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的住房公積金是怎麼算的
上海公積金標准:個人是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❷ 住房公積金是怎麼回事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長期儲蓄,它是為建立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
住房公積金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蓄,在職工工作期間,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均應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均應交納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按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繳交率一般由當地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均有不同規定。如北京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可適當調整,到"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於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上海為職工本人和單位各為6%。
(二)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來源
1、從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嫁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
2.行政、事業單位由住房資金劃轉中解決,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
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三)住房公積金的存歉利率
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並於每年6月"日按上年7月1 日鉸行掛牌利率結算,並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住房公積金的支付和使用
職工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家庭購買、建造自往往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和支付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支出。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或對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交有關證明,並經單位審核,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後,支取人持該申請書到當地主管住房資金管理的部門支取。因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而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依據該承租戶上年家庭工資總額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職工分攤。由分攤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單,到所在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於每年三、四月份支取。分攤人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家庭同住職工平均分攤的數額。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職工退休、離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金櫥;調動工作時,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偵住房公積金賬戶,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順序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職工自住住房修理貸款;城市經濟通用住房貸款;單位購買、建設住房抵押貸款;在滿足上述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貸款後,其餘額可用於購買國債。
(六)住房公積金使用程序
1.使用人嚮往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2.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及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憎況,審查貸款申請;
3.委託銀行按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進行資信審查,確定是否給予貸款;
4.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期回收貸款。
(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實施對住房公積全管理機構的領導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職責為:
1.核定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
2.督促會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3.合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4.審查公積全使用人(或單位)的使用申請;
5.監督委託銀行按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6.進行佐房公積金的核算:
7.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
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核定後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住房公積金的存貸簿金融業務,由當地人民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定委託指定的銀行辦理。受託銀行要按照委託協議的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報送報表和交割憑證,接受住房。
❸ 上海住房公積金繳納標准
上海公積金繳存比例:1、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1%至5%,具體比例可由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上海公積金月繳存額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15;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215;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海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1、上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276元。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2、下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282元,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無下限。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繳納7%,個人繳納7%。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❹ 上海的公積金是怎麼交的按什麼比例交的
上海的公積金是由單位統一上繳的。上海市公積金繳交的比例是:基本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7%;補充公積金(效益好的單位)為1%--8%。
拓展資料: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執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3.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4.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申請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帳的核銷。
6.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
7.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並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調整。
8.對區縣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9.擬定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
10.監督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繳存情況,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1.負責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住房補貼等房改資金的管理。
12.承辦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❺ 上海公積金是按工資的百分之幾扣的
上海公積金是按工資的百分之七繳納的,有補充公積金的話。一般是按照1-5繳納。
❻ 上海補充公積金和公積金的區別是什麼
補充公積金與公積金的區別:
1、強制性的區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的,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自願的;
2、繳納范圍的區別: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的基礎上增加了限制,規定只有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職工可以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
3、繳納比例的區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單位、個人各7%,其繳存額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在不大於各9%不小於各1%的范圍內,由單位自行確定,其繳存額沒有上下限限制。
補充公積金是什麼?
補充公積金是指補充住房公積金,是在每月住房公積金存繳基礎上的一種補充。補充公積金與公積金的基本特徵是一樣的,它們都屬於長期住房的存儲金,是職工買房時可以使用的資金,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繳存的補充公積金都歸職工個人所有。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度=職工個人上年平均月工資*(職工個人補充公積金繳存比例+企業補充公積金繳存比例),規定要求職工個人補充公積金的繳存≤8%,企業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1%,具體的繳存比例和額度,要視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
公積金與補充公積金的使用:
1、對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且有兩個人及以上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借款家庭,每戶家庭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限額仍為60萬元;
2、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每戶家庭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限額仍為80萬元;
3、只有一個人貸款的家庭,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限額仍為30萬元;
4、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限額仍為40萬元;
5、對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兩個人及以上參與貸款的借款家庭,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
6、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只有一個人貸款的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20萬元;
7、若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限額為30萬元。對投資投機性購房,從緊掌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❼ 上海住房公積金有什麼用
住房公積金七大用途:
1、購房
①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②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③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④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3、租房
①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②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4、父母給兒女購房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這一做法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可咨詢本地公積金管理部門。
5、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①離、退休的;
②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③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⑤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⑥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⑦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6、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
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7、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九種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兩年內實際個人支出金額(扣除醫保已報銷部分),兩年內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實際個人支出金額。
❽ 上海公積金用戶名是什麼,具體是什麼意思
上海公積金的用戶名是你的身份證號碼。 具體可以登陸上海住房公積金網查詢。
上海公積金賬戶查詢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如果你們單位有人事部門, 可以咨詢人事部門的同事, 他們可以幫你查找到你的賬戶。
2、可以去公積金管理部門詢問, 需要帶上身份證。
3、如果你已經開始繳納公積金, 那麼每年的7月份會收到一份公積金賬戶管理清單,上面會有你的公積金賬戶名稱。
4、可以登陸上海住房公積金網查詢, 可以直接用身份證號登陸。
(8)什麼叫上海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資源、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工商、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後,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後,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八條 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並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單位分立、合並或者改制時,應當在明確其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時,職工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基數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於每年八月向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便利服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報,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情況、財務報告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受託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合同,按照操作規范,為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供便利服務。
前款所稱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專業擔保的機構。
第十六條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 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處違法所提款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可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辦法,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