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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租賃備案

發布時間: 2022-10-24 05:48:16

Ⅰ 上海14年5月份後不再給隔斷房租客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是明文政策性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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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4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居住房屋租賃行為,保護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並由承租人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租金標准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原則)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市鼓勵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長期、穩定的房屋租賃關系。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

工商行政、衛生、質量技監、食品葯品監督、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居住房屋進行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

本市稅務、民政、人口計生、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屬地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協調和處理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事務和糾紛,承擔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第七條(租賃當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居住房屋。第八條(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最小出租單位)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十條(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第十一條(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第十二條(租賃合同)

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二)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和續租;

(六)租金標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業服務費及水、電、煤、通訊等公用事業費的承擔;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政府網站上公開。

Ⅲ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並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准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範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Ⅳ 上海市住建部發布新規整頓住房租賃市場

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十部門共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整頓規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實施意見》,為深入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進一步維護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房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其中提到,對租賃房源的真實性提出了相關要求,以及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要求,在網簽,合同等相關條例上給出了指引。
  此外,在規范住房租賃上,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應當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強迫或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三個月的長周期租金。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需開立資金監管賬戶,應在本市注冊的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且原則上不得變更。
  原文如下:
  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管理
  (一)嚴格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在本市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經營范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范圍應當註明「房地產經紀」。房屋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及時通過本市大數據資源平台共享登記注冊信息。
  (二)嚴格開業報告和備案管理。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通過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等渠道公示。機構注銷,取消「住房租賃」或「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股東等重要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應信息變更手續。房屋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協作,督促相關機構及時辦理開業報告(信息記載)或備案手續。
  (三)嚴格從業人員管理。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加強對雇(聘)用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培訓。推行從業人員實名信息卡制度,由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向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發放實名信息卡,並由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等渠道公示。從業人員提供居間代理、房源收儲、客戶接待、業務咨詢和合同簽約備案等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主動出示實名信息卡。
  二、加強租賃房源信息發布管理
  (一)真實發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註明所在機構、門店以及維護責任人信息,並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符合真實委託、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路信息平台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託的房源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二)推行房源信息核驗。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分散式代理經租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發布房源信息前,應當通過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進行房源信息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碼。未取得房源核驗碼,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分散式代理經租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穩步推進集中式代理經租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的房源信息核驗工作。
  (三)落實網路平台責任。在本市開展房源信息發布業務的網路信息平台,應當向市房屋管理部門報備,並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認真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並展示,及時撤銷已成交或30日內未維護的房源信息。對房屋權利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應對發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實性進行核驗。對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的,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核驗:
  1.不得允許未辦理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未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實名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2.不得允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機構發布房源信息;
  3.不得允許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機構出租或受託出租的房源信息;
  4.不得允許不具備相應經營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或累計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
  5.不得發布未按規定獲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房源核驗碼應在房源信息展示頁面同步標識。
  (四)動態監管房源發布。房屋管理、市場監管、網信部門要加強對網路信息平台房源信息發布行為的動態監測,要求網路信息平台提供有關住房租賃數據的,網路信息平台應當配合。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房屋管理、市場監管、網信部門有權要求發布主體和網路信息平台刪除相關房源信息。對不具備發布資格或多次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發布主體,網路信息平台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布許可權,房屋管理部門依法暫停其房源核驗、網簽備案等服務。對未履行核驗發布主體和房源信息責任的網路信息平台,網信部門可根據房屋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依法採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三、加強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管理
