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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民住房更新需要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 2022-08-19 17:51:48

1. 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

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
1、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
4、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 上海市農村宅基地申請需要哪些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

3. 急需上海市房屋拆遷法!!

關於本市徵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房地資拆[2006]357號
各區縣房地局,市建設用地事務中心:
現就本市徵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適用問題
徵收集體土地中,具備下列條件的房屋拆遷項目,補償安置應當適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產隊建制已撤銷,原農民已轉為城市居民;
(三)該范圍內原農民居住水平明顯低於《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農村建房辦法)規定的建房標准。
除上款規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進行房屋拆遷的項目,以及在國有土地上按照農村建房辦法標准批准建造的農民住房,拆遷時應當適用《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3號文),並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進行面積認定。
二、關於適用13號文補償安置的房屋面積的認定
(一)房屋拆遷中補償安置面積的認定應按照1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時,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畢的,補償標准按照《關於〈上海市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若干應用問題的通知》第八、第九條執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設規劃控制、經濟困難等原因未新建、擴建住房的,現住房建築面積以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符合農村建房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低於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可建面積標準的部分,可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的補償,但他處有經批准建造的農村住宅、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已享受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數除外。每戶可建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總和,不得高於當地現行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准,且不作分戶計算。
前款的補償,應由具備條件的家庭提出申請,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准進行審核,並在征地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符合條件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可建建築面積認定證明。
(四)雖經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築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補償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
1、在批准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標准審批的;
2、在批准建房時,只批准房屋建築面積佔地,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築面積的。
超標准建築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三、關於利用居住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
被拆遷的宅基地房屋應當按照居住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於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時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本文下發之日尚未實施拆遷的基地,適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4.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2022

申請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本市本科以上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2、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三方就業協議且在滬無房。本活動持續開展到2023年上半年,尚未簽訂三方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可在簽訂三方就業協議後完成身份驗證並登錄。
一、租房補貼申請的條件:
1、本市戶籍居民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又無力購買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公務人員租賃住房政策,保障對象為:以學校、醫療等單位為主的事業、行政單位住房困難職工。
3、人才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相關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人才。
二、租房補貼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通過審核的家庭獲得租金補貼資格。
3、符合領取租賃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承租公租房並每月按時交納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銀行將租賃補貼存入申請人交納租金的銀行帳號內。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5.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201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農戶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戶為單位,自行申請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受村民委託,在村域或者鎮域范圍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動。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農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使用的具體管理。

市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村民建房規劃、用地的主管部門;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用地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並負責農村建築風貌的引導;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農戶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農戶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進行農戶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綠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注重風貌。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村規民約和村民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歷史文化和鄉村風貌。第六條(分類引導)

位於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范圍內的農戶,在符合村莊設計和鄉村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翻建、改建住房。

位於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范圍以外的農戶,引導其選擇進城鎮集中居住,或者到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實施平移集中建房。

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且符合所在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條件的,採取多種方式,保障其居住權。第七條(技術規范和規劃編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生態環境、綠化市容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配套設施設置規范和鄉村風貌導則。

編制郊區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第八條(建房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向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另行申請農戶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農村居民點,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農戶可以按規劃申請建房。第九條(風貌管控)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鄉村風貌導則,結合地區自然肌理、傳統文化和建築風貌元素等,將風貌管控要求納入村規民約,並通過專業設計引導村民建房。第十條(用地計劃)

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第十一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農業農村、規劃資源、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農戶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開。

6. 現在上海郊區申請宅基地蓋房需要那些條件有什麼新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閔行區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報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村民需要建造住房的,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並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跨村建造住房的除在本村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外,還應在建房所在村張榜公布。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村民委員會按比例繪制原房、宅基地及建造位置的平面示意圖,並註明四至後,將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平面示意圖、公告小樣和公布照片及相關資料(戶籍證明、原宅基證、離婚證等)一並報送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三、相關職能部門的初審

鎮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建房戶申請建房的材料後20日內,會同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建房條件;

2、擬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規定標准等。

審核完畢後,涉及宅基地變化(新增或收回減少)的,由鎮政府匯總後統一向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申請新增宅基地選址意見;不涉及宅基地面積變化的,由鎮政府直接根據相關村民建房規定為建房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勘測定界

選址意見批准後,由鎮政府的職能部門報送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定界,並經區測繪管理中心對測繪成果認定,相應的費用由鎮政府承擔。

五、審批

測繪部門定界完成後,鎮政府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一並報送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申請建房用地審批(對於村民建房涉及佔用耕地的,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匯總上報市規劃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代區政府下發用地批准文件,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為建房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鎮政府應通知建房戶並按照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閔行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及相關技術規定為其辦理閔行區村民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公示

鎮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七、范圍劃定

建房戶應在開工前向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土地管理所會同鎮政府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並做好記錄。

八、施工

建房戶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高度要求進行施工。按批准文件要求拆除的舊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拆除,並清除地上附著物,交村民小組集體使用。

九、竣工驗收

竣工後,建房戶應通知鎮政府進行竣工驗收。由鎮政府會同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實地檢查驗收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造住房和使用土地。經檢查驗收符合規定的,發給閔行區村民建房驗收合格證。鎮政府應將驗收結果送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區建交委備案。

7. 農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宅基地房子重建手續: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該宅基地屬於城鎮規劃范圍內,則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首先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當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這個鑒定時間較長,具體需攜帶資料請咨詢以上兩個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批准後再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帶著這些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就可以了。

4、填寫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可以申請維修補助。

(7)上海農民住房更新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參考資料:

農村宅基地-網路

土地管理法-網路

8. 上海市申請宅基地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四、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五、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8)上海農民住房更新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9. 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