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上海開店,遇到拆遷,沒有談好就給我們停水停電啦,這算不算強拆,如果算我應該到什麼地方求救跪求
算。用水,用電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強行停水停電是不人道的,是強制拆遷的范圍之內。
但是……一般來說,如果你所有在區域未達成條件的僅剩你一戶了,那麼你所在的位置又不處於開發規劃中的必經位置,那麼為了保證工期的如期進行,繞開你進行開發也是正常的。那麼開發時為避免發生觸電及水泄露事件,那麼停水停電也是情理之中。
對照我上述所說,如果你們周邊業戶不只你一個,周邊還有很多業戶,那麼都給你們停水停電了,那麼就是強拆范疇,如果不幸的僅剩你一個,那麼只能建議你盡快找到開發商部門協商並降低你的要求!
2. 強制拆遷的拆遷大戰
---摘自經濟半小時 (記者:鄢聞余 攝像:白羽)
今天我們來關注強制拆遷的話題。在節目開始,我們先來看一段驚心動魄的拆遷場面。
「你們是哪個法院的,也沒有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就是強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財產。」
這名站在樓頂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發生前面片子所記錄的那一場沖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築面積480平米的四層小樓,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潘蓉和丈夫張其龍都出生在這個區的鄉鎮。上世紀90年代夫婦二人到紐西蘭留學,之後又取得了紐西蘭的國籍。2004年夫婦二人回國,把屬於張其龍父親的一所農村住宅翻蓋一新,張其龍也開始回到國內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紙虹橋機場交通樞紐的拆遷裁決,打破了他們一家平靜的生活。上海機場集團要興建機場的交通樞紐工程,而潘蓉的這棟小樓正好位於這一工程項目的范圍之內,因此潘蓉一家必須在期限之內辦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將做拆除。作為房屋被拆遷的補償,潘蓉獲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償。計算下來潘蓉的拆遷補償是67.3萬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動遷組說,我說你那個價格評估出來67萬,那樣我給你70萬,你就跟我買一個跟我差不多屋況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樣那我就為難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況的這個房子,你給我去買一個,他說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閔行區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區,臨近虹橋機場。在住宅市場上,它屬於上海市的四類地區,類似的房屋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早已經高達每平米1萬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雖然不是商品房,但是這套小樓,僅僅靠一層二層的向外出租,就能獲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識來衡量,也覺得這個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因此潘蓉一家商量決定:既不認可這個評估,也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隻羊牽走了,然後拿一隻雞來跟我說,我這只雞很漂亮,然後你看他會下蛋,會怎麼樣,硬塞給我,我不要,你還是把那隻羊牽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進行協議拆遷,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虹橋樞紐工程還得要順利進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達拆遷行政裁決書15天以後,潘蓉仍然沒有搬走,閔行區政府啟動了了對潘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程序。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聽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這個辦法,你其他沒有辦法。」
高寶金,華漕鎮政府副鎮長。也是主管鎮里拆遷工作的領導。在實施強制拆遷的當天,高寶金也在現場,協同閔行區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關部門組織執行強制拆遷。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點那個樣子,7、8點那個樣子,就聽著嘩啦嘩啦機器的聲音,我在說汶川地震我們家裡怎麼了,然後跑那裡一看那些機器就過來嘛,它過來的時候不是那種壓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後我就說好像不好了,他們真的要動手了,要拆了。」
八點15分,強行拆遷開始實行。
潘蓉:「那些人就沖上來了,扔石頭的扔石頭,然後謾罵的謾罵,第一個鏟車上來的時候,把我們家一層的那個門,因為是防盜的那種鐵門,一下子就是撬開,就沖上來了,沖到了我們家的三樓,沖到了三樓的時候,我們家裡面,三樓還有一道防盜門,然後他們沖不進來,然後又在那個上面又叫又跳。」
強制拆遷果然事到臨頭了。究竟應該怎麼辦?潘蓉覺得自己還不是那種釘在工程上,提什麼條件都不肯搬走的釘子戶。在她看來,她所要求就是一個符合市價的賠償價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遷補償方案以外,潘蓉幾乎沒法和拆遷方協商到一個更高的價格。幾次協商價格無門,搬遷無法完成,拆遷的強製程序卻開始一步步啟動了。
