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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減負報銷有什麼要求

發布時間: 2022-11-25 02:09:39

1. 詢問上海關於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問題

如果今年(2012.4.1-2013.3.31)的費用(自負+分類)大於2011年工資的30%還可以到區醫保進行綜合減負報銷,此報銷一般在明年4.1後辦理。如單位購買總工會的住院保險可在出院後有部分報銷。

2. 上海綜合減負政策和計算

法律分析:在職職工(包括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簡稱協保人員)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30%以上的部分;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30%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40%以上的部分。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鉤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

3. 上海醫保綜合減負政策

法律分析:城鄉居民醫保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續繳次年醫保費用時間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繳納2018年度醫保費用的時間為:2017年9月-2018年2月溫馨提示:新參保人員(新生兒及新入戶籍居民等)不受此時間限制,全年都可繳納當年的醫保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4. 上海市醫保綜合減負政策

法律分析:綜合減負所涉及的職工年收入,原則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計算,即本醫保年度(當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綜合減負所依據的上一年度年收入,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況可區別處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參保(包括新參保或恢復參保),沒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當年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納入城保的退休人員,沒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參照當年月平均養老金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4、當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按當年月平均收入標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確定後,原則上在一個醫保年度內不再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關於調整《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計算標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簡稱「減負門檻」),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下簡稱「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1.5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30%;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減負門檻」從50%調整為40%;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減負門檻」從30%調整為25%;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減負門檻」從40%調整為30%。

二、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的「減負門檻」調整後,年收入計算標准維持不變;超過「減負門檻」部分的自負醫療費減負比例維持不變,仍為90%。

5. 2020上海醫保綜合減負標准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醫保綜合減負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參保人員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醫保綜合減負的年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醫保綜合減負適用對象的年收入計算的操作辦法調整後,自負醫療費占年收入的比例和減負標准,仍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滬醫保〔2004〕1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6. 我是上海的,父親得了重病,想問一些關於上海醫保減負的提問,懇請各位幫忙解答,不勝感激。

1`.自負費用超過起減標準的確可以減負90%
2.綜合減負累計到三月底,四月發生的費用不在2012醫保年度減負范圍內。但是可以累計入2013醫保年度。

7. 上海大病減負政策

明確享受醫保綜合減負條件辦法第二條規定,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8. 上海醫保減負人每年什麼時間辦理

原則上截止日期為該醫保年度結束後的第6個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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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鉤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二、適用條件
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實行醫保綜合減負,具體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標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80%至最低工資標准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30%以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