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車撞人後交警把車扣了幾天可以取車
法律分析: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與交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應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
也就是說發還被扣車的期限至遲不能晚於領取事故認定書之後五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Ⅱ 一般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多長時間可以提車
一般不會超過30天。
一般鑒定時間為3天,然後整理車的樣本和一些鑒定結果,最多不會超過20天,要是超過20天,這時候處理就稍微麻煩些,這個時候想提車必須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來批准了,這種很少見,一般車子被扣最長最長的也就2個月就結束,所以放心等待就好了,不會說把你車子拖走給你賣了,或者給你銷毀,只要車子鑒定結果和一些流程都處理完了之後就會通知你來領車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Ⅲ 車被交警扣了周六周日能取嗎
法律分析:違章停車被拖走,周六日可以取車。需要車主去交通隊提交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繳納違章停車罰款,拿著交管部門出具的處理單到指定停車場提車。違停被拖車的,車主持行駛證,到管轄地交警隊接受處罰,持銀行罰款繳納憑證取車。車輛在交警隊停車場發生的保管費用不用繳納,這個是行政強制方,也就是交警隊繳納的。行政法有相關規定。車主需要繳納拖車費,取車後對車輛要進行檢查,如發生財產損失的,可以向作出行政之行單位作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
Ⅳ 交警扣車怎麼樣才能取車
【法律分析】
被交警扣車後取車流程如下:
1、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車
2、當事人收到領取通知後,就可以提車。如果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由扣車的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Ⅳ 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多久能拿車
【法律分析】
最長在被扣留的六十日後可以取回車輛。 公安機關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第1到8項之情況,暫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麼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後交警在3日內委託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 委託3天 檢驗20天 送達2天 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Ⅵ 被交警扣車星期六能取車嗎
法律分析:不能。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立案3天+委託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