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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類後的垃圾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1-24 06:14:17

『壹』 上海垃圾分類時間幾點到幾點(上海的垃圾都是怎麼處理的)

1、上海垃圾分類時間。

2、上海垃圾分類時間幾點到幾點。

3、上海垃圾分類時間早晚開放。

4、上海垃圾分類時間段。

5、上海垃圾分類時間開放。

6、上海垃圾分類時間段才能丟垃圾。

1.上海垃圾分類於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在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垃圾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及干垃圾,同時理清了各類的名稱,合理分類可減少對於環境的污染。

『貳』 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築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含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築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第三條(處理原則)

建築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垃圾中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建築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第六條(分類處理)

建築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後,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三)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後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築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第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建築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與建築垃圾處理管理有關的信息納入信息系統。第八條(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第九條(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築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第二章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第十條(源頭減量減排)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房、建築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築設計標准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准,促進建築垃圾的源頭減量。

本市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窪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採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

採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源頭減量減排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第十一條(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

本市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准,對符合標準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並建立產品目錄。

『叄』 垃圾分類後的處理方法

垃圾分類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垃圾中有可回收的垃圾和不可會收的垃圾,所以就要用垃圾桶分別標注出來。
2、再用專業用的車輛來運送垃圾箱,將處理後的垃圾箱定期的更換。
3、垃圾有可用資源的垃圾和不可用資源的垃圾,將可回收資源的垃圾:金屬,塑料,橡膠,玻璃,紙張等直接回收處理,不可回收的垃圾有餐廚垃圾,可用焚燒填埋的方式處理。

『肆』 上海、北京的大城市垃圾分類後,被收走,怎麼處理

被收走的垃圾各有各被收走的垃圾各有各的分類處,比如說嗯,1.以廚房垃圾為多的那個濕垃圾會做肥料生產啥的啊,用於食品的生產環節。

2.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啥的可以製作衣服,然後另外可以直接可回收利用重新製作新的產品。

3.至於有害垃圾因為很多垃圾不能直接處理,但是可以和別的一起結合處理,比如說酸性垃圾可以和鹼性垃圾,經過一系列的化學反應之後,產生復合鹽之類的,又可以重新用於工業生產的原材料。另外,一些實在處理不了的就是能掩埋,絕不暴露在空氣中。全部排放在水中,盡量覺覺不排放在水中。因為排放在水中,容易造成水域性污染,對恢復特別啊困難。

4.
而干垃圾多是紙張什麼的,這些又進一步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回去,利用不可回收的取不可回收利用的方法

『伍』 上海市建築垃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首次裝修,55平方米內400元。55-140每平方米收取6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5元。非首次裝飾裝修:55平方米內550元,55-140(含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8元,14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收取6元。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1、裝修垃圾清運行業收費價格信息涵蓋清運作業服務過程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規費、稅金、利潤的總和。

2、在計價方式和標准上,按首次裝飾裝修、非首次裝飾裝修分檔計算,由基本面積(55平方米及以下)和超基本面積兩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 第六條 建築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後,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三)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後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築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

『陸』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導。

本市經濟、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收運以及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開發建設單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產生單位;

(四)經營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經營單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六條(分類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廢舊傢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第八條(產生申報)

新建住宅區以及沒有納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的新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第九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並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的收運單位。船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並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核發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收運作業服務標准、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收運。

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的,自行收運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第十條(收運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有分類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的運輸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七)有固定的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柒』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具體的政策法規急

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區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區縣政府和鄉鎮、街道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目標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本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階段性目標包括市、區(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類投放實施區域推進指標等內容。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清潔生產)

本市鼓勵研發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取改善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促進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包裝物減量)

本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有關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一條(果蔬菜皮減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處理;標准化菜場實行凈菜上市。

第十二條(低碳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館、餐飲等經營單位應當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飲經營單位還應當提示並指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十三條(綠色辦公)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實行綠色辦公。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條(配套政策和標准)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質量技監、商務、旅遊、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准。

第十五條(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2]

第二章分類標准和分類投放要求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標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類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葯品等廢棄物;

(三)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及投放規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其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公共服務單位為責任人。

(二)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四)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由業主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由業主整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使用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承擔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二)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壓縮收集站;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

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必要時,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揀員進行輔助分類。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應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級。

第十九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推進步驟,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分類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細化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細化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規范內容,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納入管理規約。

第二十二條(報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未達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情況報告後,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進,並可以根據改進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2]