高寶金:「我跟你老是說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幹了,你說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這個工程別搞了,那國家肯定要採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著那個話筒嘛,我就對著來拆遷的人,就面對面的勢均力敵的那種嘛,然後我就跟他說,這是我的合法財產,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決書呢,法院如果判我是違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決書我就是開門讓你們進來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來,你那種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那就是屬於違法的,那我要保護我自己的財產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樓陽台上用電喇叭喊話的,就是潘蓉本人。通過喊話,要求拆遷方出示法院的文書,在她看來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認定他們家的財產已經被剝奪了,那麼他們就始終擁有對這棟房屋的權力,這種權力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潘蓉:「那天我們還看了《物權法》,我說那個《物權法》非常好,然後我們還深信一點,就是《物權法》都出來,那肯定是按照《物權法》,國家的法律都在那裡面,怎麼可能跑到人家家裡來然後把房子拆掉,然後我跟你說,給你多少補償款,你就拿多少補償款,你總是有一個標准在那裡,你沒有標准怎麼可以這樣做,所以我們就很理直氣壯的。」
強制拆遷是對拆遷戶的侵權,潘蓉的這種說法並不只出現在她一家。華漕鎮的高副鎮長說,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這條理由抵制拆遷。每一次高寶金都覺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釋,但這種解釋往往都不被對方認可。
高寶金:「你說你現在有一部分人,到現在為止,他認為你這個動遷不合法,你動遷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還說你們不合法,就是他這個腦子轉不過來,你怎麼講他也轉不過來。」
拆遷戶拿的是《物權法》和高寶金爭理,認為拆遷方侵犯了他們的物權;而高寶金帶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拆遷人也就是通常說得拆遷公司如果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一條款進行解釋。但是雙方各認各的法律,各說各的話,無論如何也沒法達成一致。
高寶金:「我也搞不清楚,因為所有的強遷程序,所有動遷的法律規定都給他們了,他們轉不過彎子來。」
記者:「就在這一點上雙方是很難一致的?」
高寶金:「當然這是少數,因為五千戶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腦子別住了,你怎麼說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轉不過來,這么個情況。」
九點,潘蓉家的大門被推土機鑿開,拆遷人員進入樓內,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樓房實施拆遷,但是由於潘蓉家裡一二層用於出租,三四層還有一個防盜門,所以拆遷人員到了三層以後沒法上樓,雙方隔著門開始叫喊,地面的人開始向四樓扔石塊。氣氛也變得越來越緊張。9點15分,挖土機開始鑿房屋的外牆,樓下的陽台被機器手拍斷,部分牆壁開裂並且傾斜。
潘蓉:「當時他們拍我們的圍牆,拍我們牆的時候,我先生就開始跟我說,不行了,要阻止他們,然後就給他們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頂樓的陽台上,要求拆遷方提供法院文書。但是這個做法對於阻止強制拆遷的進行並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張其龍開始扔擲自製的汽油瓶。事實上,潘榮也知道,自己的這一做法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相關的條款。對於自己當初做出如此瘋狂而且不理性的舉動,潘榮坦言當時自己心裡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緊張,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時候還喝了大半杯的,我們家不是有那個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壯一下自己的膽,壯著膽子上去的。」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當時任閔行區虹橋樞紐動遷指揮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記得現場的情景。
記者:「當時丟汽油瓶的時候,這邊有沒有害怕?」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沒有害怕。」
記者:「有車什麼的,下面不怕得下來?」
吳仲權:「這個沒有的,我們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燒瓶扔在我們好像那個抓鬥機上。」
吳仲權告訴記者,當潘榮扔下汽油瓶的時候,現場的拆遷人員始終保持克制的態度,他們完全可以對潘榮採取更加嚴厲的反制措施,但是當時他們並沒有採取任何過激的手段。
吳仲權:「這種事情呢怎麼說呢,反正現在好象各地這樣的情況都發生,但是我們還是,是這個情況,後來因為他用燃燒彈燒煤氣,涉及到一個治安問題,所以說作為治安問題來處理。」
就像華漕鎮副鎮長高寶金所說的那樣,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物權法》與拆遷方手裡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峙。這兩部法律法規為什麼會打起架來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舉動,按她自己的說法,確實是非常瘋狂,非常不理性,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法規。那麼她的汽油瓶能夠阻止得了這次強制拆遷嗎? 強制拆遷,暴力反擊,責任與誰?前面我們看到,潘蓉之所以通過暴力手段來抗拒拆遷,是因為拆遷方答應給他們的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協商和反映自己述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行強制拆遷如期而至,潘蓉為了阻止拆遷,開始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的暴力手段來進行反擊,但是這能阻止鏟車的開進嗎?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然在繼續,但是汽油瓶並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開始我們扔的時候是沒有碰到他那個車嘛,然後那個車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們停止了,不行,他們叫來消防車,像打仗一樣的。」
潘蓉事後回憶,她當天不論是在樓上喊話,還是投汽油瓶,都是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讓拆遷的機器停下來。覺得這樣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衛財產權的態度,並以此對抗拆遷方的侵權。
