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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工資是平均工資的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2-07 15:49:41

A. 上海市基本工資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最低標准:

從2018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420元。

從2018年4月1日起,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1元/小時。

平均標准:

2017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是7123元。

行業標准: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4、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B. 上海2022年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2022上海市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590元,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3元。上海的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另行繳納。最低工資的制定如下:
1、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3、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
4、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准,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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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海平均工資標准2023

上海市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582元,月平均工資為7132元,比上年增長平均工資,是一項反映工資中汪總體水平的指標,指企業、事業、機關單賣旁仔位的職工在啟殲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不同於每一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

2023上海市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590元,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3元。信配臘上海的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滑滑位另行繳納。最低工資的制定如下:

1、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3、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

4、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賣野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准,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D. 上海最低基本工資

2022上海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59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23元/小時。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經濟社會的影響,經市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不調整,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繼續為2590元,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繼續為23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
(三)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四)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另行繳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以及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