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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事法院什麼級別

發布時間: 2022-08-10 05:21:58

㈠ 上海金山區法院屬於什麼級別是中級還是高級

上面兩位的回答別亂講好不好?
金山區人民法院屬於基層法院!它的上級法院是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有3個中級人民法院,按區域劃分,金山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子如果要上訴的話是歸一中院,也就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然後3個中院的上一級別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㈡ 檢察院與法院級別問題

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高級人民法院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在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在縣、縣級市、市轄區、自治縣、旗等,如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直轄市由於直接管轄區、縣,比一般省份的省、市、縣三級管理體制缺少一級,為確保審級完整,所以在高級人民法院和各區人民法院之間,專門加設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四個直轄市分別設兩個中級法院。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我國檢察院同樣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與最高人民法院對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與高級人民法院對應,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市)、自治州、盟等人民檢察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對應,如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縣、縣級市、市轄區、自治縣、旗等人民檢察院,與基層人民法院對應,如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檢察院。在直轄市,為與直轄市特設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應,設立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此外,我國還設有軍事法院、檢察院,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海事法院,這些法院不與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對應,而是根據本系統的需要設立。

㈢ 上海海事法院趙紅院長是什麼級別

海事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屬正局級。

㈣ 上海是什麼法院

上海有高級人民法院,屬於副省長級別。

㈤ 上海有幾個中級法院

上海目前一共有三個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位於長寧區虹橋路1200號,下轄浦東、徐匯、閔行、長寧、松江、奉賢、金山等7個行政區域。

(5)上海市海事法院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㈥ 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於

法律分析:在我國,海事法院在審級上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㈦ 海事法院辦公室主任行政級別

按正常組織機構來說:縣級人民法院是正科級; 但是,縣級人民法院院長必須通過縣人大選產生,院長成了副縣級。理所當然地,有些副院長也就成了正科級,所有的庭長、辦公室主任都必須縣人大常委會任命,都是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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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海事法院相當於哪個級別的法院

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海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解決的是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所以海事法院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條 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㈨ 人民法院等級怎麼分的

我國人民法院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 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9)上海市海事法院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二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㈩ 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的有哪些

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的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
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但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來規定。
根據實踐需要,現已設立了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專門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統管理結構設立和劃分管轄范圍。不服下級專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依專門人民法院的系統上訴。海事法院行使相等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不服海事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直接上訴於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終審。鐵路運輸法院只有基層和中級法院二級,不服中級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可直接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范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