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婚懷孕
出於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懷孕期間的婦女都有特殊的保護措施,在幾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裁減人員的情形中,排除了對孕期女職工的適用。《勞動合同法》更規定了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婚後懷孕對於上述規定的適用顯然是沒有疑問的。這里關鍵的問題是,未婚先孕能否像已婚懷孕一樣同等地受《勞動合同法》的特殊保護?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想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首先,未婚先孕是否違法?關於未婚先孕,我國《生育法》及相關的計劃生育條例均沒有規定,其它法律也沒有規定。因此,未婚先孕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存在違法性。 其次,《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未婚先孕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其中並無未婚先孕。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未婚先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孕期」是否排除了未婚先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相關的表述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沒有特別規定是「已婚女職工」或者是「婚後孕期」。因此,該「孕期」應當是包括了女職工在所有情況下的孕期,包括未婚先孕女職工的孕期。 通過以上分析,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瞭然了: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的「孕期」,沒有特別指明是「已婚女職工」或者是「婚後孕期」,因此,其應當包括未婚先孕的情況; 二、該員工應當向貴公司提交證明其已懷孕的醫院檢驗報告。如該員工確已懷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貴公司不能因合同期滿終止與她的勞動合同關系; 三、在上述情形下,貴公司應當督促該員工盡快辦理結婚登記或者終止妊娠。貴公司可以在她終止妊娠後,或者生育孩子後哺乳期結束時終止與她的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