記者:「整個拆遷的面積有多大?」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17平方公里。」
記者:「潘蓉的家在地圖上哪裡?」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在這里。」
吳仲權,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的主任,當時是閔行區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潘蓉家執行強制拆遷他也在現場。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土地拆遷面積高達2萬5千畝,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過程當中,拆遷戶特別是強制拆遷戶向他提出最多的問題就是指責區政府的強拆侵權,這讓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
吳仲權:「他們自己覺得好象你們是不按法治來做,好象你們強遷來做,那麼這個項目上真正強制動遷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現在為止一共是27家。」
並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政府的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沖突。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對你不滿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裡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說對不對這個數字,因為人家不認識,其他領導幹部他不認識的,就我認識的,都從小一起長大的,何況我在搞動遷這個工作,這個難度很大很大的。」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
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健:「那麼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這么一個怪現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
王克健,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於現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已經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於上位的國家法律的的原則,提請國務院要修訂或者廢止現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這個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克健:「他手裡拿著土地使用權證,他拿著房屋產權證,在我的權證在手的情況下,在你那個登記薄上依然登記我是產權人的情況下,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你怎麼就來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護權利了嘛,我這有權證,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你怎麼不保護,這時候老百姓肯定問了,你那個拆遷許可證,難道比我房產證的權利還大。」
那麼政府要徵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徵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採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王克健:「大家注意,這應當是徵收補償,而不是拆遷補償,因為公共利益審查過之後,它是徵收而不是拆遷,徵收是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方式,你徵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徵收去了屬於你政府的,所有權變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遠不存在強制拆除。」
王律師強調,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確實屬於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後,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為保證舊城改造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實起到了高效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這一條例就與之後實行的兩部法律產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麼當你拿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你沒有經過徵收的情況,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使之行為的性質是什麼呢,其實就是一種侵權。」
王律師的這一番闡釋是不是的確符合物權法訂立的原則呢?《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肯定了王律師的說法。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物權法》在這個上頭已經明確指出來了,你這個征地拆遷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因為你要為了一個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遷,征地和拆遷的結果實際上是消滅了民法上的另一個合法權利了,那你這個拆遷人,他是一個公司,他是一個企業,他哪有權利去消滅一個別人的一個權利。」
在王律師看來,從現象上看是像潘蓉這樣的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發生的激烈沖突,實際上它反映出來的實質是兩部法律和條例之間的沖突。
潘蓉:「消防車來了嘛,然後消防車的那個人就開始沖我嘛,用水槍沖,消防車來以後那個車又上來了呀,上來以後,我們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時候,他就開始為這個車滅火,為這個車滅火,滅火了以後就開始噴我們。」
《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現實版「大戰」該如何解決?
