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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明在哪裡開

發布時間: 2022-02-14 09:52:08

① 上海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在上海辦理居住證明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居住證申請表,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復印件,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比如在上海是租住的房子的話,那要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每個不同的省份,對外來務工人員辦理居住證都規定得有一些條件,本人要結合法定條件准備其他的材料。
一、在上海辦理居住證明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1)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上海居住證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1、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
2、登記滿半年辦理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住證
3、現場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提交居住證辦理材料
4、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5、經主管部門核定後,符合辦理條件的,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6、證件製作完成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7、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三、在上海辦居住證要到哪裡?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居住證明需要的這些材料都非常的簡單,因為只要符合上海居住證的辦理條件,就應該能夠提供出這些證明材料。對於剛到上海參加工作的一些外地人來說,在住所和工作都特別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可能能辦理到上海的居住證。有了上海的居住證,在很多政府公共服務項目上都跟本地的市民是一樣的。

② 上海居委會居住證明怎麼開

居委會有固定的證明樣本,您把訴求和相關資料的原件帶去就可以了。

③ 居住證明怎麼開,需要什麼手續嗎

要攜帶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里臨時居住,相當於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居住證明是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到當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機構辦理的,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

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④ 上海市居住證辦理過程中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去哪裡開

你可以去找房產中介,交點錢給他們,讓他們直接給你開,省去不少麻煩。然後到你需要用房產證等,讓他們帶過去應該就可以了

⑤ 補辦上海市居住證,開居住證明是現在的地址還是以前的地址

正常情況下,以現有居住地為准

⑥ 辦理上海時居住證居住證明怎麼開

借個房產證用下就可以了,不一定要自己租住的地址,問同事或朋友借下。

⑦ 上海居住證明怎麼開

你讓居委會開的應該是個借住證明吧,當時我的借住證明就是我親戚寫了一張關於我借住在他們家的說明,居委會蓋了一個章就可以了。看來現在世博,嚴格了很多。你要不讓你親戚直接寫了證明拿去給居委會蓋章,說不定他們直接就給你蓋了呢。因為我上次去一提到居住證什麼的,他們就給我拿出好幾張表讓我填,說什麼要先辦暫住證,滿幾年之後才能再轉成居住證什麼的,把事情搞得復雜得要死。有些東西居委會的老頭老太也不太懂的,所以你就乾脆直接點,拿了東西讓他們蓋章。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⑧ 上海普通的居住證如何辦理 去哪裡辦 需要帶什麼資料

一般都是到街道去辦理的(上海人叫李惠利),街道有專門辦理暫時居住證的。材料是本人身份證,還有居住的地方的地方(如是買的房子要房產證,如是租得房子要租賃合同。)其他就不需要了。

⑨ 上海外來人員到哪裡去開在滬居住一年以上證明,需要帶些什麼材料

看你這個 證明是用來干什麼的......一般是到 辦理居住證的 居委會和街道社區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