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辦理護照需要什麼材料
上海辦理護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必備材料
《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
填寫完整且貼有正面免冠照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自助填表機列印的申請表已印有照片的無需再貼)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監護人陪同,另需
監護人《居民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監護關系公證書等
(3)國家工作人員或現役軍人
需所屬工作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
(4)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
需軍官證、士兵證或武警警官證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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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請詳見中國上海一網辦通——辦事指南
⑵ 上海辦理護照需要什麼材料
護照辦理所需材料主要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出入境大廳領取)、身份證(在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出入境批準的其他材料。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 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不同用途的護照辦理手續有所不同。
一、因私護照
1、成人首次申請因私普通護照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證明當事人的中國國籍、出生日期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2、兒童首次申請因私普通護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兒童出生證明、父(母)子關系公證書或法院裁定書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該兒童未加入駐在國國籍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雙方護照、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3、分照(指子女從其父或母護照中分出)
(1)父或母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父或母、以及當事人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當事人出生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在國內出生)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證明(當事人在當地出生);
(4)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5)當事人護照照片3張。
4、因私護照換發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現持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2)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5、因私護照補發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遺失護照經過的書面報告(並註明當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護照號碼、發照機關、發照日期);能提供原持護照的復印件將方便護照的申請;
(2)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3張;
(5)第一次申請補照,在核實申請人身份與持照情況後即可發照;第二次申請補照,應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晚三至六個月發照;第三次則應在核實申請人身份與持照情況一年以後予以補照。
註:在遺失護照的臨時出國人員,總領館只為其補發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證,以方便其回國。
6、因私護照延期
條件:護照即將期滿但仍有空白頁,應在護照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每本護照最多可延期兩次。
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申請人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2)在當地的有效居留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填寫好的「護照、旅行證、海員證延期申請表」一份;
(4)護照照片1張。
7、因私護照加註所需材料及證明文件:
(1)填寫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加註申請表」一份;
(2)申請姓名加註的,須提供真實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
(3)姓名加註及減少偕行兒童加註,護照照片1張;近照加註及增加偕行兒童加註,護照照片2張。
二、因公護照
1、因公護照換發及延期、加頁、加註
(1)使領館不為臨時因公出國人員辦理護照換發及延期、加頁、加註等手續;
(2)使領館報經國內發照機關同意後,可為常駐因公人員辦理護照換發及延期、加頁、加註等手續。相關條件及所需材料和證明文件參見辦理因私護照相關申請的要求。
2、因公護照的補發
(1)經向原發照機關核實,使領館為臨時因公出國人員辦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證,以方便其回國;
(2)經向原發照機關核實,使領館可為常駐國外的因公出國人員補發相應的因公護照。相關條件及所需材料和證明文件參見辦理補發因私護照的要求。
3、持因公普通護照勞務人員申辦護照手續
(1)自2002年4月1日起,新派出勞務人員改持因私普通護照,使領館自即日起不再為勞務人員辦理換發、補發及延期等因公普通護照手續;
(2)2002年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應繼續使用現有護照直至有效期滿,不必換發因私普通護照。如其勞務合同期限超過所持護照有效期,或者辦理居留、簽證需要,可申請換發因私普通護照。相關條件及所需材料和證明文件參見辦理因私護照換發手續的要求;
(3)勞務人員因公普通護照損壞或丟失,使領館報經原發照機關核實其勞務人員身份和原持照情況後,可為其換發因私普通護照。相關條件及所需材料和證明文件參見辦理因私護照補發手續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六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第八條, 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護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
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第九條,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簽發范圍、簽發辦法、有效期以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