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上海指南 » 外國人怎麼拿上海戶籍
擴展閱讀
上海到孝義快遞用多久 2025-02-02 09:44:46
上海扇牌洗衣皂怎麼樣 2025-02-02 09:33:28

外國人怎麼拿上海戶籍

發布時間: 2022-09-15 12:39:01

1. 外國人在上海住滿2個月就能拿戶口

這是什麼無聊傳聞?上海的外國人有1,2百萬,照這個傳聞的話,上海的戶口不是要膨脹了。沒有這樣的政策。外國人在上海要長期居留,需要一年以上的工作簽證,也要納稅什麼的。

2. 現在外籍戶口能遷往上海嗎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嗎要怎樣的程序啊

第一,就是等結婚10年或多少年然後轉為上海戶口 ? 條例上明確定義是自結婚日起15年。 第二,就是我們自己的單位做人才引進,然後把戶口轉進來 ? 可以,但是你們公司必須是有足夠實力的大公司,如果不是著名企業,按目前的條例很難。可以給你參考一下,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個外商獨資的企業,在業內也小有名氣,但本科生很危險,我們公司的那幾個研究生現在還在排隊未解決呢。 第三,因為異地分居,所以申請這種夫妻兩地分居調滬? 有這種說法,你可以參考下面的詳細條例。 然後是具體條例,你可以做參考。 一、人才引進政策: 1、本科學歷層次:本科有學位,高新技術企業做技術方面的工作,畢業3年以上; 2、碩士學歷層次:碩士有學位,理工科類專業,畢業2年以上; 3、高級職稱層次:本科有學位,高級職稱已評上3年以上者。可隨遷配偶和小孩。 4、博士,兩院院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高級人才。 5、省、市級獎項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結婚時間不足一年就可以辦理的情況: (1)配偶一方是高級職稱;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獲省部級獎項者; (4)上海戶口方是中級職稱3年以上者; (5)上海戶口方是本科有學位,專業是計算機、電子、信息類專業者; (6)上海戶口方單位是集成電路企業者,而上海戶口方是技術崗位的; (7)上海戶口方是碩士,在滬工作3年以上者。 2、結婚3年就可以辦理的情況: (1)上海戶口方有中級職稱但不滿3年; (2)上海戶口方是碩士,畢業3年; 3、結婚5年就可以辦理的情況: 除了1、2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情況外。 三、人才引進程序 1、單位備齊材料 2、報市、區、縣人事局審核批准; 3、批准後,開具「調令」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憑「調令」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上海落戶地所屬區、縣公安分局戶政科辦理「准遷證」; 5、憑「調令」和「准遷證」到原工作單位和戶口所在地辦理工作調動、戶口遷出和檔案轉遞手續; 6、來滬報到並辦妥檔案轉遞手續後,憑《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由承辦部門出具「申報戶口證明信」; 7、到上海落戶地派出所或警署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以上參考一下,希望能夠幫到你。祝你愉快。(*^__^*) 嘻嘻……

滿意請採納

3. 外國人移民到中國怎樣才可以弄到戶口和身份證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 上海落戶最新政策2021

上海落戶政策,要符合以下審批條件包括: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七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七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以上海為例,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發布《關於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立異中心,建造施行愈加敞開的國內人才引入方針的施行方法》。其間落戶方針最受人重視,五類人達到相關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戶口。相關要求可直接拿到戶口具體如下:
1、經市人力資源保證部分工作技術判定取得技師工作資歷證書,年紀在45周歲以下的;
2、具有國內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年紀在45周歲以下的;
3、留學人員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年紀在45周歲以下的;
4、本市依法注冊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地點企業在最近接連3個交稅年度內累計交稅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5. 外國人跟中國上海人結婚,怎申請中國籍怎能入戶口

只要外國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結婚後,經過批准就可以入中國國籍。審批期限通常不超過三十日。

<國籍法>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6. 外地媳婦轉上海戶口需要什麼

法律分析:外地人員轉上海戶口需要滿足:公民必須持上海居住證且滿足七年時間且在此期間沒有任何的違法犯罪的記錄或任何不良行為;有被聘任的任職資格證,且學歷在中專以上;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已經年滿十年且年齡達到三十五周歲的;或與本市殘疾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滿三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7. 外國人申請中國戶口的條件

一、外國人與中國公民在中國國內登記結婚的條件:

  1. 外國人的本人護照或等效護照的證件。

  2. 未婚證明(在外國出具的需要翻譯為中文,並經外事認證和領事認證,原則上是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認證)。

  3. 中國公民需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

擬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級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注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後,我國不成事實婚姻(形式婚姻),所以你所提的朋友的「婚姻」是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建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關於戶口問題:居民戶口簿是我國公民的重要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用於登記住戶人員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的簿冊。外國人入籍中國後,方可根據戶籍登記管理規定入戶口。

外國人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後可以申請5年探親簽證,結婚和在中國居住滿5年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證(俗稱「綠卡」,相當於給長期居住中國的外國人簽發的「身份證」,可以作為銀行開戶、購買房產、車票機票等交易的合法身份證明)。普通外國人想要入籍中國的難度很大,能申請到「綠卡」就非常不錯了。


