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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有哪些市委機構

發布時間: 2022-06-10 13:56:47

『壹』 杭州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應當適應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第四條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確定,應當依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第五條市、區、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行政機構設置管理第六條行政機構的設置應當以科學的職能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精簡規范,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並且不得超過上級機關規定的限額。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
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縣(市)人民政府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因工作需要確需設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不設立獨立的行政機構,只設立內設的綜合辦事機構。第八條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及其非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特定工作應當交由現有行政機構承擔,不另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現有行政機構不能承擔該職能的,可以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非常設辦事機構,但應當明確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第九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內設機構。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機構的名稱應當規范,並與該機構的類型和職能相稱。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稱委員會、辦公廳(室)、局;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稱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稱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稱處、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的派出機構稱分局、所。
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稱辦公室、局,其內設機構稱科、室;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稱所、隊。確因工作需要,設定與本條規定不一致的機構名稱的,由該機構的批准機關決定。第十一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最高級別分別為副廳級、正處級、正科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最高級別為正處級,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最高級別為正科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不設下屬機構。因工作需要確需設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不設下屬機構。第三章編制管理第三章編制管理第十三條行政機構的編制在上級機關核定的總額內,依據職能配置確定。
行政機構的編制是指人員定額和領導職數。編制總額分為市,區、縣(市),鄉(鎮)三級,不得相互擠占。第十四條行政機構的編制是各機構人員調配、職務任免和財政經費撥付的依據。
行政機構不得超編使用工作人員,其領導人員應當在確定的職數限額內調配。第十五條行政機構的編制在行政機構設立時確定。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機構的人員定額;
(二)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第十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編制的調整,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或者審核報批;鄉(鎮)編制的調整,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或者審核報批。第十七條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公安、司法行政等專項編制的分配,由市、區、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分配下達或者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分配下達。

『貳』 市農委辦是屬於哪個部門管理的市委

市委是黨委系統。現在市委早就沒有農業管理職能部門了,80年代和黨委的工業管理職能機構一起被撤消,未撤消之前稱為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簡稱市農工委
市政府。在99年政府改革前,地級市的市政府農業管理部門稱為**市農業委員會,和建委,經委,教委等一起並列,屬於大部門。縣級市一般設農業局。後來政府機構改革,省建委改叫省建設廳,教委叫教育廳,地級市也做了相應稱呼的改革(個別地市還沒改)
市農委辦應該是改革前市政府下屬機構市農業委員會辦公室的簡稱。
市人大,也有農村工作委員會,但是一般不稱市農委,而是稱呼市人大農工委。凡在機關工作過的同志都應該清楚

至於政府組織結構圖,你可以看看當地政府網站就知道了。

『叄』 100分贈送 杭州有哪些市屬單位

杭州市屬事業單位名錄

杭州市殯葬管理所 133010000002
杭州市建築企業管理站 133010000011
杭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杭州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中心) 133010000015
杭州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133010000018
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處 133010000022
杭州市科技咨詢中心(杭州市國際民間科技交流中心) 133010000024
杭州市兒童福利院 133010000027
杭州市工人業余大學(杭州市職工培訓中心) 133010000028
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杭州市水系環境保護監測管理總站) 133010000030
杭州市環境監察支隊 133010000035
杭州職業技術學院附屬嚴州中等專業學校 133010000037
杭州市交通職業高級中學 133010000038
浙江省杭州第九中學 133010000039
浙江省杭州第十四中學 133010000041
浙江省杭州學軍中學 133010000042
杭州蠶種場 133010000043
浙江省杭州高級中學 133010000046

更多請見:
http://bbs.zjgwy.cn/read.php?tid=8235

『肆』 杭州市長是什麼行政級別各區區長又是什麼級別紀委書記又是什麼級別

1、杭州市長:副部級。

2、杭州市下轄區:副地廳級。

3、杭州市局紀委書記:處級正職。

杭州市行政級別為副省級市,各行政級別如下:

副省級城市市政府--副省級;

市轄區政府--副地(廳)級;

市轄縣政府--正處級(使用等同副廳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副廳;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正處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正科級(使用等同正處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處、室)--正處級;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科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股級(使用等同正科級)。

一般情況下,幹部的職務和級別是相對應的,比如某縣的正縣長就是縣處級。但也有例外,某縣正縣長的職務是縣長,但他可能是副市級。

總之,幹部的級別和職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職務和職稱是兩回事兒一個道理。

(4)杭州市有哪些市委機構擴展閱讀:

副省級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時抄報中編委備案。

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的級別,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直屬機構的副局長並不是正處,而是增加了一個級別,叫(正處)副局級。

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系確定。副省級城市的副區長也是正處(副局)級。區轄街道辦是正處級。

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級別;網路--副省級城市

『伍』 杭州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應當適應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第四條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確定,應當依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第五條市、區、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行政機構設置管理第六條行政機構的設置應當以科學的職能配置為基礎,做到職能明確、分工合理、精簡規范,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並且不得超過上級機關規定的限額。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
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不設立獨立的行政機構,只設立內設的綜合辦事機構。第八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共同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有異議的行政機構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九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特定工作應當交由現有行政機構承擔,不另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現有行政機構不能承擔該職能的,可以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但應當明確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設立內設機構。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第十一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機構的名稱應當規范,並與該機構的類型和職能相稱。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稱委員會、辦公廳(室)、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稱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稱處、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的派出機構稱分局、所。
區、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稱辦公室、局,其內設機構稱科、室;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稱所、隊。
確因工作需要,設定與本條規定不一致的機構名稱的,由該機構的批准機關決定。第十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最高級別分別為副廳級、正處級、正科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最高級別為正處級,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最高級別為正科級。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不設下屬機構。因工作需要確需設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不設下屬機構。第三章編制管理第三章編制管理第十四條行政機構的編制在上級機關核定的總額內,依據職能配置確定。
行政機構的編制是指人員定額和領導職數。編制總額分為市,區、縣(市),鄉(鎮)三級,不得相互擠占。第十五條行政機構的編制是各機構人員調配、職務任免和財政經費撥付的依據。
行政機構不得超編使用工作人員,其領導人員應當在確定的職數限額內調配。第十六條行政機構的編制在行政機構設立時確定。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機構的人員定額;
(二)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第十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編制的調整,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或者審核報批;鄉(鎮)編制的調整,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審批或者審核報批。

