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上海指南 » 上海浦東離婚需要多久

上海浦東離婚需要多久

發布時間: 2023-07-19 15:00:18

1. 上海現在離婚需要一個月嗎

需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辦理離婚是需要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的,在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過後,雙方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民政部門才給予發放離婚證。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 辦理離婚要多久

訴訟離婚一審大概需要三個月或六個月或十二個月不等。簡易程序時間是三個月;普通程序時間是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協議離婚辦離婚手續的時間大概需要三十日到六十日不等,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是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審理後調解或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協議離婚的,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訴訟離婚的,需要原告一方到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地點,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後會在三到六個內審理完成,判決兩個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辦理離婚手續大概要多久

協議離婚手續大概需要三十日至六十日左右。訴訟離婚手續大概需要三個月或六個月左右。協議離婚中,雙方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後的三十日後的三十日內再向其申請發給離婚證。訴訟離婚一審,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4. 辦理離婚手續最快要多久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時間如下:
1、協議離婚需要時間:7天-30天左右。協議離婚是最快的離婚方式,如果雙方協商完畢,雙方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往往在半小時內全部搞定。專業的婚姻律師接受委託後,從來不會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促成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直接起訴有很多弊端,不僅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和財力,訴訟本身的風險也是重要的因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法院很難直接做出離婚判決,往往會給雙方一次緩和的機會。
2、訴訟離婚需要時間:第一次訴訟:60天。半年後第二次訴訟:30天。兩次訴訟合計9個月左右。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一方必然會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均採取簡易程序審理,即在基層法院並由一位法院獨任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起訴後至開庭一般在20-30天左右,如果開庭時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則法院會在開庭後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做出判決。在判決半年後,原告可以選擇第二次訴訟。一般情況下,各法院現在審理離婚案件採用「首審負責制」,即第一次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第二次仍由該法官負責處理,由於有第一次訴訟的經歷,法官處理第二次訴訟離婚的速度較快,一般在一個月內會審理終結。
涉外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