回答者:陸典谷,謝凱文律所商務經理。

8. 符合什麼條件的外地大學生能夠在上海落戶並取得上海的戶口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戶口管理,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及《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 公安機關和本市居民在進行戶口登記、辦理戶口遷移及申請、簽發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時,均應遵守本規定。
在本市范圍內的水域以船舶為家的船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船民戶口。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和居住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的戶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進入本市的外省市人員的戶口管理按照本市關於外來流動人員、藍印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部隊營區內居住有非現役軍人的,該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設有集體戶口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按照以常住地登記為主的原則進行戶口登記。本市居民有兩個以上合法固定住處的,只能在其中一處進行常住戶口登記,並且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如實填寫。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進行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出生、收養的戶口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一方為非本市居民的,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其計劃外生育(包括非婚生)的子女應當憑有關證明申報出生登記;
(三)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或者在旅行途中所生子女,目前無法取得衛生部門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四)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申報戶口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本市居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等有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本人《居民身份證》。
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應當持合法有效的證件,向安置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

第十條 本市居民擬出國、出境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或者單位指定專人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出國、出境不滿一年的,戶口登記機關不予注銷戶口。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回滬定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被逮捕或者收容勞動教養的,有關執行機關在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同時,應當通知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同時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憑監獄或者勞動教養管理單位簽發的有關證明,向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本市居民死亡的,在其死亡後十五天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或者鄰居持本市醫院、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證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本市居民在外省市、國外、境外死亡的,在其死亡後一個月之內,由其戶主、親屬、監護人持死亡地公安、司法、衛生防疫部門或者國外、境外的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鑒定證明,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注銷其戶口。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撤銷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經公安部門查實已失蹤兩年以上的本市居民,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其家屬申請注銷戶口。對重新出現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其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一)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有特殊情況的,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和其他正在羈押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二)戶口登記年齡與實際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經調查屬實的,可以更改年齡;
(三)本人提出申請,並有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貫應當隨父填寫。因行政區劃調整、父母離婚、再婚以及被收養的,由戶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請,憑有關證明,可以更改籍貫;
(五)由家庭戶戶主或者集體戶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可以更改戶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請,憑醫療機構等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可以更改性別;
(七)申請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的,由申請人或者戶主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婚姻狀況證明或者工作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等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更改手續。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應當經戶口登記機關初審,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第(七)項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由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審核後直接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居民戶口簿》以戶為單位發放。
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單身獨居的可單獨立為一戶。
家庭戶戶主由房屋所有人、租賃人或者其指定的戶內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擔任。
原戶主死亡或者失蹤的,新戶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或者由該戶內的成年人商議確定。
家庭戶成員具備分居條件且無家庭矛盾的,經戶主書面同意,由該戶內的成年人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分戶。
共同居住一處,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且無家庭矛盾的,由雙方戶主提出申請,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並戶。

第十六條 有居住條件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集體戶口。戶主由該單位指定的專人擔任。

第十七條 非農業戶口的遷移理由正當,手續完備,並持有合法證明,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准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農業戶口在同一鄉、鎮內的遷移,由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跨鄉鎮的農業戶口遷移,應當經戶口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審核,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戶口移(遷)出的,應當由移(遷)出人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移(遷)出手續;申請戶口移(遷)入的,應當由移(遷)入人本人到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移(遷)入手續,並應當事先徵得移(遷)入戶戶主的書面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全戶遷移的應當由戶主辦理。

第十九條 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第二十條 戶口移(遷)入的,應當經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當場審核,對符合移(遷)入條件的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移(遷)入條件的,在《戶口遷移證》備注欄內註明未移(遷)入原因,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的戶口專用章,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恢復戶口。

第二十一條 更改戶主、分戶、並戶等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及戶口遷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單位和居民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戶口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年滿16周歲的本市居民,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
本市居民應當在其《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證。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並申請補領新證。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自報失之日起3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由戶主提交戶內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聯合簽名的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後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戶口遷移證》的遷移人,應當及時到發證的戶口登記機關報失。《戶口遷移證》有效期屆滿3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憑本人書面申請及移(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未報入證明,經原發證部門審核批,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持證人遺失《准予遷入證明》的,應當及時到簽發單位報失。有效期屆滿40日後仍未尋找到的,應當在簽發之日6個月內憑本人書面申請,經原發證部門審核批准,按原內容予以補發。
《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已超過有效期而未報戶口的,憑原證到原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按原證內容予換發。但《准予遷入證明》超過有效期6個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換發,應當重新辦理落戶申請。

第二十六條 戶籍證明只限於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除外)使用。
要求開具「戶籍證明」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如出具。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應的戶口管理強制措施:
(一)當事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戶口遷移判決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二)因一方擅自將另一方的戶口遷移或者使另一方法進行正常的戶口遷移,被遷移人或者遷移人向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三)戶口遷移人或者家庭成員或者委託代理人在遷移戶口時隱瞞真實情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通過不正當手續申報戶口的,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在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後,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共同居住的,其戶口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書面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予以強制遷移戶口;
(五)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經審批同意由外省市來滬落戶、國外(境外)回滬定居人員,家庭成員不讓其恢復戶口的,予以強制恢復戶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戶或並戶將嚴重侵犯戶內人員合法權益,丑具備分戶、並戶條件的,經戶口登記機關調解無效,予以強制分、並戶;
(七)因失蹤、死亡應當注銷戶口,經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後拒絕執行的,予以強制注銷;
(八)因出國、出境一年以上未歸而應當注銷戶口,經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通知拒不執行的,予以強制注銷;
(九)對其他不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行為,採取相應的戶口管理強制措施。
前款第(一)項的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憑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第(二)項至第(九)項的規定,由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報區、縣公安機關的戶政部門審核後執行,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八條 戶口登記機關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強制執行決定後,7日內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辦理相應的強制手續。對拒不交出《居民戶口簿》的,另給予簽發同一戶號的《居民戶口簿》,並在備注欄中寫明「續戶」。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並依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費,收費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戶內利害關系人不服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發的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9. 外國人可以辦中國戶口么

外國人可以上中國戶口。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中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中國的;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