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少金額以上的項目需要立項
法律分析:投資50萬元以下項目是否需要立項批復是與投資主體的性質有關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詳細的看《政府核準的投資目錄》,裡面的都需要核准,其餘項目一般備案就可以。政府投資項目無論大小都需要審批。
法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Ⅱ 工程多少金額以上需要報建的
法律分析:不需要報建的工程:1、投資額30萬以下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2、農民自建低層住宅。3、臨時性建築。4、搶險救災。5、軍用房屋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二款 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築)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Ⅲ 學校采購多少金額需要招標
法律分析:服務50萬、貨物100萬、工程200萬以上,或不滿足以上金額,但總造價3000萬以上就必須招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Ⅳ 多少金額以上項目需要招投標
法律分析:工程類預估合同金額超過兩百萬。貨物類預估合同金額超過一百萬。服務類預估合同金額超過五十萬。一般國家出資或貸款的 超過二百萬以上的施工合同;一百萬以上的采購合同;五十萬以上的勘察設計合同。關繫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才需要公開招標,其它的邀請招標即可。但由於各地在實踐中有所不同,建議參加招標前咨詢相關項目的負責人或當地有關部門。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發布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