潘蓉告訴我們,她和丈夫張龍其都是紐西蘭國籍,如果依照紐西蘭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遷,先是政府給出一個評估價格,如業主覺得不公道,政府會出錢,讓你到市場上隨機挑選兩個權威的評估機構,選擇平均評估價格支付。
可是在國內,《物權法》和《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的矛盾,卻在現實中演繹成了潘蓉夫婦與拆遷方的對立。兩個人的汽油瓶保衛戰最終能讓鏟車停下來么?再來看看事件的結局。
潘蓉:「噴了我以後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換了衣服,再到樓上去,但是那時候我的兒子就在那裡哭了,因為他在三樓,他拍的就是他腳下的二樓,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種房子的震動,他感覺到了,他哭了在裡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兒子的哭鬧讓潘蓉放棄了阻撓強制拆遷的行為。房屋最終被推平了。至今回憶起這一段經歷的時候,潘蓉也覺得,這樣瘋狂的舉動簡直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因為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手段來抗拒政府拆遷,事後潘蓉的丈夫張其龍被判妨礙公務罪。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刑事案件,因為政府強遷合法的,你跟政府對抗,那肯定觸犯了法律,那肯定要處理的。」
導致潘蓉始終不能和拆遷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原因就是拆遷的賠償過低,那麼這樣的補償辦法究竟是如何制訂出來的呢?虹橋機場動遷辦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這個方案是由閔行區政府的各相關部門開會決定的。記者仔細研究了虹橋樞紐的補償方案,對於賠償方面,該方案使用的是該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作為賠償標准,然而建設部在2004年就曾經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權基價的做法與《拆遷案管理條例》規定的以市場評估作為賠償依據是不相符的。
記者:「你覺得這個是市場價格評估嗎?」
吳仲權:「應該說計劃帶市場。」
記者在閔行區政府和樞紐工程建設公司簽訂的土地拆遷大包干協議當中看到,建設公司委託給區政府的征地款是每畝地130萬元,整個虹橋機場的拆遷總費用高達148億元。但是政府補貼到農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畝地38萬元。那麼每畝地餘下的100萬元費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對於記者的疑問,吳仲權認為,閔行區虹橋樞紐這個地塊,是在政府的改擴建消息出來以後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獲得的土地增值價值也不應該由群眾取得。
吳仲權:「它主要是靠了虹橋交通樞紐這個建設,那麼這個建設不是你群眾本來有的,是因為虹橋交通樞紐投資了一千個億,是帶動了區域周邊的房價。」
深入了解上海這起拆遷事件,我們發現圍繞拆遷補償、拆遷程序到底是按什麼樣的法規標准來執行?政府、業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說法。問題的根源也不難理解,就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憲法》修正案13條各有各的說法,當事方都認為自己理直氣壯。
兩年前,《物權法》出台的時候,人們就寄希望於它能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再出現最牛釘子戶的情況。可為什麼兩年後還存在這種法律法規彼此打架的情況,我們也采訪了《物權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
記者:「我們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權法》出台的時候,當時就曾經提到過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那麼有關拆遷和征地的條例也會進行修訂,但是為什麼在之後我們沒有看到具體的修訂的條文出來呢?」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你談到一個核心的問題了,當時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們實際上就開始這兩個條例的修訂工作,原來要預定就說再2007年的3月份修訂頒布了《物權法》,然後到10月1號,2007年10月1號生效的時候,這兩個條例就應該頒布出來。」
記者:「新的這個修正以後的條例應該頒布出來?」
孫憲忠:「要修正出來,這兩個條例也要頒布出來同時生效,但是後來這個工作壓力太大,從國務院、從上頭,我們做了很多調查工作,我們也參加這個工作,後來也是因為壓力太大一下子沒有頒布出來。」
記者:「主要是因為什麼樣的壓力,什麼方面的壓力?」
孫憲忠:「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反對,他們認為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我們政府就躲在後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商,我們政府躲在後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徵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乾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後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個做法從法理上是不妥當的,這個障礙就在這里,上海最高一畝地是30萬塊錢,你看就是同樣這一塊地,它給農民30萬塊錢,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後交給政府,政府然後再交給企業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就給政府拿去了。」
半小時觀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綁架法律法規
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像潘蓉這樣的業主拿著《物權法》卻扛不過《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擋不住強制拆遷的車輪?孫憲忠為我們揭開了一個已經不是秘密的秘密。在這場法律和法規之爭的背後,隱藏著一場利益之爭,面對靠土地來增加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勢單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權法》實際上是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沒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婦面對強制拆遷採用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暴力手段,有關部門也對她們進行了相應處罰,但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他們的無奈。幾千年前,孟子就說過:「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這是一個重要的治國思想,國家管理者必須讓百姓擁有穩定的產業和收入,這樣百姓才會有穩定不變的思想,從而社會才能穩定,國家才能富強。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我們應該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這不僅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更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體制,只有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市場經濟才可能有持續健康的發展動力,中國經濟才能有長遠未來。
3. 關於強拆
關於如何處置違章建築,由於沒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個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規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措施進行處置:
規劃部門依法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後,應當在通知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當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規劃部門發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並送達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後,可以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
如果當事人對城市規劃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並且拆除人員拆除違章建築必須佩戴政府頒發的識別證。合法的拆除違章建築會有警察維持秩序,
建議:1、釘子戶,2、要求對方出示證件,違法拆除,如果是政府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是非政府行為,可即使是違章建築也可以追究拆除者的民事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4. 面對強拆怎麼辦
面對強拆!算你倒霉!
