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補辦身份證要多久
一個月後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
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如果在辦證期間需要辦理銀行卡業務或者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當事人可現場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相關戶籍證明。
臨時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在有效期內都具備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只是沒有磁條和晶元,不能夠刷卡買票。
(1)在上海辦外地身份證郵寄要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磨哪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緩檔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身份證補辦和掛失方法
身份證丟失後,本人應盡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後,對當事人進行信息採集和證件辦理。
首先進行相貌信息採集,就是拍攝證件照。由於背景是淺色,當事人應穿著深色衣物,露出眉毛和耳朵,不要佩戴耳釘、項鏈等首飾和頭飾,不許化濃妝。如果平時戴眼鏡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身份證上的相貌與生活中差異過大,並且出於避免閃光燈遇鏡片反光的目的,可在照相時戴眼鏡框。拍照之後,採集當事人指紋信息。
信息採集完畢後,當事人在確認單上簽字,一個月後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如果在辦證期間需要辦理銀行卡業務或者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當事人可現場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相關戶籍證明。臨時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在有效期內都具備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只是沒有磁條和晶元,不能夠刷卡買票。
此外,身份證丟失後,可自願辦理掛失。掛失是為了避免身份證被人冒用辦理通信、銀行等業務,被人惡意欠費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掛失手續可到媒體辦理,登報聲明身份證已作廢。
自公安部印發《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後。為更好地落實這項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等省份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
根據公安部要求,瞎岩天津市公安局精心籌劃、周密部署,與河南省公安機關協調溝通,積極做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自2015年6月1日啟動身份證異地受理至2015年11月底,已為300餘名河南戶籍在津居民、20多名津籍戶籍在河南居民分別異地辦理了居民身份證。
2. 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多久能拿到
【法律分析】: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最快需要半個月左右,但是這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才能夠確定,居民在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六十日內會發放居民身份證,對於偏遠地區時間會適當延長,但是總的時間不能超過九十日。
第一,由於我國居民人口流動大,大部分居民都離開戶籍地到外地工作,在工作過程中會出現身份證到期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到異地更換身份證,居民可以攜帶到期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辦理身份證的單位其他所要求的材料。到辦理身份證的單位需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自申請登記表提交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會以郵寄的方式發放新的身份證,在部分偏遠地區的時間會相對延長一段時間,但是延長的時間是不會超過三十日的。
第二,發放身份證的時間會根據地區的不同而發生改變,在市級單位和縣級單位更換發放身份證的時間也是不同的,在市級單位居民將相關資料提交至辦證單位以後最快可以在十五日之內收到已經更換的身份證,在縣級單位發放更換以後的身份證至少需要兩個月及以上。居民到辦證單位提交材料以後需要自費拍電子照,工作人員會將拍好的照片傳至系統中,發放身份證時居民可以自行到辦證單位領取,如果居民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到不了辦證單位,可以請辦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郵寄的方式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