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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樹哪個部門審批

發布時間: 2022-08-15 08:10:42

Ⅰ 小區移樹要辦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當然是要辦手續的。只要小區里種的樹,不管是誰種的,種上之後都被作為公共綠化,個人無權砍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六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並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Ⅱ 樹木移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規定,大樹要採伐(包括採挖),都要經審批出具林木採伐許可證,但農村居民採伐(採挖)房前屋後和自留地上屬於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除外。
生長100年以上的珍貴樹木;或者百年以下,但列入國家一級、二級野生植物保護名錄的天然生長的樹木,比如天然生長的紅豆杉、香樟、銀杏等樹木,採挖利用等都要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利用。
而樹木從甲縣移栽到乙縣,根據相關規定,都要辦理木材運輸許可證。
如果一直在苗圃地里生長的苗木,5公分以上的,需要憑種苗管理部門苗木產地證明辦理木材運輸證。
枯死的木材或火燒死亡的樹木,如果需要採伐的話,應當辦理採伐許可證;如果是城市行道樹,可由綠化管理條例來管理。
農民房前屋後的大樹,如果年份比較長並已經掛牌認定為古樹名木,也需要省里審批。

Ⅲ 移走小區違反規劃所栽的小樹需要報園林局審批嗎

不需要

Ⅳ 小區修剪樹木需要哪個部門同意

當然是要辦手續的。只要小區里種的樹,不管是誰種的,種上之後都被作為公共綠化,個人無權砍伐。

小區居民如果想對樹木進行日常修剪,可以找物業幫忙,沒有物業的小區,由城管局綠化部門進行修剪。如果是砍伐,首先要證明這個樹的所有權,接著向屬地行政審批中心的城管窗口提交申請,城管部門隨後進行現場核查,根據核查情況進行審批,辦理砍伐手續,否則就是違規毀綠。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規定:修剪、遷移和砍伐小區綠化樹木,小區物業事先必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擅自修剪、遷移和砍伐,使樹木損壞、死亡的,除了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外,還要補種。

(4)上海移樹哪個部門審批擴展閱讀: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Ⅳ 街道新開單位大門,原有的樹木和綠化移位,要應該到一些什麼部門辦理手續.距十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
(2)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
2、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宜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原件備查);
3、《惠東縣砍伐、遷移、修剪樹木審批申請表》(2份);
4、申請處理的樹木照片。對存在潛在危險的樹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樹木生長的實際情況(1份);
5、綠化恢復、補償實施方案或設計圖(1份);
6、因建設工程原因申請砍伐、遷移、修剪樹木需提供的資料:
(1)必備資料:
1)縣規劃部門批准工程項目報建的規劃文件和工程(四至)紅線圖,並在紅線圖上標明申請處理綠化或樹木的位置(1份);
2)砍伐、遷移或修剪城市樹木施工計劃(1份,包括砍伐、遷移或修剪時間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點、養護工作措施等)。
(2)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類型需提供的資料:
1)基建工程、道路等工程建設,需提供縣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縣國土部門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附圖;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1份);
2)電信、電力、光纜等管線安裝工程,需提供縣規劃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批復和圖紙(1份);
3)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大型公共建築、單位建築等項目建設,需提供縣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附圖、對建設項目的規劃批復和圖紙;縣國土部門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和附圖;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1份);
4)新建道路項目建設,需提供城市道路設計審批意見(1份);
5)移動、改建市政設施項目建設,需提供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1份);
6)燃氣設施改動項目建設,需提供燃氣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1份);
7)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項目建設,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1份);
8)移動、改建、接駁市政排水管網項目建設,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1份);
7、非建設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蟲害等)申請砍伐、遷移、修剪非公共綠地內樹木(如單位、私人宅院內)的,應提供有關樹木及場地權屬證明(如房產證、單位佔地紅線等)(1份);
8、申請砍伐、遷移、修剪公園樹木的,應提供公園管理部門的意見(1份)。
註:送審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確保與原件一致。

◆審批申請受理機關
縣園林管理局

◆審批決定機關
縣園林管理局

◆審批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縣園林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收費及依據
1、該許可項目不收費。
2、涉及遷移及綠化補償費則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關於調整我市城市綠化收費問題的通知》(惠價[2005]170號)執行。

Ⅵ 移房屋旁邊的樹要找哪個部門

這種情況要看是在城市內移動樹還是在農村移動,如果是在城市內移動的話,就要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或立者撥打12319申請

Ⅶ 擅自移樹的違法行為歸誰管

  1. 農林局。

  2. 未經農林局批准和本人同意,擅自移植樹木,屬於違法行為。

  3.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Ⅷ 家門口被部門種樹怎麼申請移走

1.確需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徵得相關管理單位同意後,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部門內部的樹木也要依照這個程序進行。

Ⅸ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2003)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規劃中的綠(林)地,不得任意改變;確需改變的,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核新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市綠化管理局或者市農林局的意見,並落實新的規劃綠(林)地後,按照規劃審批程序一並報批。改變規劃不得減少本地段內規劃綠(林)地的總量。」
第二款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綠化配套方案徵求綠化、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計劃、設計,以及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嚴格執行。確需建設而綠(林)地面積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按所缺的綠(林)地面積向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交納綠地補償費,由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在本地段內安排綠化建設。」三、第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綠化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四、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將建設工程綠化配套方案徵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依法向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
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徵求綠化或者林業管理部門的意見。」五、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遷移下列樹木,應當報市綠化管理局審批:「(一)胸徑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樹木;」(二)一處超過五株行道樹;「(三)一處超過五十株的樹木。」第二款修改為:「遷移林木或者前款規定以外樹木的,報區(縣)林業或者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六、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臨時使用其他綠地,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批准;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應當經市綠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四項:「(四)臨時使用其他林地,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應當經區(縣)林業管理部門批准;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的,應當經市農林局批准。」七、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綠地內不得隨意設置商業、服務業攤點;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的,應當與公共綠地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並報綠化管理部門備案。」八、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未按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處以建設施工費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與公共綠地功能、規模、景觀不相協調或者不報綠化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