  (一)強化合同網簽備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活動,均應按規定進行合同網簽備案。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主動辦理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用戶認證,取得租賃平台用戶操作許可權,並按規定為租賃當事人提供合同網簽備案服務。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將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備案後,方可申請房源信息核驗。
  (二)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網簽備案應當使用房屋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房屋管理、市場監管部門適時修改完善合同示範文本,並加大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引導住房租賃當事人規范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從事分散式代理經租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在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中,應當載明合同的到期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合同中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向市場監管、房屋管理部門報備。
  (三)提高網簽備案效率。鼓勵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將其業務系統,與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聯網對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即時網簽備案。引導住房租賃當事人通過本市「一網通辦」、「隨申辦」等多種渠道,在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實現「零材料」、「零跑動」。
  四、加強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管理
  (一)規范租賃服務收費。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准、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或提前解除時,除沖抵合同明確約定的費用外,剩餘租金、押金等應當在30日內退還承租人。
  (二)規范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應當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強迫或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三個月的長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合同示範文本中增加特別告知內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長周期租金,可能產生租金損失風險。
  (三)規范機構業務合作。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儲房源、介紹客戶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收費方式。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各自的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等渠道,公開合作機構名單。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合作的,應當通過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查驗租賃機構的經營資格,並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提示租賃機構按規定分別為出租人、承租人辦理合同網簽備案。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通過私下向個人付費的方式,利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收儲房源、獲取客戶。
  五、加強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
  (一)開立資金監管賬戶。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在本市注冊的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且原則上不得變更。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收取租金和押金,應當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所收儲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應當通過監管賬戶支付。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在本市設立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均應單獨開立監管賬戶。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法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租金和押金可不納入資金監管。
  (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辦銀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應當明確監管內容、方式、流程,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將監管賬戶信息,在其經營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租賃合同中明示。探索建立住房租賃機構資金風險預警機制。
  (三)嚴格資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租金應當按月劃轉至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辦銀行約定按月或按季劃轉。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收儲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辦銀行按照機構與出租人的合同約定劃轉。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於支付收儲房源的應付押金。積極推進承辦銀行與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聯網對接,共享網簽備案的合同信息。
  (四)嚴控租金貸款業務。未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原則上不得新增該項業務。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已開展個人「租金貸」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於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門報備貸款規模壓降計劃,確保2022年底前貸款金額調整到占企業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賃合同未經網簽備案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個人「租金貸」業務。對於新發生的個人「租金貸」業務,金融機構經與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承租人協商一致,應當直接放款至監管賬戶。
  六、加強租賃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房屋及配置的設施設備,確保處於安全可用狀態,並編制房屋使用說明書,告知承租人房屋、設施設備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電、燃氣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在住房租賃合同中,與承租人約定出租期間查驗房屋使用情況的條款,並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對出租房屋進行改造或裝修的,應當取得房屋權利人書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標准,裝修後空氣質量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各區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線,加強組織,全面排摸轄區內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轉化租賃住房項目,推進合規改建、轉化工作,督促未合規納管項目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期限。逐步實現對改建和轉化項目的全覆蓋、全過程監管。
  七、加強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一)加快對接「一網通辦」,發揮平台服務作用。按照建設本市「一網通辦」總門戶的要求,加快對接「一網通辦」,推動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政務服務升級。全面推進線上線下租賃服務流程再造、數據共享、企業對接、業務協同,為群眾和企業提供主體認證、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信息查詢等線上一站式服務,方便承租人申請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構建完善本市「一網受理、協同辦理」的住房租賃服務體系。
  (二)加快融入「一網統管」,發揮平台監管作用。針對住房租賃活動全過程,強化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的數據賦能和實戰應用。建立住房租賃市場主體(包括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料庫,建立租賃房源資料庫,建立住房租賃市場監測系統。市、區房屋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許可權,依託住房租賃平台開展日常監管、監測分析等工作。對標本市「一網統管」建設的統一規范和標准,逐步實現與相關管理部門、各區和街鎮的信息聯動和管理協作,構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監測監管應用場景。
