定了城管執法方式的落後。城管執法,要麼堵,要麼罰,造成游商浮販、黑車車主等與城管執法人員間沖突不斷,雙方打起了「游擊戰」。
意見的這一部署直指當前百姓詬病的簡單粗放城市管理模式:「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馬懷德說,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就要求城市管理和執法要多些服務和包容,少些強制和責罵,要在滿足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時,將小商小販等納入有序管理之列,如根據不同區域分類管理,非重點核心區可以在固定經營區位和時間的前提下允許有限經營。
從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國內外城市管理發展的共同趨勢。意見還從引入市場機制、推進網格管理、發揮社區作用、動員公眾參與、提高文明意識等角度,提出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模式,逐步形成現代城市治理體系。
「城市管理者應當順應城市發展趨勢,摒棄『一刀切』『簡單化』的管理理念,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說,城市必須有很強的包容性,城管執法也要轉變理念更接地氣,應倡導公眾參與社區自治,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真正營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氛圍。
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12月24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任務日益繁重,加強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區各有關方面適應社會發展形勢,積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對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相比,我國多數地區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運行、人居環境、應急處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方式簡單、服務意識不強、執法行為粗放等問題,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健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為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
——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為源頭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合理劃分城市管理事權,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執法中負主體責任,充實一線人員力量,落實執法運行經費,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
——堅持協調創新。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為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總體目標。到2017年年底,實現市、縣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基本理順,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
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五)明確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具體范圍是: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
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十五)嚴肅工作紀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應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營造輿論環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宣傳聯動,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切實強化對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將就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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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城管的由來
城管是城管執法監察的簡稱,基於城管執法監察二重性,城管執法監察也被稱為城管監察或城管執法。
城管制度是從早期的城建監察制度演變而來的,經歷了從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到城管執法、到城管執法監察的發展。《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梳理了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誕生和發展,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市容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大隊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強調城管執法監察制度對於構建從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管理,再到綜合執法監察的橄欖型城市綜合管理現代治理結構十分重要。
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早期雛形:城建管理監察(1978—1995)。
作為城管監察的早期雛形,城建監察是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出現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負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城建管理監察工作。城建監察的發展為城管監察的誕生提供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創立與發展:1996-2012。
城市化發展重塑了城市物理空間與社會空間,推動了城市建設管理與城市社會管理的逐步融合,使得城市作為復雜巨系統的綜合管理問題愈加突出,城建管理監察(城建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城管監察)。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牽引了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建設。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後因宣武區和西城區合並,而與西城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合並,並於2013年改名為西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行政處罰職能的集中與強化也伴隨著巡查監察職能的弱化,重建輕管、以罰代管等弊病日益凸顯。城管監察執法逐步被直接稱呼為城管綜合執法或城管執法。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也給城市綜合管理提供了新機遇,網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和諧城市運行模式、「市民城管通」全民城管模式相繼涌現。這個時期,大批法律學者進入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城管綜合執法的研究,部門管理格局被打破,城市規劃、建設與運行管理、城管監察與綜合執法的關系進一步被審視。
城管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2019。
