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官的轉業政策有哪些
安排幹部轉業的一般條件
這是一個決定幹部是否脫軍裝還是在部隊乾的現實問題。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計劃:
一是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是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軍隊改革期間,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不超過53 周歲(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不得安排幹部轉業的條件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年齡超過50 周歲的;
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
幹部轉業復員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齡、軍齡和有關年限計算
幹部轉業復員的批准日期為當年的3 月31 日,轉業復員命令由各級黨委按照任免許可權批准下達,於當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轉業復員幹部軍齡、配偶隨軍年限以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幹部轉業復員當年的3 月31 日;
計算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直接入伍的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年限條件時,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一並計算;
師級幹部轉業年齡計算的截止日期,為批准其轉業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幹部轉業復員當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晉升軍銜或者調整文職級別條件的,應當在向省軍區轉業辦移交檔案前辦理完畢,辦理時間填寫為當年3 月1 日。
——政策依據:政干〔2012〕81 號
選擇自主擇業的條件
中發〔2016〕13 號文件放寬了軍轉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明確規定「軍齡滿18 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同時,放寬了師級職務軍轉幹部轉業年齡條件「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3 周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也就是說,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如果軍轉幹部軍齡不滿18 周年,只能選擇計劃安置的方式。如果軍齡滿18周年、年齡不超過50 周歲的團級以下幹部,或者軍齡滿18 周年、年齡不超過53 周歲的師級(含局級文職幹部)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轉業,則可以選擇計劃安置或自主擇業安置方式。其中,軍齡滿19 年、18 年選擇自主擇業的幹部,其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分別按照79%、78% 的標准執行。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的安置地點
安置地點是軍轉幹部的轉業去向,也是回歸地方的落腳點和歸宿,能否作出對自身有利的選擇,一方面要正確評估自身需求,不能這山望著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諸多可選項中找准適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軍轉幹部可以選擇到原籍、入伍時所在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這是常規動作,也是基本准則。
也有一些具體規定。如想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的,就需滿足這樣的條件:已婚軍轉幹部,截至轉業當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須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 年,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 年,其他省會( 自治區首府) 城市及副省級以上城市常住戶口滿2 年。
未婚或離異的軍轉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軍轉幹部已婚但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轉幹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軍轉幹部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選擇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選擇計劃分配的軍轉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 年,或者榮立戰時三等功、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因戰因公致殘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條件。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如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轉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 到該地區安置。這些是對特殊情況的說明,廣大幹部可以對照執行。
軍改期間,安置地選擇的條件有所放寬。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 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07〕8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配偶子女隨調隨遷
軍隊幹部確定轉業後,如果不是到配偶戶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慮配偶和子女的隨調隨遷問題,因為這關系著家庭能否團聚和一家人後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或企業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隨本人轉業跨縣安置的,可以辦理隨調;沒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辦理隨遷。
中發〔2016〕13 號文件對軍轉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學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隨調配偶為公務員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專業相應合理安排;如果隨調配偶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仍安置到事業單位工作;配偶為企業職工的,一般在企業妥善安排。
如果隨調配偶不願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選擇自謀職務,並採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自謀職業的隨調隨遷配偶,可享受隨軍家屬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如果軍轉幹部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並且不準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隨遷子女在幹部轉業當年升學、報考軍隊和地方各類院校時,與現役幹部子女同等對待。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月退役金計算方法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月退役金數額=〔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生活性補貼)〕×(80% +增發%)+軍齡工資+自主擇業生活補貼。
其中,軍齡滿19 年、18 年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分別按照79%、78% 的標准執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學習時間,與其軍齡合並計發退役金。
增發內容指:
①軍齡滿20 年以上的,從第21 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③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標准為副師120 元、正團100 元、副團85 元、正營70 元、副營65 元、連以下50 元。
——政策依據:國轉聯〔2006〕7 號、國轉聯〔2015〕6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離隊報到手續辦理
組織轉業幹部離隊報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旅級以上單位機關應當為轉業幹部開具轉業(復員)幹部行政介紹信、供給關系介紹信、辦理軍官(文職幹部)轉業證,連同地方報到通知書等材料一並交轉業幹部,並通知轉業幹部如期到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報到;
2、轉業幹部持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行政介紹信,以及預備役軍官登記報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手續;
3、轉業幹部持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以及轉業證、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照片、預備役軍官登記證明,到安置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4、計劃分配的轉業幹部,持供給關系介紹信和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應當及時將新入戶的戶口本或者身份證復印件交所在縣(市、區)軍轉安置部門。
5、轉業幹部的黨(團)組織關系和社會保障手續等,按照有關規定轉接。
——政策依據:政干〔2012〕8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