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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施工工人保險怎麼買

發布時間: 2022-10-08 09:54:49

㈠ 施工項目買保險怎麼買

下面是建築工人需要搭配的險種:

1、人生意外險
對於建築工人來講,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首先介紹給他們買一份人生意外險。無論是傷殘還是身故,都能夠拿到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

2、重疾保險
再有就是工地上的作業環境比較差,而且工作強度也相對比較大,生病的幾率會高一些。建議趁年輕的時候買一份重疾險,交費期限長一點,平攤下的費用也不高,不會造成壓力。記住,越早買保費相對越低,而且核保更容易通過。

3、適量的分紅險
交費期間不需要選擇太長,3-5年就好,可以幫助自己強制儲蓄,到時候能拿到一筆錢。

大家可以根據被保險人年齡、身體情況、從事行業以及家庭經濟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合理地搭配。

㈡ 我想給工人買保險。該怎麼買我們都是臨時工。

臨時工也分不同種類,有實際僱傭關系勞動合同且按月定期支付報酬的,按規定應優先考慮繳納社保,社保確實行不通的,可以考慮商業保險,比如團體意外險或者是僱主責任險。
不同種類的臨時工在保險上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如果你們都是有勞動合同,按月定期支付報酬,按規定是要由公司繳納社保的,這是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必須執行,比如公司的保安、清潔工、季節工、實習生等。對於不按月計酬的臨時工或臨時無法提供社保的,可以先購買商業保險,如果你是僱主,我更建議你購買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其所僱傭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轉嫁的是企業用工的風險,出險後賠償直接賠款給僱主,再由僱主支付給雇員,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包含如下5種:1)死亡賠償金;2)傷殘賠償金;3)誤工費用;4)醫療賠償金;5)法律費用等。僱主責任險有四大優點:
1) 轉嫁僱主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2) 除了提供工商補充責任,可以擴展非工傷意外傷害賠償項目作為員工福利;
3) 快速轉嫁僱主對受傷員工的賠償責任,減少溝通成本,維護企業的穩健經營;
4) 保費屬於稅前列支項,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給自己購買的僱主責任險准予稅前扣除,降低了企業的稅費開支。
團體意外險責任與個人意外險類似,它更像是企業給的員工福利,它的保險責任主要是意外身故、傷殘和意外醫療,理賠款直接由保險公司賠付給員工個人,並且即使員工從意外險中獲賠,仍然不能免去企業的責任,雇員及其家屬還可以要求僱主賠償。
到底選團體意外險還是僱主責任險最終要看你們公司的具體要求,市場上這兩種保險產品都非常多,如果你希望了解更多並選擇一款適合的產品,不妨跟你的保險經紀人溝通溝通。

㈢ 施工保險怎麼買

由所在施工企業對該類勞動團體購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築工程的施工人員意外險通常是由施工方買的,需要施工方自付,業主方買的是建築工程一切險。建築工程意外險保費可以是按工程價乘以費率,建築一切險也是。以上就是施工保險怎麼買的方法。

㈣ 上海建築工人必須買什麼保險又包括些什麼內容

建築工人不僅工作性質危險,而且長期繁重的體力勞動更加容易發生疾病風險,為了進一步完善建築工人的保障,盡早為其規劃保障方案是必要的。建築工人買什麼保險最合適
1.建議優先購買人身意外險,這樣可以完善其基礎性的人身意外安全保障,投保時要選擇針對性強的高危職業人身意外險,因為建築工人屬於高危職業。
2.其次為建築工人購買健康險,投保時可以結合被保險人是否辦理社會醫保而定,有醫保者可以重點關注住院津貼和重疾保障,無社保者可以重點關注住院醫療和重疾保障。
3.在以上保障全面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購買份壽險,以更好的詮釋對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建築工人買什麼保險最合適?不同的人、不同的經濟基礎所需要的保障方案不同,您需要量身定製。如果您想通過我們進行投保,請聯系我們客服人員4006-366-366,把詳細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會根據您的需求,向保險公司定製適合您的人身意外險產品。吉祥高風險職業意外保險基本計劃(5類)保障內容:*專為5類職業人群量身設計*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補償均為10萬元*意外醫療享受1萬元補償低至:1020元合眾定期重大疾病保障內容:*最高可選30萬的重疾癌症保障*身故立刻給付30萬元的保險金*全殘豁免,保障更安心最低每月花費:20元人保壽險精心優選定期壽險保障內容:*最高可選150萬的重疾癌症保障*身故立刻給付50萬元的保險金*六等費率,價格更便宜最低每月花費:50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上海建築工地的工人買什麼保險綜合保險