『陸』 請杭州市及相關城區、機關的行政級別

杭州市是副省級,杭州市市轄區和杭州市市直機關是副廳級!

1、 中編發[1995]5號文
中編委關於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各地普遍認為,將這些城市定為副省級市,不僅有利於加快這些城市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且有利於更好的發揮這些中心城市的幅射作用。同時,各地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和意見,經研究,現予以明確。
二、關於市直機關、市轄區和縣的級別問題。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系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柒』 杭州市長、各區區長、紀委書記分別是什麼級別

杭州是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成為的15個副省級城市之一。副省級城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名之一,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副職為正廳級。市轄區政府為副地(廳)級,市政府的行政機構為副廳級。現任杭州市長蔡奇、紀委書記葉明均為副部級。 附:副省級城市機構的行政級別: 副省級城市市政府--副省級 市轄區政府--副地(廳)級 市轄縣政府--正處級(使用等同副廳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副廳級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正處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正科級(使用等同正處級) 市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處、室)--正處級 市轄區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科級 市轄縣政府的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科、室)--正股級(使用等同正科級) 副省級市行政級別對照: 副省級序列 國家標准序列 正市級 副省(部)級 副市級 正廳(局)級 正局級 副廳(局)級 副局級 正處(縣)級(副省級城市副局級幹部是一個特殊級別) 正處級 正處(縣)級 副處級 副處(縣)級 正科級 正科級 副科級 副科級 科員級 科員級 辦事員級 辦事員級 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是指行政區劃的層級,目前,中國城市的行政區劃層級共有三級:直轄市、地級市、縣級市。副省級城市在行政區劃上屬於地級市。5回

『捌』 杭州市下屬區縣書記的級別都一樣嗎

杭州市轄區區委書記副廳級,杭州市轄縣縣委書記正處級。副省級城市幹部只有市區幹部屬於高配,下面縣市就和其他地級市轄縣一樣,除非是直轄市市區和轄縣市幹部一樣。

理論上不一樣。不過還是有特殊情況的。縣長由縣委副書記兼任,級別亦為正廳級。個別老資格縣委副書記,級別也可能高配正廳級。不過實權上就差得遠了。

(8)杭州市有哪些市委機構擴展閱讀

地委,即省委的派出機構,一個地區的黨的委員會書記,與之相對應的是市委書記。地委書記和他的地區黨委、行署政府是省委省政府的派出一級政府,下轄縣、鄉鎮和村等;是中國的重要的行政機構。

地區是省、自治區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劃分的區域,過去各省市自治區都是先劃分地區,然後再劃分出縣市,包含若干個市縣。不是一級行政區域,不設立人大,只設立行政公署。

只在部分地區設立有地委書記:例如西藏阿里地區,阿里地區轄噶爾(駐昆沙)、革吉(駐那坡)、札達(駐托林)、措勤(駐門董)、日土、改則(駐魯瑪仁波)、普蘭等7縣。地委書記就是這類區域的黨的委員會書記,屬於正廳級,除了新疆、西藏、黑龍江等省區外,已經沒有地委書記了。

『玖』 杭州政府機關有哪些

杭州市政府的部門加直屬機構大約有60個,常見的部門有發改局、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司法局、民政局、審計局、城管委、環保局、市場監管局、農業局、林水局、民宗局、衛計局、公安局、交通局、旅遊委、統計局、人社局、住建局、建委、規劃局、商務局、園文局、運河綜保委、土管局、氣象局、民防局、教育局、體育局、文廣新局、安全局、煙草專賣局,機構有市政府辦公廳、政研室、編辦、外辦、機關事務管理局、檔案局、信訪局、國資委、經合辦、檢驗檢疫局,錢江新城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錢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還有駐外地辦事處等等。

『拾』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2009)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
第二款修改為:「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共同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有異議的行政機構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四、原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並修改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特定工作應當交由現有行政機構承擔,不另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現有行政機構不能承擔該職能的,可以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但應當明確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五、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並刪除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稱辦公室」的規定。六、原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並修改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工作人員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內部調劑解決。」七、原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並修改為:「下列事項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批准後,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批准後,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變更規格或者名稱。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同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八、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管理的行政機構增加機構名稱(包括撤消增加的機構名稱,下同)。」九、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修改為:「下列事項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二)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
(三)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批准後,工作部門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
(四)區、縣(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總體方案批准後,工作部門變更規格或者名稱;
(五)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與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和管理體制的調整。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事項,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時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十、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並將第(四)項修改為:「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增加機構名稱。」十一、原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其中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非常設辦事機構」修改為「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十二、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並修改為:「行政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管理許可權設置或者調整行政機構的;
(二)擅自設置或者調整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直屬機構及其級別的;
(三)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能的;
(四)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超職數配備領導人員的;
(五)對擅自超編使用的人員撥付行政經費、辦理人員調配、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六)違反規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