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2022
1、因疫情依法被隔離的工資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印發的通知也都明確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2、被公司安排在家上班的領取正常工資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路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北京明確規定,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路、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3、從春節假期之後,一個月內公司沒有安排復工的,按照勞動合同領取工資
這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怎麼約定的工資。
4、超過一個月,公司仍然沒有安排復工的,領取生活費
生活費各地的基本生活費標准不同,大多數為最低工資的70%-80%。
㈡ 上海疫情期間工人不上班工資怎麼發
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勞動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至用人單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區分處理:
第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時的工資標准支付其工資報酬;
第二,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並按相應假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勞動者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處理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和諧穩定。要積極貫徹落實保就業保生產、促穩定促發展、助企紓困、援企穩崗等政策要求,充分考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企業和勞動者所產生的影響,著力維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審慎處理涉疫情勞動合同解除等糾紛,確保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是協商求同。要樹立勞動關系雙方同力協契、共商共議的理念,穩妥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引發的關於工作方式、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糾紛和矛盾,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來解決,促成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真正凸顯勞動關系雙方在疫情期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的相互依存關系。
三是平衡保護。要始終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穩定有序發展並重的精神,在糾紛的處理上,要充分考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雙方的影響,既要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就業穩定,又要為企業生存發展、有序運轉創造應有的條件。
四是多元化解。要積極會同工會、司法行政機關、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基層調解組織等,充分發揮聯動工作機制實效,加大溝通調解力度,及時將矛盾糾紛調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對於群體性、突發性、敏感性、涉重大利益等涉疫情勞動爭議糾紛,既要積極發揮勞動保障監察快速反應、及時介入的優勢,又要密切關注企業主體與勞動者的真實訴求,及時做好勞動風險預警,全力守護城市安全、社會穩定、市民安康,助力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㈢ 2022年上海隔離期間工資發放原則
一、在員工沒有不遵守防疫基本規定的基礎下,無論是因個人原因或是其他個別原因,被強制隔離(比如:新冠肺炎確診者、病原體攜帶者、疑似病患、密切接觸人群)因而無法正常工作的員工,公司需要按照正常上班給員工發放疫情隔離期的工資。
二、若是不屬於被政府強行隔離的情況,而是處於管控區、跨省出行、黃碼居家隔離等原因從而導致的隔離,其薪水的發放有下面3種:
1、隔離期間可以工作。經過員工與公司商議後,隔離期間可以通過網路、電話待家辦公的,公司按照正常出勤發放薪資。
2、居家隔離期間沒有辦法待家工作,但是公司規定了帶薪假期的。兩方協商後,員工可在其期間使用帶薪年假,公司需要按以前的節假日規定分發工資。隔離時間多於規定的帶薪假期天數的,按第三種情況支付工資。
3、隔離期沒有辦法居家辦公,並且公司沒有設置帶薪假的。員工沒有出勤的時間在一個月內的,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多於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即一個月)的,公司則改成分發生活費。各個地區生活費的發放標准也會有差異,上海市則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目前上海市每月最低工資為2590元人民幣。
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比例,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考核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時,按照調整後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法律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