由於建築業在目前很多大城市都涉及到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所以有很多相關的政策和地方法規,就上海而言,不論建設單位和建築工人的住所在哪裡,只要建築工地在上海的,對工地上所有工人都要參加綜合保險(上海本地人為社會保險,但這樣的人不多),如果建設單位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已在其單位登記地參加保險的,可以不參加上海的保險。在上海參加綜合保險按照上海發布的規定水平繳費,勞動者出一半,單位出一半。(臨時雇傭工不屬於其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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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工地工人保險怎麼買

工地上工人最需要的保險是意外保險,現在國家規定了施工單位需要統一給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人購買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這種意外保險的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種類主要有個人和團體兩種,團體的建築工人意外保險,是企業統一給工人購買的。其次要考慮投保健康險和養老保險。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險主要有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旅遊意外傷害保險、住宿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出國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意外傷害保險也可以作為附加險附加於各種人身保險合同。

意外傷害險,即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造成的死亡、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根據這個定義,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包括C。

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人工裝置以代替人體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軀體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保險對象。

傷害必須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來的劇烈的偶然發生的事故。只有同時具備「外來」、「劇烈」、「偶然」三個條件,才能構成該合同的保險事故。

所謂「外來」,是指傷害純系由被保險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擊、蛇咬、煤氣中毒等等。如果傷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則不屬意外事故。

所謂「劇烈」是指人體受到強烈而突然的襲擊而形成的傷害。如果傷亡系由被保險人長期操勞或磨煉所致,如地質勘探作業、運動員多年運動致腰及關節損傷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謂「偶然」,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預見、不希望發生的事故。

意外傷害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有何特點?

1)、短期性: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險;通常以一年期為多,也有幾個月或更短的。如各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次旅程;出差人員的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個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險期限更短,其保險期限只有一個場次。

2)、靈活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范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參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㈦ 工程施工工程保險怎麼買

1

改革開放初期探索階段

1、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指出「……今後對引進的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的財產等,都要辦理保險」。接著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隨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定《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和保單。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2、1979年8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六個部門發布《關於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國內進口設備需要辦理保險,將保險費列入設備采購安裝概算。

3、1985年8月9日,原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出《關於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規定從國外引進的成套設備,應按照《關於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保險;其保險費計入設備成本;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其保險費由自有資金解決。

2

蓬勃發展階段

1、1993年12月30日,原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印發《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建標1993>894號,明確要求在間接費中增加保險費的內容,為國內工程保險費納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

2、199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國際慣例修改《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該法為我國處理各類保險事務的基本法。

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為我國發展保證保險等險種提供了依據。

5、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成為我國工程保險提供重要支持,特別是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97版本),確定建築意外傷害險成為建築施工企業強制性險種。

6、1999年8月原建設部下發《關於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涉及保險試點工作;

7、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成為工程保險的重要依據,尤其是為發展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等提供了主要依據。

3

高速發展階段

1、2003年5月23日,原建設部頒布《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築質量2003>107號),對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期限、金額、費率、投保與索賠等作出明確規定。

2、2003年2月,原建設部下發《關於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218號),至此過程設計責任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

3、2005年8月5日,原建設部、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質2005>133號),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和地鐵等地下工程的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技術風險管理工作,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商品房的開發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關繫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關保險」。

4、2006年5月,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條款》,至此,我國的工程保險市場初步形成。

5、2008年12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08>122號),為監管保險業中介機構分類管理提供了依據。

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對促進我國保險業新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7、2009年9月25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第6號)、《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第7號)

8、2009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修訂了《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及保險單、投保單,使得我國建工險、安工險逐步與國際接軌。

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建築法的決定》修正第四十八條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將97版《建築法》對強制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進行修改。

10、2013年4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6號)、修改《保險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

11、2013年7月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8號),為了規范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作出規定。

12、2013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修改《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10號);

13、2014年1月6日,中國保監會印發《加強網路保險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稽查〔2014〕1號),為加強網路保險監管工作,防範化解網路保險創新風險,制定方案。

14、2015年2月2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為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作出規定。

4

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