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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什麼人可以辦理居住證積分

發布時間: 2022-09-07 01:56:57

A. 上海居住證積分政策最新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年齡

年齡指標是30分。這個項目的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有)的人的年齡從56歲到60歲,能積5分。年齡每1歲增加2個百分點。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的分數是110分,有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國內外學歷學位的人可以得分。具體的積分標准如下。

1.持有人取得短期大學(高職)學歷,積50分。

2.有人取得了大學的本科學歷。累積60分。

3.有人取得了大學的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有人取得了博士研究生的學歷學位。累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的分數是140分。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位的資格、專業技術類的職業資格證和技能類的國家職業資格證、專業職種和招聘的職位一致,可以獲得積分。具體的積分標准如下。

1.有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5級證書的證人。積15分。

2.有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證書的證人,積了30分。

3.有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證書的證人。

4.有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職資格的人。

5.有人考取了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累計140分。

在申請證人過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積分的,近一年累計六個月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不得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登記後會有附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本市工作及員工社會保險年限的繳納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一年積三分鍾。

所有者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的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的,本項重點無根據。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B. 上海居住證積分辦理條件

法律分析: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准分值的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積分申請對象。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居住證》積分管理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C.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法律分析:(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可以申請積分。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D. 上海積分居住證辦理條件

申請積分的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准分值的人員可委託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個人不能申請積分)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積分申請對象。

積分辦理流程

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並至單位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並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後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後,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列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並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後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後,將通過簡訊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列印設備自助列印。

E.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條件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細則: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每滿1年積3分;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五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十條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
《居住證》總積分標准分值為120分。

F. 上海積分怎麼辦理有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辦理好居住證,然後通過在職的公司去人才服務中心申請居住證積分。上海積分是從年齡、學歷、職稱和對於上海地區貢獻的幾個維度進行評分,只要超過120分就可以通過積分申請。積分的時效是跟隨居住證時效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