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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費如何計取

發布時間: 2024-06-09 04:48:30

1. 上海市政 規費 取費費率 及取費基數

滬建市管〔2010〕29號
關於調整《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費用計算規則(2000)》部分內容及標準的通知
五、規費

將原其他費用項目更名為規費項目,規費包括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和河道管理費,取消原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質量監督費兩項收費內容。
(一)工程排污費

建築和裝飾、市政和軌道交通、民防、園林和房屋修繕工程,以直接費、綜合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和施工措施費之和為基數,乘以0.1%計算。安裝、市政安裝和軌道交通安裝和公用管線工程在結算時按實核算。
(二)社會保障費
建築和裝飾、市政和軌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線、園林建築和房屋修繕工程,以直接費、綜合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和施工措施費之和為基數,乘以1.72%計算。安裝、市政安裝和軌道交通安裝、園林綠化工程以人工費為基數,乘以8.4%計算。
(三)住房公積金
建築和裝飾、市政和軌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線、園林建築和房屋修繕工程,以直接費、綜合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和施工措施費之和為基數,乘以0.32%計算。安裝、市政安裝和軌道交通安裝、園林綠化工程以人工費為基數,乘以1.59%計算。
(四)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按本市現行規定計算。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於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2】20號)文件規定,在滬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應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同時停止參加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五)河道管理費
建築和裝飾、安裝、市政和軌道交通、市政安裝和軌道交通安裝、民防、公用管線、園林和房屋修繕工程以直接費、綜合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措施費、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和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之和為基數,乘以0.0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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