拔了你的房子給個危房讓你住!
如果每個人都不買房,看他們還搞什麼?不是國家級的建築物,質量沒有保障!(上海倒房就是那個樣,世博會倒金字塔都倒不了,你想想!),世道太黑暗!千萬不要抵抗!真的不想拆就准備點錢去找「哥們」鎮守!一般你自己不是黑幫的很難對付強拆的!強拆=政*府+黑幫+開發商!
5. 你們知道上海浦東新區高行鎮強行拆遷的事情么
近年來,強拆遷事件屢屢出現,而在拆遷過程中,因為政府權力的介入,公平的天枰往往發生傾斜,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漠視,權利遭到踐踏。在一直遭公眾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被廢除,「新條例」即將出台之際,上海浦東新區高行鎮一起有20年合法租賃的物流倉儲用地因行政收回及被質疑的拆遷許可證、神秘的政府會議紀要和打折的動遷補償款產生的糾紛而引起社會的關注
上海高行鎮曝蹊蹺拆遷案
本報記者XXX/文
租賃20年 巨資投入
在緊鄰上海浦東新區外高橋鎮保稅區、港區、位於高行鎮工業園區五號路10號內的74.5畝土地用圍牆圍住,裡面堆著高高的泥土堆,顯得有些荒涼。上海高海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顧衛平告訴記者,這里曾經作為國際集裝箱倉儲、物流用地,一度出現車水馬龍的景象。這塊被圈起來的土地現屬於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
「我們合法租賃這塊地20年,並投巨資建成倉儲物流中心,卻在建成運行僅半年,就被政府強拆了。而土地2005年收回卻荒廢至今沒有任何開發。」顧衛平實在想不通。
據了解,2004年,上海高海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海汽車測試設備廠(以下簡稱「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看中這塊土地所蘊藏著巨大的商機,由於緊鄰外高橋保稅區及港區,特別適合發展倉儲物流業。
2004年6月,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與當時該地塊的承租人順煜公司簽訂了《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租賃協議》,承租了「位於高行鎮工業園區五號路10號內的現有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土地面積74.5畝,用途為倉儲、物流用地及附帶簡易辦公場所,租期為20年。
實際上,該地塊是由上海市浦東新區高行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高行鎮政府」)委託上海浦東高行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行經濟公司)代為管理和運作。高行經濟公司其後又將該土地出租給了上海順煜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煜公司」)。
汽車測試設備廠廠長戚順寶告訴記者,當時由於順煜公司承租該地塊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他們在與順煜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時找到高行經濟公司,經過協商,高行經濟公司直接同意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20年的租期,並在協議上蓋了章。
其後,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按照高行經濟公司下發的施工圖及有關施工管理規定先後投入了1500多萬元的資金,將租賃地塊建設成合格的倉儲物流用地,並依約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2004年8月3號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將該租用土地轉租給上海海輝國際集裝箱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輝公司」),年租金365萬元,並約定於2004年12月1日交付租賃物。海輝公司是一家經營國際集裝箱維修、倉儲的物流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用於國際貿易的集裝箱進出倉儲場地。
就在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准備帶領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大幹一番的時候,一場始料不及的變故降臨了。
遭重創 土地被強行收回
2005年5月26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收到了順煜公司的一紙通知,被告知已租用的地塊屬於動遷范圍,不久將實施動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因動遷提前終止。
2005年6月14日,順煜公司再次書面通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租賃協議》於2005年7月31日終止,並限定兩單位於2005年9月30日前搬遷完畢。
2005年6月22日,順煜公司召集高海實業和汽車設備廠召開動遷協調會。會上高海實業與汽車設備廠的代表提出,海輝公司是由上鋼集箱集團、上海外運公司、香港、美國等外資企業共同組成,搬拆遷難度較大,因此要求拆遷單位異地安置新的集裝箱堆場,並要求對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投入的資產、20年的預期收益(包括直接和間接)進行合理的補償,會議不了了之。
2005年7月5日,順煜公司召集第二次動遷協調會。會議紀要顯示,會上,動遷公司一位姓姚的代表明確表示,高海租用的土地屬於A地塊,而A地塊范圍內均不進行異地安置,只能貨幣補償。因此,高海提出的異地安置不能實現,如果高海能積極配合動遷工作,可按評估價的60%照顧補償,如果拒絕配合動遷工作,經勸阻無效由執法部門進行違章拆除並不予任何補償。補償的時間結點在2005年9月30日。
高海代表要求高行鎮政府出示拆遷許可證,並提出補償標准應當根據市場評估的原則進行,要求出示評估報告,但請求均被拒絕。
