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拘留之前做哪些檢查
法律分析: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 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一、行政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㈡ 進看守所要做什麼身體檢查
法律分析: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一、行政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二、刑事拘留: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第五條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㈢ 進看守所前體檢項目
法律分析:各地區不一樣大體為:
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㈣ 進拘留所前到醫院要查什麼的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時都要體檢的,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經體檢對於不符合拘留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㈤ 拘留檢查身體都檢查啥
法律分析: 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各個地方的體檢項目要求不一樣。
以下為必須體檢的項目:
一、行政拘留:
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
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一般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
體檢項目一般有肝功,血糖,血脂,腎功,腹部B超,男性B超,女性B超,血尿常規,肝炎篩查,胸透,心電圖,內科,外科,耳鼻喉科檢查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第十九條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5)上海進拘留所之前要做哪些體檢擴展閱讀:進拘留所前要去醫院做身體檢查項目一、行政拘留: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㈥ 去看守所之前體檢內容
法律分析:各地區不一樣大體為:一、行政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二、刑事拘留的體檢項目:血壓、體溫、胸透、血常規、B超、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㈦ 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
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為,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進看守所之前,需要體檢的,但是一般正規看守所里都有體檢設備和醫生,不用去醫院查。體檢項目一般包括女性體檢項目和男性體檢項目,具體要作的檢查要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體檢項目還按照公務員體檢,出國體檢,入職體檢等不同的需求有不同的體檢項目。體檢除了表面看看是不是正常處,主要有三個目的,查有沒有傳染病,查身上有沒有傷,通過X光查體內有沒有夾帶違禁品。嫌疑人進看守所以前送到醫院做簡單抽血,x光體檢,送到看守所以後會要脫光了全身檢查每一個部位,檢查有沒有外傷,包括扒開肛門檢查有沒有違禁品,體檢,留指紋,登記,剃光頭,穿犯人紅色馬甲。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相關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