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落戶上海的條件
非滬籍應屆生戶進滬就業申辦戶籍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用人單位條件
用人單位是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落戶的申請主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直接錄用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可以為錄用人員申請本市戶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
2.在本市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 非企業單位);
3.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信譽良好、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 100 萬元 (含)以上的企業,且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在本市注冊登記(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 理本市戶籍的,不受上述注冊資金和注冊登記時間限制);
4.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須 在 2019 年 5 月 24 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門、所在區政府或市級以上開發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 就業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受理)。經認定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用人單位,2019 年提出的落戶申請無效。經核實,用人單位與上年度所錄用且已辦理直接落戶的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全部未依法履行勞動(聘用)合同的,該單位 2019 年提出的落戶申請無效。
(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條件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由用人單位為其申請辦理本市戶籍:1.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全日制且不屬於定向和委託培養,完成學業並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3.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並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4.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政策
1、持上海市居住證 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 (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除了普通的操作以外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上海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 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3、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留學回國人員落戶
而留學回國人士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海歸」根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入滬籍!
滿足條件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並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並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貳』 上海積分落戶學歷要求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滬人社規〔2017〕43號)規定,持證人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申請積分的,需提供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證明其教育經歷的相關材料。
二、根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28號)規定,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相關人員可以直接人才引進落戶。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一)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列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歷、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申請積分的,需提供畢業生登記表、成績單等學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證明其教育經歷的相關材料。
2.持證人按照國家規定經統一考試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經評審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工作期間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技能核驗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證明(繳費基數和年限由社保系統提供,個人免於提供)以及最近6個月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