「這位姚姓代表的真實身份是高行鎮政府土地儲備項目部幹部,名叫姚桂弟,其實際上是代表高行鎮政府參加會議的。」戚順寶告訴記者,其實在之前的2005年5月9日,高行鎮政府就收回系爭土地召開了專門會議,會議由當時主管副鎮長李國平主持。會議作出決定:「收回高海實業和高海汽車測試設備廠等系爭土地,並決定不予置換;借口違章建築,制定了僅給予建築設施的60%的補償標准;限令於2005年9月30日前收回系爭土地,並威脅不按此辦,用執法部門強行拆除;形式上委託高行經濟公司等出租方具體實施。」並形成會議紀要。而2005年7月5日的動遷協調會上,姚桂弟實際上就是代表鎮政府再次重申了5月9日的幾點會議內容。
由於補償標准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僵持不下。讓顧衛平和戚順寶沒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16日和9月19日,在租賃場地接連發生兩起強拆事件,大批身份不明的外地農民工採取突然襲擊的手段將集裝箱六堆場的圍牆及其它設施撬壞拆除。
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表示,為避免流血事件和難以挽回的國際影響,2005年9月27日,他們無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補償標准與順煜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
該補償協議要求在2005年12月14日前完成搬遷工作,否則每天承擔一萬元的延期搬遷違約金,而且「超過規定搬遷時間後,動拆遷公司將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限制車輛進入數量、只進不出等措施」。「面對這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我們沒有一點提出異議的權利,只有接受的份兒。」戚順寶說。
其後,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與海輝公司達成退租協議並退還了海輝公司部分租金。
戚順寶告訴記者,由於集裝箱轉場慢,為盡可能減少損失,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和高行鎮政府及高行經濟公司及順煜公司又多次協商,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延租半年至2006年6月底,租金70萬元由高行經濟公司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這時,順煜公司歇業。
然而,就在雙方協商的租賃延長期限內,高行經濟公司於2006年5月下旬再一次故伎重演,將該地塊進出的唯一通道用水泥磚頭砌成的磚牆設置路障,阻斷了正常交通。一份海輝公司出具的「證明」顯示,「自2006年5月22日開始,集裝箱車輛及其它車輛被堵塞一天一夜之多,被堵車輛長達1公里以上,一直堵到工業園區大門出口的浦東北路,嚴重妨害了社會車輛。」直到5月23日中午在交警六大隊的處理下,交通才逐步恢復正常。
高行經濟公司負責人否認出現強拆現象。「我們只要求他們只進不出,」圍牆被拆,是因為圍牆屬於順煜公司,該公司在得到補償後自己把它拆除的。而「砌磚牆設置路障是為了防止亂倒沙土現象。」高行經濟公司資產管理部經理張華解釋說。
這一場突如其來的拆遷,使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創:建設倉儲物流用地的巨額投入無從收回;所欠銀行、鎮政府及其他企業高達一千多萬的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兩個本可以蓬勃發展的企業被這場拆遷弄得千瘡百孔、難以為繼。
戚順寶告訴記者,原本擁有的幾百名職工,現已大多被迫下崗,部分在職職工幾年來的工資無法解決,而「建築物價值60%」的經濟補償遠遠不能彌補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巨大損失。
遮遮掩掩「政府會議紀要」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行為,必須經過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告、評估、簽協議等法定程序。」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高行鎮政府收回土地,一沒經過公告、二沒經過評估。自始至終我們也沒見到什麼拆遷公告和拆遷許可證。而所謂的補償標准完全是鎮政府內部隨便定的。」
據當事人反映,他們一直要求對方出示的拆遷許可證只是在對鎮政府提起行政訴訟後在法庭上才得於見到。但他們發現,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根本就不是高行鎮政府,而是浦東新區土地資源儲備中心;拆遷實施單位也不是高行經濟公司,而是上海浦東房地產集團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而拆遷許可證上所載明的拆遷標的和面積均與自己所租的地塊無關。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是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而高行鎮政府第一次向自己下達收回土地的命令是在2005年5月9日的會議上。
對此,高行鎮鎮長許建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地塊原為帶征地,後納入國家儲備土地,土地回收是由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代表國家收回,拆遷主體是儲備中心,高行鎮政府只是協助其工作。動遷工作都是按法定程序進行的。
對於補償標准問題,許建軍說,該地塊上的建築並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屬於無證違章建築,按理無證建築是不做任何補償的,不受法律保護,但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投入,根據相關政策和鎮政府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按60%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
