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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警退休榮譽牌看什麼標准

發布時間: 2022-06-28 14:10:14

『壹』 警察個人三等功,需要達到什麼標准才被授予

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第十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按照以下標准確定獎勵等級:

(一)對成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記一等功;

(五)對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範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1)上海民警退休榮譽牌看什麼標准擴展閱讀:

第三章獎勵的條件和標准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一)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成績突出的;

(二)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和制止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維護治安穩定和公共安全,成績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任務,成績突出的;

(四)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各項管理防範措施,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成績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科學、文明、規范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成績突出的;

(六)加強科技強警工作,有發明創造、科技創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成績突出的;

(七)密切聯系群眾,熱情為群眾服務,成績突出的;

(八)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教育、管理和監督,推動隊伍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

(九)加強執法監督管理,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成績突出的;

(十)認真完成綜合管理、警務保障和國際警務合作等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十一)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勇於與社會不良風氣做斗爭,成績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貳』 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章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離退休的警銜保留,但不能佩戴標志。我們的警銜沒有被剝奪,

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我們單位退休民警應交回警銜、警號、警徽、證件。警銜保留是一種榮譽而不是待遇,所以退休的老同志是沒有警銜津貼的。

『叄』 退休民警的警銜工資怎麼計算

您好!人民警察退休後警銜津貼不取消。警銜津貼的發放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如下:
(一)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
銜津貼即行取消。
(三)正常晉升警銜、受晉銜獎勵或受降銜處分人員,其警銜津貼分別按晉升或降低後的警銜執行,並從晉升或降低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授予警銜的各銜級人員,從授予警銜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發給。
(五)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
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
(六)對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准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
謝謝閱讀!

『肆』 上海刑警胸牌的前幾位編號是什麼車什麼好

公安的胸牌號,就是警號。一位警察一個警號,就相當於該警察的「身份證」,有了「身份證」才能執法。
一般情況下,一個警號會跟隨一名警察直至退休。出於工作需要和使用方便,警號配發時可配發多個編號牌。警號上面是沒有字母的,全是數字——公安、國安民警和法院、檢察院法警的警號是六位,監獄勞教民警的警號是七位。01最高人民檢察院法警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司法部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管理機構。鐵路公安:(號長6位,前兩位區分局別)公安行政:(號長6位,前兩位為地市代碼;000一般為各省省廳代碼)司法警察:(監獄、勞教系統號長7位,檢察、法院系統號長6位,前兩位區分省份)。_警校學員的編號有漢字或字母前綴,比如「警院」、「刑偵」和「X」(「學員」的拼音簡寫)、「S」(司法)、「SF」(司法)等等。

『伍』 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是否保留

警察退休後警銜工資保留。
但相關法律規定,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陸』 上海哪些榮譽可增加退休工資

上海市只有獲得過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上海市政府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軍隊退役軍人中獲得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而且上述人員在退休時仍舊能夠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工資(養老金)提高5--15%。

目前我國、上海市和其他省市自治區一樣,是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文件第四條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如下圖所示:

『柒』 警察的級別是怎麼定的

人民警察警銜制度

(一)警銜制度的建立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銜制度。警銜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警銜等級的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三)警銜標志的式樣和佩帶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志的式樣為: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警種的設置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依據職責分工設有以下警種:

一:治安警察。依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不

受侵犯,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管理群眾集會、遊行、示威秩序,查處

治安案件,進行治安巡邏。承擔治安巡邏任務的,又稱巡警。除此以

外還負責魂治安管理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偵查。

二:戶籍警察。依法管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掌握轄區的人口情況,

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轄區內的社會治

安和公共秩序等。

三:刑事警察。依法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方

面帶有暴力性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包括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

強制措施以及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採取各種偵查措施。

四: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暢通,處理交通事故和查處交通違章行為,並負責交通肇事案件的偵查等。