城管監察在正式文件里被稱為城管執法,同時監察職能也隨著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的轉變逐步得到重視,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探索與實踐進入新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執法監察二重性進一步被認識,執法的監察職能被找回重建。伴隨城市物理空間、社會空間、網路空間的融合,現代信息技術成為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現代化的重要賦能手段,「五位一體」智慧城管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
⑹ 城管是1990之後出現的嗎在1990年以前,街頭賣藝歸誰管
那時候有的地方是市容局
有的地方是城建局
還有的是環衛局
⑺ 我要杭州道路的的相關調查。
慶春路24小時保潔
清泰街18小時保潔
勞動路16小時保潔
石祥路14小時保潔
杭州主城區道路和街巷各分三類,不同類別制定不同的清潔要求,保潔效果與保潔經費直接掛鉤。從這個月起,杭州開始正式實施城市道路保潔分類管理辦法。
為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保潔水平,實施標准化作業,今年上半年,杭州市城管辦對主城區381條道路和2332條街巷進行了全面梳理,根據道路所在區域的重要程度、車流量和人流量等情況的不同,確定道路保潔的類別。
比如惠民路、清泰街等市中心核心區域道路,就是一類道路,要實施每日18小時以上保潔任務,並輔以一定的灑水頻次和清洗道路頻次,而特別重要的慶春路、體育場路、省府路等24個窗口地區,就要實施24小時保潔任務;屏風街、勞動路等市中心非主幹道,基本上屬於二類道路,實施每日16小時保潔任務;石祥路、石橋路等處於城郊接合部的道路,基本上屬於三類道路,實施每日14小時保潔。街巷也按此標准劃分為三類,分別有各自的保潔標准。
經過劃分,市區共有161條一類道路,人均保潔面積不超過2500米,一般一條主幹道寬度都在25米以上,也就是說,一類道路基本上1000米左右就要配備一名環衛工人,這樣的人均保潔面積已經達到了香港水平,確保了重點道路的清掃力量。
⑻ 我國城管是哪年才有的啊
不對,1978年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城市相繼成立了類似今天城管的臨時機構,例如什麼三車整頓辦公室、三禁止辦公室等,只是不正規,在當時沒有法律支撐。那是靠擺地攤倒賣商品發財的主要是因為當時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市場不規范,信息不發達,而人民的物質需求日益增強,市場當時屬買方市場,再加之,當時從事個體經營較少,競爭較少,所以當時生意好做,基本是賣什麼都賺錢,而且利潤很高。所以,擺地攤倒賣商品發財與有沒有城管沒有太大關系。
⑼ 數字化城管的實施歷程
2003年5月 作為「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課題組成員,在原北京東城區委陳平書記的帶領下,著手研究通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整合先進技術、實現城市管理空間細化和管理對象精確定位的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
2004年10月 經過11個月的探索,「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得到了專家們的高度肯定。
2005年7月 「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在城市管理中取得了突出成效,得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國信辦、中央編辦、國家科技部和建設部的高度評價。並被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當月公布了首批南京鼓樓、杭州等十個試點城市(城區)。
2005年8月 由東城區人民政府與數字政通等課題組成員共同編制的「城市市政綜合監管信息系統」系列行業標准由建設部頒布執行。同月,建設部成立了「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推廣工作領導小組」,數字政通被列為技術組和培訓組的成員單位。
2005年9月 「南京市鼓樓區網格化城市管理系統」投入運轉,並成為建設部試點項目中第一個通過部專家組驗收的項目。它標志著建設部試點推廣工作已全面展開。同年年底,由數字政通承建的部級試點項目上海長寧、盧灣兩區數字城管系統通過部級驗收並投入運轉。
2005年10月 「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榮獲全國地理信息系統優秀工程金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和數字政通公司等單位被全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授予獎狀。
2006年3月 建設部公布了第二批鄭州、台州、諸暨等17個試點城市。同年4月,由數字政通承建的杭州、揚州兩數字城管系統順利建成並投入運轉,分別創造了市區兩級系統「一級監督、一級指揮」和「一級監督、二級指揮」的典型模式。
2007年1月 「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建設部評選為2006年度華夏科技進步一等獎。北京東城區人民政府和數字政通公司被建設部授予獎狀。
2007年4月 建設部公布了長沙、烏魯木齊、白銀等第三批24個試點城市。至此,「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試點城市已達51個,覆蓋了全國25個省市自治區。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在全國發揮了很好的示範和帶動作用。建設部辦公廳[2007]42號函確立2008年到2010年為數字城管全面推廣階段,在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和條件具備的縣級市要全面推廣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
截止到2008年6月,由數字政通承建的數字城管實施項目已近40個,並累計有10個試點項目已經通過部級驗收。
⑽ 我國城管制度是何時開始的
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這是我國城管隊伍建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997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區在全國率先啟動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當年5月,北京市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立,這是我國第一支城管隊伍,截至2002年8月,全國已先後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大中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國務院2002年8月22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該文下發以後,我國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在全國全面鋪開。截至目前,除了經國務院批準的82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城市外,一些省、自治區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又批准了200多個城市開展此項工作。據初步統計,我國的城管隊伍已經發展到幾十萬人。
「城管是典型的中國特色的政府機構。」建設部市政公用專家委員會專家、揚州大學教授王毅告訴《財經》記者,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文革」十年浩劫中被打破的國家機構還未完全恢復、建立,而經濟改革加速了城市發展,各地政府面臨的市容、衛生等城市環境問題卻越來越多。在百廢待興的形勢下,北京等城市率先設立環衛監察大隊來維持城市的臉面,該做法被各地紛紛仿效。環衛監察大隊便是如今的城管前身。
此後,隨著各種城市機構的完善和健全,環衛監察大隊隨之被取消。但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卻不會隨著環衛監察大隊的取消而消失。為了解決日益突出的城市管理矛盾,一些城市的城建局下設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城建局委託執法的形式來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職權。「城管」一詞由此誕生。
1992年,城建局統一歸屬建設部管理,各地的城管監察大隊因此也成為建設部下屬的執法隊伍。城管的權力隨著城建部門的強勢擴張也不斷擴大。
總的說來,當時的城管大隊,一無法律授權,二無制度規范。在實踐中,盡管確實為城市發展、維護以及城市管理發揮了作用,但也發生了諸多侵犯群眾利益的事件。
1996年,國家為解決行政部門執法不規范問題,出台了《行政處罰法》,該法律意在嚴格限制各行政機關的處罰權,改變過去只要是行政機關就有權隨便處罰當事人的局面。城建部門下屬的城管大隊在法律上被廢止。但據《財經》記者了解,在部分城市,城建部門下屬的城管監察大隊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