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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怎麼辦居住證

發布時間: 2022-07-01 14:46:04

A. 上海怎樣辦居住證最快能拿到

法律分析:在上海市居住登記滿6個月且符合居住證申辦條件或符合居住證補辦(領)情形的,因求學、考試、就醫等急需使用居住證的,可以申請居住證新辦、補辦(領)快速辦理。在上海辦理居住證材料:1.提供申請人的登記憑證(無法提供的可經系統查詢確認)。2.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3.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4.代辦的,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件或戶口簿,以及委託人符合二代證人像標準的電子照片(可以由親朋代為辦理)。5.自主創業的,通過數據共享查詢相關投資、創業信息(可以由申請人通過微信「企查查」小程序提供查詢信息);勞動就業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社保繳納憑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B. 怎麼才能辦理上海的居住證

申請上海的居住證需要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近期相片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管理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核對無誤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請人填寫確認,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簽發、制證。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十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C. 上海怎麼辦理居住證

上海居住證辦理方式如下:
1.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
2.登記滿半年辦理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住證;
3.現場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提交居住證辦理材料;
4、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5、經主管部門核定後,符合辦理條件的,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6、證件製作完成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7、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D. 個人如何辦理上海居住證

辦理上海居住證需要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後攜帶身份證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受理點初步核對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簽名確認,出具受理回執、制卡發證。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十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E. 上海居住證怎麼辦理

上海居住證辦理流程是:申領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受理點進行初步核對;列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簽名確認;出具受理回執。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十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F. 如何快速辦理上海居住證

【法律分析】
一、居住登記滿6個月且符合居住證申辦條件或符合居住證補辦(領)情形的,因求學、考試、就醫等急需使用
居住證的,可以申請居住證新辦、補辦(領)快速辦理。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因求學、考試、就醫等急需使用
居住證的,可以申請居住證新辦、補辦(領)快速辦理。屬於居住證新辦的,需要7個工作日;屬於居住證補
辦(領)的,當場領證。
二、辦理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四)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五)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六)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七)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G. 上海市居住證辦理

1、離開常駐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

(1)有合法穩定就業。

(2)合法穩定住所。

(3)連續就讀。

2、未滿16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3、居住在違法建築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證》。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信息比對)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製作完畢後,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辦理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