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拆遷過渡費發放規定
拆遷過渡費發放具體的標準是,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放。過渡費是指在房屋拆遷中,由於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的開發商應向其支付的補償費。其計算方式為,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含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發一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不補償上哪個機構舉報
房屋徵收拆遷是先補償後拆遷的,所以未補償先拆遷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㈡ 房屋拆遷過渡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計算方式是不同的,有按照房屋面積計算,有按照戶單位計算,具體需要看下當地的拆遷方案。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㈢ 拆遷過渡費如何規定
一、拆遷過渡費如何規定
1、拆遷過渡費規定如下:
(1)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拆遷補償標准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㈣ 拆遷超期過渡費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中,由於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根據國家規定,開發商應支付超期過渡費。其計算方式為:一、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含第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二、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三、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發一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㈤ 動遷期間過渡費如何計算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地區不同,以上海為例,過渡補助費主要有三項,具體標准如下: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1、拆遷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
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於600元的,按600 元發放。
2、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二)搬家補助費的標准:拆遷人應當向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元計算,每戶低於500元的,按500 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計費,並一次付清。
(三)家用設施移裝費的標准:電話移裝費、煤氣拆裝費、有線電視移裝費以現行有關規定為標准;空調拆裝費每台400元;熱水器拆裝費每台300元;
由供電部門批准安裝並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資的10安培以上電表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5)上海舊里改造過渡費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拆遷補償費主要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三方面。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㈥ 房子拆遷過渡費怎麼發的
法律分析:過渡費是指在房屋拆遷中,由於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的開發商應向其支付的補償費。其計算方式為:
1、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含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
3、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發一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㈦ 拆遷過渡費怎麼算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中,由於各種原因,有部分開發小區房屋拆遷不能按期還房,導致被拆遷戶在外租房過渡,根據國家規定,開發商應支付超期過渡費,其計算方式為: 1、住宅房屋:從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含第6個月)的,按月增加0.5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的標准在原簽訂協議中的標准上增加。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准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准照發。3、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發一次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也可按月發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