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上海指南 » 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
擴展閱讀
天津市區有什麼好吃的 2024-09-22 16:38:51
怎麼廈門注冊影視公司 2024-09-22 16:33:01

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

發布時間: 2022-03-13 16:48:11

❶ 法定婚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
婚假: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勞動者在享受假期的同時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

首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婚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特別注意:2015年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全國至少已經有16個省份修訂了計生條例,大部分省份都執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西、遼寧、青海6地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調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數。其中,北京、上海、遼寧三地均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數達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數修改為15天。山西婚假天數修改為30天,在15個省份中最長。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完成結婚登記手續後予以三天婚假。
2017《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❷ 2017年國家規定的婚假有多少天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拓展資料

例如: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參考資料婚假網路

❸ 2017年蘇州婚假具體有多少天,有明文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規定婚嫁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婚姻法》以及各省市的《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2016年1月16日更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已取消晚婚假)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擬取消晚晚婚)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3)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

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2016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6]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❹ 上海婚假15天還是10天

上海的婚假是10天。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民,除了享受國家的3天婚假外,還增加7天婚假。婚假總天數共計10天。與之前上海市的3天國定婚假加上7天晚婚晚育假的婚假天數一樣。

(4)上海婚假多少天2017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

2014年2月25日,修改後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該《條例》分總則、人口綜合管理、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7條,修改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14年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雙方均為非獨、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等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參考資料:網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❺ 上海2017年陪產假多少天

男方陪產假日十天。

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取消晚婚、晚育概念,鼓勵生育二胎,原晚育獎勵30天的產假,歸結為正常延長30天產假。原晚婚獎勵7天婚假,現在統一10天婚假。原晚育護理假3天,現改為陪產假10天。

拓展資料: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參考資料:網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❻ 國家規定婚假有幾天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80]勞總薪字29號文:
職工本人結婚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同時還依據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的內容,我們現在通常所說的職工法定婚假為三天。

牋牋同時根據《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❼ 2017年上海市新婚姻法規定第三次結婚可以享受幾天婚假

沒有2017新婚姻法,基本婚假3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社部函[2000]84號)
湖北省勞動保障廳:
你廳《關於再婚者婚假問題的請示》(鄂勞社[2000]113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