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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6-12 17:39:54

Ⅰ 做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1、准備好身份證明、涉及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
2、材料齊全後,提出公證申請,填寫表格;
3、受理後,公證員就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4、簽名。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第三十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Ⅱ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資料

依據我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公證一般需要的材料:1、公證方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2、和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3、公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一般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親自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等公證員對協議審查、修改完畢後,還要在公證員前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Ⅲ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以下的這些材料:1、公證雙方各自的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戶口本;2、和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例如:房產證;3、公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通常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等公證人員審查和修改完婚前財產協議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Ⅳ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都需要什麼手續呢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手續:1、准備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財產清單等材料的原件;2、公證申請和審查,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審查通過製作公證書,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Ⅳ 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理手續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等公證處通知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Ⅵ 婚前財產公證有什麼手續

個人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手續如下:
1、如果當事人婚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應當親自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財產權屬證等材料,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構經審查屬實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2、如果當事人婚後做公證的,還應當提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材料,並由雙方共同提出公證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Ⅶ 婚前財產公證都需要什麼材料

(一)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二)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三)還需要雙方起草協議書。提供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Ⅷ 做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Ⅸ 婚前財產公證都需要什麼手續

婚前財產公證都需要以下手續:1、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並且向公證機關提交證明材料,其中婚前財產涉及不動產的,應當去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登記;2、公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3、經過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為當事人辦理公證登記,然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Ⅹ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在做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最後,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