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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在上海如何獲得暫住證

發布時間: 2023-09-10 23:27:46

1.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1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於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於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12月31日。

二、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詳見《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滬府令58號)及《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滬府發〔2017〕89號)。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詳見《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滬府發〔2017〕98號)。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2

上海市居住續辦流程及材料

申請條件

《上海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每年簽注一次。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申請當月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簽注材料

1、申請通知單

2、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3、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4、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清單(提供一年繳費記錄,就近六個月內無補交記錄)。

5、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註:公民身份證出現地址、姓名變更需要開具戶籍證明(戶籍地派出所開具)。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你的還需提供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

簽注流程

1 、材料提交社區服務受理中心

攜帶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4 、審核通過同意簽注

各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簽注,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為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注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與實有人口信息資料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注。

對就業、投資、開業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注。

在互聯網上開通了預約簽注,經比對核定同意後,再通知本人到社區辦理當場簽注。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核定同意後,給予簽注。

辦理時限及費用

1、辦理時限

《上海市居住證》滿一年再次簽注的辦理時限一般在30天以內可以辦理完成。

2、辦理費用

《上海市居住證》滿一年再次簽注辦理費用為25元

辦理地點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應屆畢業生上海居住證如何申請3

上海居住證續簽材料一覽

1、《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原件,現場填寫。

2、《上海市居住證》原件。

3、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重新提交相應實際居住地址合法住所證明。

住所證明,以下三選一:

① 居住在本人或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該房地產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除附圖以外全部要復印)。近親屬范圍和關系參考下方第4點;

②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內的,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近親屬范圍和關系參考下方第4點;

③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集體宿舍證明需使用上海市公安局印發的統一版本,需經專管民警簽名並加蓋外來人口辦公室公章 和 公司公章確認;請前往高行鎮派出所外來人口辦公室索取。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近親屬關系證明,以下九選一:

《結婚證》

《獨生子女證》

《出生醫學證明》

同一本《居民戶口簿》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註明親屬關系的《戶籍證明》

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專門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

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

民政部門頒發的子女領養證書

2. 上海暫住證怎麼辦

一、上海暫住證在哪裡辦理

1、上海暫住證去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和婚育證明,此外還需提交就業的,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經商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人才引進的,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御拆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戶口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能力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鎮梁棗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渣空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辦理暫住證有哪些用途

1、按規定申請子女就近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2、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職業資格考試、登記;

3、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

4、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衛生防疫服務;

5、參加市勞動模範、文明市民等光榮稱號的評選;

6、向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並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7、按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入戶手續;

8、在暫住證有效期限內可憑暫住證進入特區,不需再辦理邊防證。

3. 上海暫住證在哪裡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當事人需要辦理上海市的居住證的,需要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