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逮捕證下來多久會判刑
法律分析: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
一、偵查階段,逮捕之後最多羈押7個月: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② 逮捕後多久法院才判刑
逮捕後一般情況最長不超過十四個半月法院會判刑。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為兩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特別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審查起訴期間為一個月但是可以延長半個月。法院一審期間為兩個月,復雜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經過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③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最長多久時間會判刑!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最長多久時間會判刑!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法律依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④ 批准逮捕後多久判刑
批准逮捕後多久判刑的問題,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如果要對其進行判刑,最短的時間是4個月之內,最長的一般也不會超過15個月。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⑤ 逮捕後多久才判刑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1個月;法院階段: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重大復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後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如果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時間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如果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個訴訟階段,即公、檢、法或說偵、檢、審三階段,刑事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分別針對三機關不同的司法文書和掌握的證據材料展開具體辯護工作,向三機關分別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師文書,說服辦案機關把律師的辯護觀點寫入《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如果只在法院階段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就喪失了在公、檢階段可以落實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的機會。
【資料拓展】
逮捕的程序: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⑥ 逮捕以後最長羈押多久後判刑
【法律分析】
逮捕以後判刑羈押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時間為15個半月。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即便在看守所關押了很久,判決以後這些羈押的時間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⑦ 檢察院逮捕後多久起訴判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申請後,在偵查階段,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長七個月;偵查終結後案件進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該階段一般持續一個月,案件情形復雜的最長可以延長至兩個半月;檢察院審查終結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程序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延長至半年。因此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法庭宣判的總時間一般是6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因此,批准逮捕後到開庭一般情況下時間是三個月,其中偵查需要2個月,審查起訴需要1個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復雜延長的話那麼就不能確定準備的時間了,但是時限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⑧ 正式逮捕後多久被判刑
法律分析:從逮捕到判刑,一般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對於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一個月。移交法院之後,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對於重大案件可以適當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會以兩次為限,每次都是一個月。被害人對於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是七天。發現另外有其它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