第三章分類減量的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鼓勵參與)

本市鼓勵通過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宣傳動員)

綠化市容、環保、商務、旅遊、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五條(購買服務及示範指導)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指導活動。

住宅小區可以安排示範指導員,指導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工作)

本市市容環衛行業協會、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連鎖經營協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分類計量和統計)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實行重量統計。

第二十八條(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縣)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縣)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精神文明創建評選)

本市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城區等精神文明創建項目的評選標准中,應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績效考核)

區(縣)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系統,用於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信息,並逐步與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2]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單位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二)未依法處理發現或者告知、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違規行為。[2]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單獨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單位、飲食經營單位、單位食堂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居民裝修垃圾,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章有單獨投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分類收運處置)

對於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7)上海市分類後的垃圾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一、《辦法》制定的意義

《辦法》是旨在通過法治方式改變和規范垃圾收集行為,提高本市垃圾處理水平的一項重要立法決策,其意義主要是:

第一,標志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點。《辦法》是在總結上海以往多輪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尤其是2011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國際上大城市垃圾分類法律實施經驗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確定的法律制度。其實施意味著上海垃圾分類減量工作從試驗性探索到確定性的法制化新起點。

第二,有助於提高上海的生態文明水平。垃圾處理已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有助於促進和提升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國際形象,有助於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在上海的落實。

第三,有助於提高上海的整體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類減量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最終體現在公民個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為習慣的形成。此項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組織推動和監管實施,又需要市民的廣泛行動,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通過對此項工作所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立法明確,能夠更好地促進上海市民良好行為習慣的盡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體水平。

二、《辦法》的特點及主要內容

(一)《辦法》適用上「分步推進」的特點

《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在法律適用空間上,並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全面施行分類投放,而是由綠化市容部門按照分步推進辦法,確定具體區域,不斷地有序推進實施。

二是,從制度約束上,《辦法》設定的處罰條款,並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適用。而是根據漸進性特點,在實施初期,對垃圾分類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勸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類工作推進較為成熟和成功的小區中,對個別較為惡劣的行為,會依法處罰。當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行為的處罰,將會隨著垃圾分類法律制度實施的深入而不斷加強完善。

(二)明確垃圾分類減量監督管理和推進落實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法制化推進,政府責無旁貸,且需合力推動。

《辦法》確立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推進模式:

(1)市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管理。

(2)市商務委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3)區縣政府是垃圾分類減量的責任主體,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區域內分類減量工作的具體落實。

此外,市發展改革、財政、旅遊、農業、機關事務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標准,配合實施。

(三)確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類標准

本市垃圾分類標准已從早期試點的有機、無機二分法,逐步拓展為2011年以來試點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延續了四分法分類標准。考慮到試點中市民對垃圾「干濕分類」命名的認可度高於「廚余與其他垃圾分類」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將原四分類垃圾名稱微調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

同時授權市綠化市容局制定細化分類目錄,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體分類要求。

(四)明確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要求

考慮到不同區域產生垃圾的類別、數量不同,《辦法》採取「因地制宜」原則,區分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以及公共場所等三類區域,設定了差異化的設置要求。

同時,《辦法》也授權市綠化市容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公布設置規范,明確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具體內容。

(五)建立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開展實施,《辦法》首先根據場所區域差異、實行物業管理情況、出租及委託經營情況等因素,區分道路等公共場所、客運站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單位辦公生產場所等四類,確定了不同責任人。

其次明確管理責任人的三個主要職責:

(1)設置分類收集容器;

(2)分類駁運;

(3)宣傳指導和勸告制止。

(六)明確垃圾分類減量促進措施

垃圾分類減量工作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需要一個長期推進過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動,《辦法》專章明確了一系列分類減量促進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勵通過社會化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促進與激勵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門、媒體都應當做好垃圾分類減量的宣傳和動員,垃圾分類減量知識應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

三是,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垃圾分類行為的指導活動。四是,要求各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循規。

『捌』 上海推行垃圾分類後,這些垃圾將進行哪些後續處理

上海及其他地方在推行垃圾分類後,需要根據垃圾類別的不同,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理方法。如下圖 :生活垃圾干濕分類處理系統示意圖

垃圾分類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垃圾分類後被送到工廠而不是填埋場,既省下了土地,又避免了填埋或焚燒所產生的污染,還可以變廢為寶。這場人與垃圾的戰役中,人們把垃圾從敵人變成了朋友。

