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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公積金如何提取

發布時間: 2022-05-01 18:38:10

⑴ 上海市公積金如何提取

上海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交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及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至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到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提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⑵ 上海公積金怎麼才能取出來

符合法定條件的,上海的公積金就可以取出來。公積金不是任意提取的,必須符合法定情形,職工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提取公積金前,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予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拿到證明後,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且提供相應的證件和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後,發現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准予提取。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⑶ 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怎麼提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手續流程是:
1、 經過線上預約後向銀行經辦網點提交提取申請及相關材料。
2、銀行經辦網點審核材料並出具受理通知。
3、銀行經辦網點提交材料給公積金中心審批批准。
4、提取轉賬至個人指定賬戶。向銀行經辦網點提交的材料根據提取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情形包括:
1、購買、裝修、建造房屋。
2、離退休。
3、喪失勞動能力並從原單位離職。
4、償還購房貸款。
5、租房,且每月房租超過家庭月總收入的20%。
提取公積金最常見的形式是購房,因購房請求提取公積金的,應提交材料包括:
1、房屋產權證書。
2、銀行貸款合同。
3、契稅繳稅證明和房款發票或收據。
4、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
5、徵信查詢授權委託書。
6、書面的公積金提取申請。特別提醒:以廣州為例,根據最新的公積金提取政策,提取公積金已經不再需要單位蓋章同意。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⑷ 上海的公積金怎麼提取

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
1、首先需要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公積金管理部門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
3、提取時要提供本人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批准後會轉入借記卡內。通過審核,按規定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取出來有什麼影響
很多朋友在工作期間都會繳納公積金,但是到了離職的時候,公積金也就不能繼續繳納了,大部分朋友的想法都是將公積金提取出來,不過我們也知道公積金提取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不能隨意提取。其實,提供公積金的話,真的要三思。
提取公積金相對來說辦理程序簡單且便捷,但是公積金提取對個人的影響需根據個人情況進行分析判定好壞。如果你名下無公積金貸款或日後沒有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計劃,那麼提取公積金對你來說並無太大影響,且公積金存於公積金中心的利息相對銀行利率較低,可以考慮提取出來做其他投資或是存定、活期等資金規劃。
如果日後有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計劃,建議不要將公積金提取出來,會影響個人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因為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評定標准也是基於公積金賬戶上每個月的認繳基數以及認繳周期。隨著各地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收緊,現在公積金貸款難度較大,不要因為一次的金額提取影響日後貸款額度,商貸利率過高,反而最終得不償失。
住房公積金取出最大的影響是以後需要連續繳滿12個月才能貸款買房。此外,取出住房公積金後,即便繳納滿12個月申請貸款,其貸款額度也要比累積下來的額度少很多。

⑸ 上海公積金如何提取現金

上海公積金提取現金如下:
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
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的提供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3、自願繳存者提供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自願繳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⑹ 上海住房公積金怎麼全部取出

法律分析:想要把公積金全部取出來的話,是要等到退休年齡之後才可以的,在你退休之後可以取出來的錢包括本息,假如你還沒有等到退休,想要中途把公積金取出來的話,是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的,比如說購房或者是建戶的時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⑺ 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

上海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下:
1、確認是否符合公積金領取條件;
2、到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或者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下載表格;
3、到單位財務部給《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蓋章;
4、到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交材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⑻ 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全部出來

上海公積金提取步驟為以下幾點:
1、提取人以真實行為和證明材料向管理部或者受委託機構提出提取申請;
2、市公積金中心可在職工授權同意後,向有關部門聯網核查,取得應當由職工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關注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網站、簡訊等渠道發布提取業務相關信息;
4、提取資金方法,一般是發放到公積金卡裡面,若是通過轉賬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應當提供本人在本市商業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