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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業如何報工傷

發布時間: 2022-05-16 01:13:22

『壹』 員工發生工傷企業如何申報

單位職工因工傷害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貳』 上海工傷鑒定機構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叄』 上海工傷社保怎麼報

2017上海工傷賠償標准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
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第三十三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葯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四條(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
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後,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准)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
第三十七條(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條(致殘一至四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致殘五至六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准,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與其他賠償關系)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六條(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准,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八條(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九條(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條(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准並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
2017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6年度全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比上年增長8.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3%;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20883元,增長8.3%。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長7.8%,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31554元,增長8.3%。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比上年增長8.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11149元,增長8.3%。按全國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組,低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5529元,中等偏下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12899元,中等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20924元,中等偏上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31990元,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59259元。貧困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52元,比上年增長10.4%,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4%。全國農民工人均月收入3275元,比上年增長6.6%。
上海一次性工亡補助=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3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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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上海如何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海市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根據不同傷害情形,另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單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證明材料;其中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材料;

(3)屬於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4)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伍』 企業報工傷流程及時間

出了工傷之後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可申請工傷賠償。具體流程如下: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者各區(縣)社保分中心。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陸』 企業工傷怎麼申報

法律分析:公司工傷險申報工傷流程,單位職工因工傷害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柒』 上海工傷社保報銷流程

一、辦事項目
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二、申辦條件
1、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人員須經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當月已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三、申請材料
由用人單位攜帶以下資料辦理:
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
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3、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⑴凡持醫保卡結算的,應攜帶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
⑵凡用現金結算的,應分別攜帶以下材料:
①門急診:應攜帶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工傷醫療費用核定憑證》以及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其中在職業病醫院結算的,只需攜帶職業病醫院出具的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
②住院:應攜帶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醫療保險服務窗口醫療費結算單》以及醫療費用憑證(含費用清單)復印件、出院小結復印件;
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第二代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本人在本市開立的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個人活期存摺、中國郵政儲蓄活期存摺、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中國工商銀行活期一本通、中國農業銀行活期一本通存摺(個人結算)、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方卡其中之一];
5、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原件;
6、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另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⑴對於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的,應攜帶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憑證原件;
⑵對於傷情變化經鑒定改變結論的,應攜帶改變結論的《鑒定結論書》復印件以及鑒定費支付憑證原件;
⑶對於工傷人員的單位發生變化的,應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並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
⑷對於因機動車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並已獲得醫療費用賠償的,應攜帶《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復印件、《人民法院調解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7、對於因工緻殘一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攜帶本人及用人單位填寫的《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方式申請表》。
四、申辦表格
用人單位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申1表),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五、辦理機構
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六、辦事程序及辦理期限
1、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相應《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
社保經辦機構自接到用人單位申報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將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結算支付至工傷人員個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已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的相關費用結算支付至用人單位基本銀行賬戶。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3、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
註: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請參照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相關辦事告知。
一、辦事項目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報二、申辦條件1、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2、工傷人員須經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當月已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三、申請材料由用人單位攜帶以下資料辦理:1、《工傷認定書》復印件;2、《鑒定結論書》復印件;3、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⑴凡持醫保卡結算的,應攜帶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原件及復印件;⑵凡用現金結算的,應分別攜帶以下材料:①門急診:應攜帶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工傷醫療費用核定憑證》以及醫療費用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其中在職業病醫院結算的,只需攜帶職業病醫院出具的原始憑證(含費用清單);②住院:應攜帶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醫療保險服務窗口醫療費結算單》以及醫療費用憑證(含費用清單)復印件、出院小結復印件;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第二代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本人在本市開立的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個人活期存摺、中國郵政儲蓄活期存摺、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中國工商銀行活期一本通、中國農業銀行活期一本通存摺(個人結算)、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東方卡其中之一];5、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憑證原件;6、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另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⑴對於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的,應攜帶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支付憑證原件;⑵對於傷情變化經鑒定改變結論的,應攜帶改變結論的《鑒定結論書》復印件以及鑒定費支付憑證原件;⑶對於工傷人員的單位發生變化的,應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並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⑷對於因機動車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並已獲得醫療費用賠償的,應攜帶《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復印件、《人民法院調解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7、對於因工緻殘一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攜帶本人及用人單位填寫的《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方式申請表》。四、申辦表格用人單位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申1表),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五、辦理機構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六、辦事程序及辦理期限1、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相應《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自接到用人單位申報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將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結算支付至工傷人員個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已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的相關費用結算支付至用人單位基本銀行賬戶。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3、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單位經辦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後退還。註: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請參照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相關辦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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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企業員工申報工傷流程怎麼走

企業員工工傷認定的申報流程:一、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二、受理,保險科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三、認定,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