  (三)加快促進「社會共享」,發揮平台公示作用。依託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原則,逐步歸集並向社會公示以下信息:
  1.國家和本市有關住房租賃的政策規定、合同示範文本等信息;
  2.已報告開業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已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已辦理實名信息卡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3.已報備開展房源信息發布的網路信息平台;
  4.住房租賃風險提示、糾紛警示等信息;
  5.房源核驗碼的驗證信息;
  6.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採用的合同格式條款信息;
  7.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業務合作信息;
  8.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賬戶監管協議標准文本;
  9.其他有利於建設規范、透明的住房租賃市場和規范市場秩序的信息。
  八、嚴厲打擊住房租賃市場亂象
  (一)建立完善市場亂象發現機制。本市依託「12345」熱線,及時受理住房租賃各類投訴舉報。發揮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作用,積極受理住房租賃投訴。發揮屬地街鎮和社區網格的作用,落實網格監督員、社區綜合協管員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時發現並上報涉及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網路信息平台的違規行為。房屋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業務銜接,以租房居住的實有人口信息為抓手,建立「人房共管」長效機制,切實掌握各類市場主體的房源出租情況。
  (二)建立完善行業糾紛調處機制。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路信息平台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投訴處理機制,在經營場所、房源信息展示頁面、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渠道信息,擔起矛盾糾紛化解的首要主體責任。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要聯合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調處專業性平台,督促機構妥善處理與住房租賃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
  (三)建立完善投訴舉報處置機制。針對住房租賃投訴舉報的不同情形,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則,分別派單至市區相應管理部門或房屋所在地的街鎮處置。有關部門、單位或街鎮受理投訴舉報時,發現涉嫌違反其他部門管理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製作線索信息移送相應管理部門。發生管轄爭議的,涉及同一區域不同職能部門,由區信訪辦指定管轄;涉及不同區域同一職能部門,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四)建立完善屬地矛盾化解機制。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指導屬地街鎮,整合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業調解的作用,構建住房租賃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當經營引發社會風險的,機構注冊所在區要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涉事機構及主要人員的監管,督促涉事機構履行主體責任。涉事機構收儲房源所在街鎮要積極採取措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權益,維護收儲房源出租人的正當權益,引導租賃當事人理性協商、依法維權,維護社會穩定。
  (五)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各區要集中組織力量,通過聯合執法與專業執法相結合,查處曝光一批侵害租房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住房租賃、房地產經紀管理法規、規章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涉及違規發放個人「租金貸」、違規建立資金池等影響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無照經營、實施價格違法行為、實施廣告違法行為、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違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規定以及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六)建立完善行業信用監管機制。市房屋管理部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訂本市住房租賃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委託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具體實施。對住房租賃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實行計分評價制度,根據其信用分數評定信用等級,對信用不良的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房屋管理部門可採取約談告誡、依法暫停房源核驗、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取消房源核驗、網簽備案等相應資格。
  (七)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相關部門和各區要充分運用網路、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渠道,加強宣傳報道,營造住房租賃市場良好輿論環境。發揮正反典型的導向作用,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定期曝光典型案例,發布風險提示,加強對租賃當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導租賃當事人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通過正規渠道、正規企業租賃住房,逐步形成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理性租房的市場環境。
  九、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制度保障
  (一)強化體制保障。依託本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房屋管理、城管執法、網信等部門要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賃市場形勢,推動部門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市、區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住房租賃管理部門設置和管理隊伍建設,充實工作力量承擔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的具體職責。
  (二)明確部門職責。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住房租賃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進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應用,組織開展住房租賃行業信用評價工作,指導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自律。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許可權范圍內的住房租賃行政執法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涉及住房租賃的價格違法、廣告違法、反不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工作,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住房租賃社會服務工作。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住房租賃金融業務、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業務的監管。網信部門督促網路信息平台履行主體責任,按要求審核管理網路信息,指導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網上輿論引導。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及住房租賃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等工作,依法打擊在住房租賃活動中的犯罪行為。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上海)」網站等渠道,將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公示,指導協助房屋管理部門對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
  (三)落實屬地責任。各區要參照市級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住房租賃工作協調機制,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和社區網格化管理,統籌、整合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鎮等各方力量,立足區域實際,推進「一網統管」,構建完善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機制。各街鎮要以社區黨建為引領,協調和處理轄區內住房租賃事務和糾紛,做好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群租」綜合治理、租賃房屋安全檢查、住房租賃糾紛調解、住房租賃政策宣傳等工作。
  (四)強化行業自律。鼓勵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住房租賃相關業務的網路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協會應當制定執業規范、自律公約、職業道德准則和爭議處理規則,組織開展職業培訓、繼續教育,發放從業人員實名信息卡,製作發布違規公示名單和風險提示、糾紛警示,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門開展行業信用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評價、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等具體工作。協會應當引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公開實繳資本、房源規模、從業人員數量、財務狀況、合作單位等有利於消費者選擇、樹立社會對行業信心和規范行業發展的信息。

