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201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但家庭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是指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的各個環節。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建設、交通港口、公安、規劃國土、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房屋、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五條(鼓勵綜合利用)
本市鼓勵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實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於建設工程。第六條(確定區域運輸單位)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運輸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確定本轄區承運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以下簡稱運輸單位)。運輸單位數量不得少於兩家,區域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年。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轄區運輸單位無法滿足所轄區域內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需求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增加本轄區的運輸單位。第七條(招投標要求)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本轄區運輸單位,應當通過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運輸單位招投標平台進行招投標。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於20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建築垃圾車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DB31/T 398)的規定,並安裝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轉彎信號、語音提示裝置;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並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中標的運輸單位核發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
運輸單位的招投標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建設單位確定運輸單位)
產生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單位(含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轄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第九條(消納場所設置要求)
受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平衡。消納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牆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第十條(消納場所管理)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納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