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動遷什麼叫托底
近年來,我國新農村發展越來越好,每個地區都有動遷的情況,國家將會給與一定的補償。由於每個區域的叫法有所不同,那麼上海動遷什麼叫托底呢?上海動遷新規定都有哪些呢?我們馬上來看看相關知識吧。
一、上海動遷什麼叫托底
托底的意思是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為底層來托起底層居民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的目的。上海現階段有專門的制定住房托底保障政策,比如說增加經濟適用房、國家貼補等等措施,用來改善貧困人口的居住條件。
二、上海動遷的對象有哪些
安置人口認定對象為:到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日算起,且在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有常住戶口滿一年不間斷的,或者在本市無住房(雖有住房,但居住經查實確實比較困難的),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都屬於被拆遷居住房屋的安置人口。
拆遷范圍包括安置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或因工作原因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已經落戶一年的;海員、船員、在外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家中的;因服刑、被勞動教養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後來又恢復的,均屬於安置人口。
戶口呈遷出狀態的,比如說海員、船員等等;或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或者其配偶屬於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等情況的,也屬於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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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海拆遷房托底保障問題
上海市房屋徵收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標准各區規定有所區別,具體看各區各項目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靜安區某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徵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對象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一)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
(二)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徵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徵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築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
2、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注銷的人員;
3、非本市常住戶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滿一年的;
(2)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不滿一年,且與配偶所生子女戶口已報入被徵收房屋內的。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支邊、支內、支疆及上山下鄉遷出且現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並提供在徵收決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入戶被徵收房屋的相關憑證的,且之後報入該處戶籍。
(三)「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確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主體)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四)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後的一年內,簽約期內簽約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報本市戶籍的新出生嬰兒的:
1、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並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認定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已懷孕的,且新生嬰兒在本市報出生的,可追加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並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但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在簽約前被徵收戶未提出居困申請,該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懷孕後及時提出居困申請,若房屋徵收協議尚未開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請,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若房屋徵收協議已開始履行則不再受理居困申請。
4、符合上述規定調整房屋徵收協議的,按照新的時間簽訂協議。但按照原房屋徵收協議的獎勵補貼進行計算有損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結算單形式結算。
㈢ 房屋動遷托底政策
「托底保障」又叫「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即給予居住困難戶的一種保障補貼。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房屋同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並經房屋徵收部門的認定,只有符合條件經過公示後,才能享受。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㈣ 上海動遷托底政策
上海動遷托底政策:
一般指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
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為居住困難戶,可按人均22平方米增加居住困難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除外。
具體細則以各區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為准。
一、上海動遷托底認證標准
1、上海市房屋徵收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標准各區規定有所區別,具體看各區各項目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2、托底保障是指利用政策法規向底層傾斜來托起底層的保障措施,以達到縮小差距的目的。如我國現階段出台的各級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過增加經濟適用房、國家貼補等一系列措施,來改善貧困人口的居住條件。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不足22平米的,為居住困難戶可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
3、托底保障人口重點是「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扶養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㈤ 上海動遷托底認定標准
1、上海市房屋徵收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標准各區規定有所區別,具體看各區各項目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2、托底保障是指利用政策法規向底層傾斜來托起底層的保障措施,以達到縮小差距的目的。如我國現階段出台的各級政府制定的住房托底保障政策,通過增加經濟適用房、國家貼補等一系列措施,來改善貧困人口的居住條件。
3、托底保障人口重點是「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或扶養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