五:外事警察。管理國籍,管理外國人在我國定居、居留、旅行,管理中國公民因私出境等。

六:邊防警察。公安機關目前實行現役制的警種之一,依法維護國

(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並負責對妨害國(邊)境管理方面的犯罪案件的偵查。

七:消防警察。公安機關實行現役制的警種之一,依法組織、實行消防監督和進行消防工作,並負責對消防責任事故等方面犯罪案件的偵查。

八:警衛警察。公安機關實行現役制的警種之一,依法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此外,還有一些專業警種如:

鐵路警察、緝私警察、航運警察、民航警察、森林警察等。

人民警察警銜與行政職務的對應關系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 相關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公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加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

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第四條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第五條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工作。

第二章 警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第八條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第九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第三章 警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條 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授予。

第十一條 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以人民警察現任職務、德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二條 從學校畢業和從社會上招考錄用擔任人民警察的,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人民警察的,根據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

第十三條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總警監、副 總警監、一級警監、二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警監、警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廳(局)長批准授予;

(四)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銜的晉級

第十四條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

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晉級的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勝任本職工作;

(三)聯系群眾,廉潔奉公,作風正派。

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志。

人民警察調離警察工作崗位或者辭職、退職的,其警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務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調整警銜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警銜降級的批准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人民警察受警銜降級處分後,其警銜晉級的期限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

人民警察警銜降級不適用於二級警員。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工作適用於本條例。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照本條例規定。

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中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不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0年8月18日

(199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4號發布根據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關於

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志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志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綴釘四角星花,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志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時,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志;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志。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項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松馳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體、退休後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二)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一)批准許可權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警銜晉級批准許可權適用前項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銜降低的審批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二)審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3、按照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備案。

4、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三)辦理時間

1、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極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於4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2、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3、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門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警銜標志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定,堅決制止違法製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志和擴大發放警銜標范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文件,發放警銜標志。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志。

(三)認真做好警銜的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銜年報表》於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捌』 送退休公安幹警家屬什麼獎牌

3月12日上午,省公安廳舉行隆重的民警退休榮譽儀式,38位廳機關退休幹部圓滿結束從警生涯。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胡明朗出席活動並講話。

此次退休榮譽儀式以「不忘初心、警魂永駐」為主題,在全體人員奏唱國歌中開始。在宣讀省公安廳授予退休紀念章決定後,公安廳黨委班子成員為退休幹部逐一頒發陝西省公安廳光榮退休紀念章。金光閃閃的紀念章是省廳黨委對每一位老幹部數十年從警歲月和對陝西公安事業傾心付出的肯定和感謝。省公安廳原副巡視員、刑偵局原總工程師吳漢源代表退休幹部做了感人至深的發言,表達了對人民警察事業的無限熱愛,對警營和戰友的深深依戀,並表態將繼續保持和發揚陝西公安民警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將忠誠警魂傳承給年輕民警。

胡明朗代表公安廳黨委向多年來奮戰在公安戰線上的老戰友們致以了衷心的感謝和誠摯的敬意。他指出,光榮退休紀念章是對各位退休幹部為公安事業奮斗一生的極大褒獎和肯定,也飽含著廳黨委和廳機關民警對各位退休幹部的尊敬之意和感激之情。他希望各位老領導、老同志,退休不退警,退休不退色,始終關心關注全省公安工作,當好宣傳員、監督員、智囊團,為全省公安工作發展進步繼續發揮余熱、貢獻才智。胡明朗要求省公安廳要始終把退休幹部服務保障工作作為從優待警的重要內容,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讓各位退休幹部在政治上有榮譽感、組織上有歸屬感、生活上有幸福感。廳機關全體民警特別是青年民警要繼承和發揚好作風、好傳統,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一年接著一年干,一代人接著一代人干,不斷推動陝西公安事業實現追趕超越。

『玖』 退休警察補發警銜津貼的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調整後的各級警銜津貼標准每月分別為:總警監兩千兩百五十元、副總警監兩千元、一般警監一千八百、二級警監一千六、三級警監一千四、一級警督一千二百五十元、二級警督一千一、三級警督九百六十元、一級警司八百六十元、二級警司七百六十元、三級警司六百六十元、一級警員六百一十元、二級警員五百六十元。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