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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裡便宜又好玩 2025-02-05 07:57:59

上海市農轉非安置費什麼時候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9-04 09:41:03

㈠ 農轉非安置補償標准截止日期

法律分析: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㈡ 被政府征地後,戶口被轉為農轉非戶口有補貼嘛

被政府征地後,戶口被轉為農轉非戶口是有補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2)上海市農轉非安置費什麼時候執行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規定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准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准,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設所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徵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准。

徵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徵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徵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准,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等管線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請批准,辦理征地手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上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非法佔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可以並處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非法佔用的,以貪污論處。

㈢ 農轉非安置補償標准2021

法律分析
被政府征地後,戶口被轉為農轉非戶口可以要求補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㈣ 關於調整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等事項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府發〔2008〕45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4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2、3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4、5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
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3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2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1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0.5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號文件同時廢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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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農轉非的政策

昌平也屬於北京,所以這個還是適合你的要求的吧,你可以作為參考。

所謂「農轉非」是指,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並由國家按照市鎮糧食定量供應辦法供應口糧的一項重大的社會經濟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農轉非」的政策背景發生了變化。國家計委從2002年起不再統一下達年度分地區「農轉非」計劃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接負責「農轉非」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那麼,現階段北京「農轉非」政策還需不需要保留,如何保留。本研究力圖通過實際調研和相關比較研究回答這些問題。

一、北京「農轉非」面臨的形勢與主要矛盾

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北京近郊就有徵地和招工「農轉非」,只是規模不大,涉及面小。80年代以來,隨著北京城市建設速度加快,「農轉非」規模不斷擴大;加之郊區鄉鎮企業發展迅速,農民收入水平有了較大提高,農民進城、轉非願望比較強烈。為了控制「農轉非」的過快增長,1989年國家對「農轉非」實行了計劃管理。北京也不例外,自90年代開始,一直對「農轉非」實行指標控制,並按照「農轉非」的渠道,實行分部門審批管理。其中建設征地「農轉非」近兩年逐漸成為主渠道,2001年全市基本建設征地「農轉非」39900人,佔全市實際審批67055人的59.5%,上升速度最快。

建設征地「農轉非」以1993年市政府16號令為標志,分為前後兩個階段。16號令以前,建設征地實行「誰征地、誰安置」的原則,征地單位負責轉非、轉工以及超轉人員,「農轉非」人員基本都能得到妥善安置,沒有出現大的問題。16號令以後,雖然「誰征地、誰安置」的原則沒有變,但允許征地單位委託鄉鎮政府安置,還允許符合轉工條件的人員自願選擇自謀職業,並給予3萬元的安置費。16號令的執行一方面減輕了建設征地單位的安置壓力;另一方面則出現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這就是大批當年選擇自謀職業的人員,失去了就業和社會保障,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今後幾年,隨著奧運場館建設等一系列政府重點工程的相繼啟動,建設征地「農轉非」的需求將進一步加大,多年累積的矛盾也會更加突出。

進入21世紀,體制環境的變化失去了繼續對「農轉非」實行指標控制的依據,現行「農轉非」管理和政策嚴重滯後於形勢發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北京城市化進程,出現了許多新矛盾、新問題:

1、政策矛盾。主要是「農轉非」政策的終極目標不明確,政策欠系統和協調,實際操作中執行的「農轉非」政策內容龐雜而零亂,缺乏從「農轉非」工作的各個環節、從整個流程和整體上設計戶籍、土地、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等方方面面的政策;「農轉非」政策不統一,執行難度大;政策嚴重滯後,缺乏動態調整機制。2、農民轉非意願發生了根本變化,大部分農民已不願意轉非,在近郊表現得尤為突出,影響了城市化進程,加大了建設征地難度。農民不願轉非的主要原因是,轉非後實際收入水平下降。

3、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部覆蓋「農轉非」人員,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影響社會穩定,與「農轉非」相關的群體上訪案件增加。據調查反映,朝陽區70年代起開始轉非轉工,累計約5萬人,其中自謀人員約2萬人。其中高碑店鄉自1992年開始農轉工,總計轉了8000多人,其中自謀人員4000多人。如果用自謀人員占轉工人員的比例大致為40-50%進行推算,1993年以來,全市自謀人員約十幾萬人,已發展成一個特殊社會群體,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4、全市勞動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轉非農民失去土地後,受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就業難度加大。

5、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奧運場館建設的啟動和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進行,整建制「農轉非」需求增加,目前尚缺乏明確的配套政策。