垃圾分類的原則:

1、分而用之:分類的目的就是為了將廢棄物分流處理,利用現有生產製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質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處置暫時無法利用的無用垃圾。

2、因地制宜:各地、各區、各社(區)、各小區地理、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回收利用廢棄物的能力、居民來源、生活習慣、經濟與心理承擔能力等各不相同。

3、自覺自治:社區和居民,包括企事業單位,逐步養成"減量、循環、自覺、自治"的行為規范,創新垃圾分類處理模式,成為垃圾減量、分類、回收和利用的主力軍。

4、減排補貼,超排懲罰:制定單位和居民垃圾排放量標准,低於這一排放量標準的給予補貼;超過這一排放量標準的則予以懲罰。減排越多補貼越多,超排越多懲罰越重,以此提高單位和居民實行源頭減量和排放控制的積極性。

5、捆綁服務,注重績效:在居民還沒有自願和自覺行動而居(村)委和政府的資源又不足時,推動分類排放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和其他企業介入。但是,僅僅承接分類排放難以獲利,企業不可能介入,而推行捆綁服務就能要解決這個問題。將推動分類排放服務與垃圾收運、干濕垃圾處理業務捆綁,可促進垃圾分類資本化,保障企業合理盈利。

『玖』 上海垃圾分類標準是什麼 復合垃圾應該如何處理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總是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垃圾,通常我們會將這些垃圾打包在一起丟到垃圾桶中。但這種投放垃圾的方式 環保 性較差,不符合我國的節能減排政策。近日,上海就發布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了垃圾需要分類處理,那麼 上海垃圾分類 標準是什麼,復合垃圾應該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本文就來給大家介紹下吧。

上海垃圾分類標準是什麼

1、可回收物

上海垃圾分類中的可回收物主要是指廢紙、廢塑料、廢舊衣物、廢玻璃、電子廢棄物等,這些物品都是可回收進行重新加工的,並不完全的屬於垃圾,是能夠提取有用資源進行循環使用的。

2、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主要是指對我們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有直接危害或者潛在影響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葯物、廢燈管、廢油漆等。

3、濕垃圾

濕垃圾就是指那些容易腐蝕的垃圾,主要包括食材廢料、瓜皮果核、剩菜剩飯、中葯殘渣、過期食物、花卉綠植等,這些濕垃圾通常會城市有機肥料來滋養城市的綠化帶。

4、干垃圾

干垃圾就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以外的垃圾和類別無法分清的垃圾,這類垃圾主要包括餐巾紙、陶瓷碎片、大骨等。通常這類垃圾被送去焚燒或填埋處理。

復合垃圾應該如何處理

1、餐巾紙

使用過的餐巾紙、衛生紙以及廚房中的常用的清潔紙這些都屬於干垃圾,應投放到干垃圾中。

2、尿不濕

尿不濕雖然含水但仍然屬於干垃圾,應投放到干垃圾中。

3、喝剩半瓶的可樂

喝剩半瓶的可樂最好先將剩下的可樂倒入下水道中,然後再用清水將瓶子清洗干凈,最好再將其壓扁投放到回收物垃圾桶中

4、吃剩的外賣

我們先要將剩飯剩菜倒入濕垃圾桶中,然後再將餐盒倒入干垃圾桶中。

以上就是關於上海垃圾分類標準是什麼以及合垃圾應該如何處理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夠讓上海當地市民了解垃圾應該如何分類,讓我們有個綠色健康的生活環境。

『拾』 上海市是怎樣處理生活垃圾的

上海約70%的垃圾處理都在上海老港固廢基地。但基地處理垃圾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垃圾產生的速度。因此關於垃圾末端的處理,據報道,上海市重大工程、上海規模最大的濕垃圾資源化處理項目——老港濕垃圾一期項目,將在明年底投產。

堆肥處理

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55~70℃儲存、發酵,藉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養分。經過堆肥處理後,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養分含量低,雜質含量較高,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需在堆肥預處理或後處理單元進行嚴格分選。

綜合處理技術研究勢在必行。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主要障礙一方面在於垃圾自身成分復雜、難於進行資源化利用。

另一方面是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還沒有跟上,現有利用技術往往採用單一的模式(比如焚燒發電),對不同的垃圾成分採用同一方法處理,造成了處理過程自身大量的消耗,經濟性差。因此,因地制宜,根據垃圾成分的不同,進行綜合處理關鍵技術的研究,對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一件大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