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居住證積分多少轉上海戶口
轉上海戶口與居住證積分無關。
根據《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
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並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後,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
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1)上海積分多少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十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參考資料:
上海居住證轉上海戶口管理細則_網路
2. 上海居住證政策積分要多少才達到標准值
上海居住證積分標准120分,可享子女教育,社保等待遇。
3. 上海買房積分多少可以買
上海搖號認籌新政出台以後,首個試驗點公布入圍線為56.7分。計分政策中的年限分是區別最大的,年限分中的社保分數從0.1到0.24,差別較大。可以推斷基礎分高,工作時間短的新上海人社保分數較低,而基礎分較低,工作時間長的老上海人的社保分數則較高。
對於同一個人來說,項目與社保系數不同,內環改善與外環剛需項目分則完全不同。56.7分是在上海剛剛獲得購房資格的外地家庭(滿五年社保)可以輕易獲得的分數。
(3)上海積分多少擴展閱讀
在名下房產方面,認購申請時,認購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名下住房套數計算按照住房限購政策規定執行,無房的加20分;認購對象為滬籍家庭且名下住房為1套的,加5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認購對象在2021年1月22日(含)後贈予他人的住房,仍計入認購對象名下;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的記入認購對象名下。
在5年內購房記錄方面,認購申請時,認購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房且5年內無購房記錄,加20分;認購對象為滬籍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且5年內無購房記錄,加5分;認購對象5年內購房記錄的,此項不得分。
4. 上海應屆生落戶積分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可以獲得10積分。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七條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一)創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三)緊缺急需專業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七)遠郊重點區域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5. 上海積分120分細則
上海積分120分細則具體如下: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積140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積分制度)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第二十一條 (積分指標體系)《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6. 上海落戶需要多少積分
如果是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的身份進行落戶打分,需要72分。
如果是以居住證滿7年,最起碼的積分是120。
不同的方式對應的積分要求不一樣,對應的打分體系也不一樣。
7. 上海社保積分最多可以積多少分
理論上最高分是970分。依據如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7)上海積分多少擴展閱讀
上海市積分申請材料: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列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申請積分的,需提供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證明其教育經歷的相關材料。
2、持證人按照國家規定經統一考試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
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經評審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技能核驗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證明(繳費基數和年限由社保系統提供,個人免於提供)以及最近6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8.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標准分值是多少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五至第十二條可知,上海《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總積分標准分值為120分。各項指標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一、基礎指標及分值
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1. 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持證人年齡為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2. 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3.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4. 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否則,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二、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1. 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的具體條件的創業人才或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2. 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的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3.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4.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5.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6.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7.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8.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9.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三、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1.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2.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3.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四、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市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9. 上海戶口積分最低多少分
戶口和積分是沒有太大關系的,上海只要滿足120積分,子女就可享受上海的醫療與教育,但落戶需要走居轉戶,7年時間!
10. 落戶上海的積分是多少
人才落戶要72分,普通落戶120分
2014年上海積分入戶細則
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列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並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自行列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並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