二、現階段北京「農轉非」政策定位

1、「農轉非」趨勢預測

「農轉非」政策的存在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社會經濟不發達階段的特殊產物,隨著國家戶籍管理制度向居住登記制度的改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轉非」范疇最終會自行消失。從最終趨勢看,北京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差別政策將消失,農業戶口將根據本人意願轉為非農業戶口。

2、現階段「農轉非」政策定位

在現階段,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的制約,二元經濟現象還將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北京「農轉非」政策和管理還不能完全取消。

由於北京人口基數大,2001年全市農業人口342.2萬人。如果一下放開「農轉非」控制,政府一時將難以承受就業、社會保障等多方面壓力;也容易造成失控、混亂和不穩定。因此就現階段看,至少在2008年以前,北京「農轉非」政策以調整為主,重點是取消「農轉非」的指標控制,取消限制城市化進程的規定,促進城市化發展。需要指出的是,「農轉非」並不是城市化的唯一途徑。現階段,在建設征地「農轉非」需求量較大的情況下,農轉非政策必須適當兼顧農民實際利益,以保證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征地需要。從長遠發展看,城市化應主要立足於農民就地轉移,而不僅僅是進城。同時,還應鼓勵人口的雙向流動。

三、「農轉非」政策調整的總體思路與原則

1、本市「農轉非」政策調整總體思路是「統一協調、重點突破、擴大規模、維護社會穩定」

2、北京「農轉非」政策調整遵循以下原則公平、公開原則;城鄉全面發展,逐步消除差別原則;促進郊區小城鎮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原則;為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和全市重點領域發展服務的原則;政府推動與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原則。

四、政策建議

1、改革全市「農轉非」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減少審批環節,取消指標控制,實行條件准入制

2、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農轉非」人員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事宜,在諸如子女就學、購房、就業、社會保障等權利上避免發生歧視現象

3、加強市政府對「農轉非」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

4、調整社會保障政策,將「農轉非」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障范圍。降低社會保障的身份門檻,逐步擴大現行城鎮社會保障范圍。允許自願轉非人員和有條件的農民,按城鎮社會保障標准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允許執行16號令的自謀職業人員參加城鎮社會保障。允許所有「農轉非」人員在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同時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5、調整土地政策,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為基礎,明確對「農轉非」人員承包土地的處理意見。除16歲以下的「農轉非」人員和征地建設外,其他「農轉非」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自1998年以來,小城鎮「農轉非」已經收回農民承包地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社會保險費。

6、調整就業政策,逐步弱化轉工和安置概念,加強對農村勞動力和「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就業信息服務與指導,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7、盡快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應參與分配的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量化標准分配集體資產。在分配集體資產時,應預留「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基金和就業基金。制定具體鼓勵措施,支持農村優良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造,保護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必須進一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農轉非」工作的經濟基礎。

8、鼓勵整建制「農轉非」。對整建制「農轉非」,允許農村集體資產的一定比例用於繳納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為了更好地與城鎮社會保障銜接,允許整建制「農轉非」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整建制「農轉非」後,原農村集體資產要進行改制。鼓勵整建制「農轉非」後,建設發展新型社區,依靠擴大社區服務,吸納勞動力。整建制「農轉非」後,願意遷到小城鎮居住的,可以給予適當鼓勵。

9、建立「農轉非支持保障資金」,來源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農村集體資產注入、土地補償費等,專款用於「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就業等相關事宜。10、用好、用活農村中的沉澱資金。據悉,近郊鄉鎮每年都有大面積土地被徵佔,相應有大量的征地補償款,全市總計約幾十億元。目前都沉澱在各鄉鎮,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浪費。建議由市裡統一安排使用,作為市政府集中財力辦大事的資金來源,定期返還鄉鎮應得利息。

㈥ 農轉非養老安置

法律分析:(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法律依據:《關於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相加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加發1%。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㈦ 農轉非退伍士兵的安置

現在農業、非農業都不安置工作,除非在部隊獲得二等功或以上只不過非農業安置費用高點而已!

㈧ 農轉非安置補償費一般多久發

法律分析:一、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二、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後,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後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㈨ 農轉非征地人員,上海市哪一年開始規定公司必須要為其繳納公積金

根據滬府發【2012】96號文,規定已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被征地人員再就業後,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上海市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㈩ 農轉非的戶口是那一年實施買的

這樣的情況各地執行的情況不統一,我市是1994年執行的,計劃農轉非2400一個戶口,非計劃40O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