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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區保安試用期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8-11 18:54:56

Ⅰ 在小區干物業保安,幹了六天不想幹了 會有工資嘛如果對方不給怎麼辦

一般來說是沒有工資的,現在的小區保安都會有一個禮拜的試用期,也就是說第一個禮拜是白乾,不會給你工資,所以,你只幹了六天,我覺得對方是不會給你工資的,除非你把物業告到勞動仲裁,也許還能拿到一些補償。

Ⅱ 保安一般有試用期么,多久,宿舍一般咋樣是公寓還是

保安員的試用期一般1-6個月不等,宿舍一般都是集體宿舍,上下床。

Ⅲ 我面試保安,他就說保安的試用期是4500,轉正期是5000,然後就有五險一金,請問是不是真的

是真的。上12個小時。5000塊錢很正常。因為是站崗。工資高。因為保險必須轉正才買。到處上班都是轉正才買保險。要去趕快去。上班。不要怕。辛苦才能掙錢。

Ⅳ 保安試用期多久

法律分析:單位的要求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即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Ⅳ 保安有試用期嗎

法律分析:(一)試用期屬法律規定的約定條款之一。由於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於不穩定狀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故此,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並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Ⅵ 為什麼物業保安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一般來說保安的過渡期大概在三個月左右。
作為一個保安,一開始的往往是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時候主要是在這個事情熟悉一下保安的環境和保安的工作同時為自己的工作環境和周圍的同事搞好關系,慢慢經過三個月之後就可以轉正了,完成這個過渡期。

Ⅶ 保安過渡期一般多長時間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在三個月左右。三個月的時間為試用期,試用期為能力和人際關系的試用和過渡。最好咨詢相關單位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Ⅷ 保安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了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