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票丟失了要怎麼處理
1、丟失發票聯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認證,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開票方和稅局無需特殊處理。
2、丟失抵扣聯的處理: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無需開票單位作任何處理,稅局在認證時以發票聯作為抵扣認證依據。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處理: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開票方需要復印發票復印件,並由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再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丟失記賬聯的處理:一般來說,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可(開票單位)將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作為記賬憑證。無需稅局和收票單位作任何處理。5、丟失全聯次處理:一般是結合3和4的處理方式合並進行處理。
Ⅱ 發票掉了怎麼處理
發票掉了應及時進行補辦。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區分發票的類型,若為普通發票,則先復印存根聯,到公司蓋章,最後移交給客戶入賬;
2、若是增值稅發票丟失,則應復印存根聯,再提交給客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等稅務局確認該發票並未抵扣後,再拿到公司上報,開具紅色發票,發票丟失,應盡早刊登遺失聲明,以便盡早補辦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Ⅲ 發票不見了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
法律分析:發票不見了,具體的補救辦法如下:1、如果當事人是普通發票丟失,補辦辦法如下:復印存根聯,然後蓋章;交給客戶入賬;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然後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2、如果是增值稅發票丟失,補辦辦法如下:把存根聯復印;交客戶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沖原開發票;再重新填開發票給客戶。進入電子稅務局,點擊互動中心,再點擊在線交互。點擊發票業務專題。點擊企業。點擊發票丟失已經開具的銷售發票存根聯可以憑稅控機電子數據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其簽章確認,以作為確認銷售的依據(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應當不是手工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准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Ⅳ 發票丟失了怎麼補救
【法律分析】:發票丟了,可以根據以下方式補救:1、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2、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普通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1、復印存根聯,然後蓋章;2、交給客戶入賬;3、財務人員應該設置發票登記本,登記購入發票的數量、號碼,開出的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領取人;4、然後送給客戶要客戶回簽。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1、把存根聯復印;2、交客戶當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3、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沖原開發票;4、再重新填開發票給客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Ⅳ 發票丟失了要怎麼處理
針對不同發票的丟失處理方法:
1、丟失空白發票
丟失空白發票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然後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2、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3、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於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並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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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發票丟了怎麼辦
一、發票開出未認證:
1、丟失發票聯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常)認證,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並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開票方和稅局無需特殊處理。
2、丟失抵扣聯的處理: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無需開票單位作任何處理,稅局在認證時以發票聯作為抵扣認證依據。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處理: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開票方需要復印發票復印件,並由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再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丟失記賬聯的處理:一般來說,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可(開票單位)將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作為記賬憑證。無需稅局和收票單位作任何處理。
5、丟失全聯次處理:一般是結合3和4的處理方式合並進行處理。
二、發票開出已認證:
1、丟失發票聯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作記賬憑證,使用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其他無需作單獨處理。
2、丟失抵扣聯的處理: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其他無需作單獨處理。
3、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的處理:開票方需要復印發票復印件,並由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再由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丟失記賬聯的處理:一般來說,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可(開票單位)將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則從金稅卡中重新列印一次,作為記賬憑證。無需稅局和收票單位作任何處理。
5、丟失全聯次處理:一般是結合3和4的處理方式合並進行處理。
開票方和收票方應完善發票管理和保管傳遞制度,保證發票在各個范圍內不遺失;選擇適當的發票傳遞方式,如專門送達或其他安全的郵遞方式進行傳送,並及時跟蹤,保證發票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
三、遺失已開具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於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帳聯復印件,在復印件上註明:「此件由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開票方的財務章(公章),可以作為合法憑證入帳
Ⅶ 發票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需要區分發票的類型,然後通過以下方法補救:一、普通發票丟失的補辦辦法是先復印存根聯,然後拿到公司蓋章,再之後交給客戶入賬;二、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辦法是先把存根聯復印,然後交給客戶當地的主管稅務局,等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未抵扣稅證明,最後報本公司主管稅務局,開具紅字發票。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最好在發票丟失那天刊登遺失聲明,方便尋回丟失的發票。(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復印(復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發票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 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 開具 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稅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Ⅷ 發票丟失了要怎麼處理
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一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並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後入帳,一律不重復開具發票。
遺失專用發票的處理: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並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關於遺失普通發票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取得發票聯的一方如丟失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該份發票存根聯的復印件,加蓋開票方的公章並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後入帳,一律不重復開具發票。若交購貨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遺失,有關發票也已抄報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方如實申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並及時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稅證明單》(以下簡稱《已抄稅證明單》),再向購貨方提供該發票的復印件及《已抄稅證明單》(購方拿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的復印件及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稅證明單》申報抵扣和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