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動遷補償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上海動遷的補償標准為∶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日程度劃檔, 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 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劑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來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貳』 上海動遷新政策 補償細則詳細解讀
《上海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集體辦法》)
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同樣有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僅做參考,具體以地方政策為准)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230㎡的,按實確認安置面積;合法建築面積大於230㎡的,按230㎡確認安置面積。每戶在確認的安置面積基礎上可以向上靠戶型增加10㎡,跨戶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超過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其中,重置價格是根據目前房屋的估價,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過去的價格,乘以2.5-3倍。據相關負責人解釋,一般集體土地房屋重置價格後約為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這樣算下來,這部分的補償約為2000元/平方米。
■選擇貨幣補償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給予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在230㎡以內的,貨幣補償安置款為安置房價格減去安置房重置價格與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差價,乘以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面積超過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2.5—3倍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對住宅房屋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貨幣補償的金額增加20%的補償款。
同樣規定「55平方米」保障房標准
《集體辦法》同樣規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標准。即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拆遷面積小於安置房最小戶型55㎡,且又無力支付購房款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小於55㎡的拆遷安置房給予安置,但不得跨戶型安置,55㎡以內不結算差價。
另外,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對固定設施確實不可以移裝的,應按現行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初裝費。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費用和固定設備移裝費用。因拆遷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總額10%—20%的范圍,向被拆遷人支付停業、停產一次性補助費。
5類情況不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以下5種情況不予補償安置:
1.違章建築;
2.逾期的臨時建築或者臨時建築在建築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准通知書》公告後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5.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醒
正在拆遷的不適用新辦法
兩個新拆遷管理辦法於11月15日實施,那麼正在實施的拆遷項目是否使用新辦法呢?對此,有關負責人稱,不適用。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按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新拆遷管理辦法適用於2009年11月15日後新批准、實施的拆遷項目,另外,自從新辦法實施,原《上海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及補充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