Ⅳ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居住房屋租賃行為,保護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居住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並由承租人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租金標准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原則)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市鼓勵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長期、穩定的房屋租賃關系。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

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居住房屋進行無證無照經營的行為。

本市稅務、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協調和處理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事務和糾紛,承擔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第七條(租賃當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居住房屋。第八條(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最小出租單位)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第十條(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第十一條(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

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第十二條(租賃合同)

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二)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和續租;

(六)租金標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業服務費及水、電、煤、通訊等公用事業費的承擔;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政府網站上公開。

Ⅵ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准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租賃當事人、居住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管理等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六、原第三十一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七、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居間、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備案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八、刪去原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Ⅶ 上海市房管局:自6月1日起 出租房屋前須進行房源核驗

觀點地產網訊:4月16日,上海市房管局在網站上發布關於印發《上海市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業務規則》的通知。該《規則》將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後發布的房源信息均應標識房源核驗碼。
《規則》中明確,租賃住房房源核驗是指住房出租人在發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過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台,對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校驗的過程。
《規則》指出,在首次辦理房源核驗前,應按要求辦理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住房出租人持產證、預售或出售合同、預告登記證明、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紅卡)等四類房屋權屬證明,通過上海租賃平台辦理房源核驗;新建租賃住房項目、非居住房屋合規改建的租賃住房項目等集中式房源,由運營機構辦理入網認證時一並完成房源核驗。
而房源核驗渠道主要分為三條,一是通過住房租賃服務機構辦理房源核驗;二是通過租賃平台自助辦理房源核驗;三是通過各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辦理房源核驗。
經核驗通過的房源,租賃平台生成房源核驗碼(包括房源核驗編號及對應的二維碼),供出租人下載,有效期為60日。同一房源,出租人委託多家經紀機構的,各經紀機構均可辦理房源核驗。已委託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管理並辦理核驗的房源,原出租人、其他住房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再次辦理房源核驗。
租賃平台提供房源核驗編號查詢功能,租賃當事人可登錄租賃平台,輸入房源核驗編號,或通過手機掃描核驗碼,查驗房源信息。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具備條件的,可與租賃平台進行數據對接,核實房源核驗碼的有效性。
此外,《規則》還規定,發布住房租賃信息應取得房源核驗碼。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不得對外發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如果發布暫未納入房源核驗范圍的徵收住房或宅基地住房房源信息的,應當標註明確。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應當及時跟蹤所發布房源核驗的狀態,在房源核驗撤銷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發布渠道撤除。通過數據對接核驗房源的機構或網路平台,應當每日更新撤銷的房源核驗數據,及時撤除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的網路平台應當遵守上海房源核驗及發布的規定,對所發布房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對於存在不按規定展示房源核驗二維碼、上傳發布虛假住房租賃信息等違規情形的機構或平台,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可採取約談、書面警告、租賃平台曝光、納入誠信記錄、暫停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格、停止數據對接服務等措施,督促機構整改。

Ⅷ 網簽租賃合同備案

法律分析:為了讓房屋租賃更加的規范、符合相關的固定,在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之後,也應該要拿著房屋租賃租賃合同去網簽備案,這樣才能夠保證這套房源是出租了出去的。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試行辦法》第九條 租賃當事人網簽租賃合同後,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完善租賃平台建設,逐步實現網上登記備案。實行網上登記備案後,租賃當事人需要紙質證明的,可以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平台網簽租賃合同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申請集中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Ⅸ 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在出租人和房客在簽訂了租賃合同後按照相關法規需向房產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後的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