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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補辦身份證都需要什麼證明

發布時間: 2024-10-07 18:50:52

① 外地人在上海補辦身份證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
上海異地補辦身份證需要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上海市居住證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之一;
2、申請人按照《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要求,在完成實有人口信息採集;
3、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外省市人員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還需提交監護關系憑證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
上海實有人口信息自主申報流程:
第一步:微信搜索「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公眾號,然後點擊進入並關注;
第二步:然後點擊進入公眾號,在公眾號下方找到並點擊「業務辦理」-「業務辦理」;
第三步:然後點擊「實有人口信息自主申報」,然後點擊進入下一步;
第四步:然後點擊進入,完善申請人信息填寫,上傳個人照片,然後點擊「提交」即可完成自主申報(如下圖所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② 在上海身份證丟了可以在上海補辦嗎

一、在上海身份證丟了可以在上海補辦。但需要以下材料:
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在上海補辦身份證辦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手裡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戶籍地簽發
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製作和發放證件
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三、上海身份證補辦條件:
1、《居民身份證》丟失。
2、外地人在上海換領居民身份證還須按規定在上海實際居住地辦理了居住信息登記(派出所民警通過查詢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四、在上海身補辦份證拍照須知:
1、著裝
拍攝對象應當穿著深色有領服裝,服裝顏色應當與背景有顯著反差,不得穿著制式服裝。
2、飾物
照片要求正面免冠拍攝,拍攝對象不得穿戴頭部覆蓋物;不得佩戴各種飾物;不得佩戴「美瞳」隱形眼鏡、有色眼鏡或粗框眼鏡,眼鏡框不得遮擋眼睛,拍攝時不得產生鏡片反光。
3、頭發
拍攝對象頭發不得遮擋雙耳、眼眉、臉部,發髻不得盤在頭頂。如有染發的,不得與頭發原色存在顯著差異(白發染成黑發除外)。
4、臉部
拍攝對象臉部應當神態自然,不得歪斜、側轉,不得化濃妝。
5、姿態
拍攝對象應當坐姿端正,雙肩水平,正視照相機。
五、特別注意:
如申請人未在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系統辦理信息登記,或信息系統登記的居住地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申請人可至實際居住地居(村)委有人口信息採集室進行信息登記或居住地地址變更。
法律依據
《 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第二條 重點任務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布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布。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范證件制發程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5、嚴格身份信息核驗。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身份信息核驗制度,認真核驗申請人與人口系統中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對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6、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制度。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對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7、嚴格執行工本費收費標准。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准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二)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
1、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被盜的,可持居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掛失並辦理補領手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范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程序。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核驗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實的應當當場受理。申報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已登記指紋信息的,應當現場比對指紋信息。
3、提供掛失信息核查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信息更新,通過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和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台,為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核查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相關用證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查責任,嚴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問題發生。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建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制度
1、設立丟失招領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政辦證大廳設立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撿拾到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統一錄入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2、規范丟失招領程序。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群眾主動上交撿拾到的居民身份證。對收到群眾撿拾的丟失居民身份證,經核實已補領新證的,按規定銷毀撿拾證件並做好登記。對未辦理丟失補領手續的,應當向丟失招領系統輸入信息,有聯系條件的要通知本人領取丟失證件。發還丟失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核驗領證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為切實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便利廣大官兵工作、生活,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的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按照以上工作流程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