2007年5月31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以高行鎮政府為被告,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預期收益損失和實際損失共計4600多萬元。
2007年7月12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浦行初字第108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認為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作出收回原告租賃使用的高行鎮工業園區5號路10 號倉儲物流用地的行政行為的存在」,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2007年7月20日,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最後認定,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高行鎮政府作出過收回系爭土地的行政行為,並於2007年10月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其後,他們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2008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原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正確的,駁回了再審請求。
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2008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高海公司證據不足,且「即使高行鎮政府存在相關行為,也是為配合政府拆遷,與你們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對於這樣的裁定,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萬難接受。雖然早在一審開庭前,他們就聽說法院會受到壓力,審判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但是他們堅信在充分確鑿的證據面前,法律會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實2005年5月9日的會議紀要就是高行鎮政府實施了收回土地具體行政行為的最有力證據,然而,法院卻並沒有採信。」戚順寶回憶當時在法庭上蹊蹺的一幕說,這份重要證據在一審庭審中,在經過原被告雙方質證後,一審法院竟然將其退還給了被告,而不是依法予以入卷作為裁判的依據。甚至在最後開庭筆錄里對調取的證據被退還這一情節隻字未提,在他們強烈抗議和要求下,法庭最後同意他們在筆錄上作了補正。
戚順寶說,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再次調取「5、9會議紀要」,審判員竟說,因為是程序上的審理,證據我們就不調取了。而二審法院最後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采訪高行鎮時,要求查看鎮政府5月9日的會議紀要,鎮長許建軍很爽快地答應了,並說可以把其他相關的材料全部出示給記者,但因為材料比較多,要求記者下午去取。然而當記者下午如約去取時,鎮政府卻告知該會議紀要在律師處,當天無法取回,承諾在1月23日之前傳真給記者。然而截至記者發稿件,幾經催促,記者依然無法見到這份神秘的政府會議紀要。這遮遮掩掩的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秘密?
國務院[2004]46號通知明確規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准,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對於這一點,高行鎮政府怎麼可能不知道?法院又怎麼能在高行鎮政府承認確實開展了工作的情況下,仍然認定其沒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呢?
「能否要回合理的經濟補償,事關能否使企業還清外債、起死回生,也事關企業上下幾百名員工的生計問題,希望最終能得到一個公平、公正、公道的解決。」高海實業和汽車測試設備廠的負責人表示。
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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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老公房天井大家都都蓋好平房了,我家被二樓投訴不肯溝通,如果被強拆如何維
老公房天井裡蓋平房,本身就屬於違章建築。怎麼投訴?上哪兒去投訴?越投訴越知道你家有違建,最好的方法還是同二樓溝通。
7. 上海違章建築強拆標準是怎樣的
上海違章建築的強拆標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 我家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了(強拆)上海市黃浦區!!!!
好象難以理解。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決後的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區、縣房地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其中「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來理解,實施強制執行的機關應該是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暫且不說上述機關本身就是申請執行人的部門),強制執行的通知理應由上述機關發出,可該案的通知書卻蓋著人民政府的圖章,實難理解。
如果區房地局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執行而向你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的話,即順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