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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寶山稅務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3-01-30 02:00:50

㈠ 公司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1、涉及納稅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2、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任職書復印件;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3、涉及注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新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4、涉及經營范圍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5、涉及登記注冊類型、單位性質變更的,除應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外,應視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如企業改制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改制批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㈡ 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稅務變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㈢ 變更稅務登記證需要什麼資料

稅務登記證變更需要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資料。經營性質變更導致營業執照變更,稅務登記也是需要變更的。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九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3)上海寶山稅務變更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㈣ 稅務變更流程及資料

公司稅務變更流程:

1、帶齊資料到公司注冊地所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執照變更,受理後5-1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法人代表的執照;

2、帶齊資料到質量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受理後2-3個工作日後領取;

3、到稅務部門變更登記證,這里涉及到一個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需要向地稅部門申報和繳納所得到股權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必須出具新股東和法人的新驗資報告;

4、最後變更公司基本戶,變更公司法人的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和公司資料。

公司稅務變更需要以下資料 :

1、涉及納稅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任職書復印件;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新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涉及經營范圍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記注冊類型、單位性質變更的,除應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外,應視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㈤ 稅務登記的變更登記需提供資料及辦理手續

稅務登記的變更登記需提供資料及辦理手續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納稅人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或稅務登記表內容項目變更時,應進行稅務登記變更。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二、提供資料
(一)《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一份)(跨區遷移的使用《納稅人跨區遷移申請審批表》)。
(二)基本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變更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2.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的原件(變更登記內容與稅務登記證內容無關的',不需提供此件)。
3.稅務機關原發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內容與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內容有關的,需提供此件)。
(三)除基本資料外,根據變更內容不同,納稅人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變更經營地址
(1)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一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2.變更注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註明未注資的除外)。
3. 變更注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變更企業名稱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復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6.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7.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即只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8.變更銀行賬戶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託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9.變更經營范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適用於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二份、涉及稅種變更的填寫)。
10.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1.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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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

1、召開股東會會議,形成變更經營范圍的股東會決議;

2、根據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經營范圍;

3、攜帶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後的章程,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

4、領取並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最好帶上公章,法人章,連同上述資料提交;

5、領取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納變更登記費用);

6、然後變更公司的稅務登記證,這一步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7、除了變更稅務登記證,還要到相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辦組織機構代碼。

二、稅務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2、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

3、公章;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㈦ 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怎麼辦稅務變更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變更後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准執業證書復印件。

3、工商局《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

4、變更後代碼證復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

6、外經委批復、批准證書復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

7、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

8、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9、變更經濟性質、股權、注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驗資報告復印件(涉及注冊資金變動的需提供)。變更後投資方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

10、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變更後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11、個人獨資(合夥)企業變更為其他經濟性質企業(反之亦然):應至原征管分局繳清稅款並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然後國、地稅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國稅:持國稅《稅務事項通知書》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地稅:持地稅《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㈧ 稅務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登記變更表》;
(5)《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6)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