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上海指南 » 上海50塊大病醫保報銷多少
擴展閱讀
福州哪裡有座橋敦 2024-11-28 10:33:24
廣州到霞浦長途汽車多久 2024-11-28 10:28:25
廈門市同安區是什麼省 2024-11-28 10:24:08

上海50塊大病醫保報銷多少

發布時間: 2024-03-31 01:06:11

1. 上海大病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根據參保人群的不同,我國醫保可以劃分為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以及農村新農合醫保。城鎮職工門診醫保報銷比例:

1、在職職工:門診免報額度為2000元,即在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中,超過2000元的部分才會予以報銷,報銷比例為50%;

2、退休職工:門診免報額度為1300元,即在門診產生的醫療費用中,超過1300元的部分才會予以報銷,70歲以下的,報銷比例為70%,而70歲以上,報銷比例則為80%。

3、最高限額:無論哪一類人,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

4、特殊病種:一個醫保年度內,特殊病種門診免報額度為400元,符合規定治療范圍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與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保政策實施細則》 第六條 職工就醫;

(一)職工需門診大病醫療的,可按規定到大病醫療的醫療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每次登記的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6個月後需要繼續醫療或在6個月內需要變更醫療機構的,可按規定到大病醫療的醫療機構重新辦理登記或者到新變更後的醫療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二)居住地或就業地在外省市的職工,經市醫保中心或區醫保中心確認後,應當至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當地未實施醫療保險的,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鄉衛生院以上的醫療機構就醫。本市職工在外省市發生急診的,其就醫的醫療機構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應當出示有關證明。

2. 上海大病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起付標准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按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5%、三級醫療機構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鄉居民按一級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55%的比例支付。
二、門診慢性病待遇,參保人員按規定就醫發生的門診指定慢性病門診專科葯費,統籌基金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70%、其他定點醫療機構50%的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每人每病種當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支付。
三、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按規定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葯品費用,由統籌基金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在基層選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按80%比例支付;經基層選定醫療機構轉診後30日內在其他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就醫按50%比例支付;未經基層選定醫療機構轉診直接到其他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就醫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層選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按60%比例支付。
(三)參保人員在經衛生部門批准實施基本葯物制度,並實行基本葯物零差率銷售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一般診療費按70%比例支付。
(四)統籌基金支付的普通門診葯費,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000元,其他城鄉居民每人每年不超過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3. 上海大病醫保怎麼報銷的

法律分析:上海市正式啟動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4種大病可以再報銷50%。凡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還可享受居民大病醫保,不需要額外繳費。參保人員可以通過報銷形式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四種大病可再報銷50%:這四種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腎移植、惡性腫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個人自負費用,由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再報銷50%。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學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並也可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