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深圳資訊 » 怎麼申請入深圳籍
擴展閱讀
廈門婚假多久休掉 2024-09-21 12:28:34

怎麼申請入深圳籍

發布時間: 2022-06-14 09:32:03

A. 怎麼入深圳戶籍

每年都有不少非深圳戶籍的朋友辦理深圳入戶手續,但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不了解如何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下面小編就跟大家說說如何遷入深圳戶口以及深圳戶口辦理條件是什麼,想知道就接著看下去吧!


一、如何遷入深圳戶口

1、登錄深圳市公安局門戶網站,進入民生警務戶政預約界面,預約時間後需按時到深圳公安局戶籍窗口提出入戶申請,並上交相關材料;2、公安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深圳入戶條件的申請人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准予遷入證明;3、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辦理同意遷出證明,之後便可憑相關材料及證明,到深圳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二、深圳戶口辦理條件是什麼

1、辦理深圳入戶手續時,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須齊全,如果申請人使用大專以上學歷辦理入戶手續,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此外,申請人需年滿十八周歲,但不得超過四十五周歲,並提供指定三甲醫院出具的入深戶體檢報告。


2、申請人在深圳依法繳納社保,如果申請人為應屆畢業生,則無需繳納社保。申請人與深圳計劃生育規定相符合,同時自身未有刑事犯罪記錄,也沒有參加過國家禁止活動。

3、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若申請人為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則可以直接辦理深圳入戶手續,如果申請人擁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四十五周歲以下,也可直接辦理深圳入戶手續。


總結:如何遷入深圳戶口的相關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現在辦理戶口遷移已經是件很方便的事情了,不過申請人需提前將相關材料准備齊全,這樣才不會耽誤到流程的辦理進度。

B. 怎樣入深圳戶口要求

——>學歷提升咨詢入深圳戶口的要求:

1、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2、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其配偶按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3、父母投靠子女隨遷入戶,老人投靠由「申請人身邊無子女」調整為「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遷入深圳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同時取消身邊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條件;
4、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5、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6、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7、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指標額度內申請入戶,其中省級(含副省級)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20名,地級市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10名;
8、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一)項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

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深圳入戶的相關信息,推薦選擇粵師教育。粵師教育表示:做教育,是一項很有使命感的事業,也是一項有情懷的事業。粵師教育的初心是幫助更多的學員去堅持和實現自己的夢想,讓每個人都有實現夢想的機會。未來,粵師教育將繼續努力,不斷優化整合優質教育資源,為國家源源不斷的輸送更多全面型發展的人才,為企業培養更多實戰性強、專業度高的創新性人才。


C.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到深圳戶口

年齡在18周歲至45周歲大專本科學歷入戶需要帶上畢業證原件可以申請到深圳戶口。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准,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D. 怎樣能夠落戶深圳

1、全日制大專35歲內,在深圳繳納社保半年,就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深圳戶口。

2、全日制本科45歲內,社保半年,可直接入戶。

3、具有深圳市高級及以上緊缺工種證書,35歲以內,社保三年以上者,就能夠直接辦理深圳戶口,但是同時需要提供初級和中級證書。

4、其它高學歷高技能符合條件即可入戶。

5、積分滿100分者入戶。

(4)怎麼申請入深圳籍擴展閱讀:

深圳市戶口辦理

一、夫妻投靠戶籍遷入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

1、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時間及夫妻結婚登記時間均滿2年。申請人夫妻屬復婚的,其復婚登記時間作為「結婚登記時間」。

2、申請人戶口簿服務處所欄反映申請人屬黨政機關(部、委、辦、局)在編人員,須提供無業證明或變更戶口簿信息或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

3、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有撫養權一方同意辦理遷戶)的未成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可一並申請。

4、可隨同申請人一並申請的成年子女: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教育階段在校(非函授、電大、網路教育類學校)就讀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戶口未遷至院校所在地)。

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養子女)的成年子女。本省生源(戶口仍隨本省戶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及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5.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二、老人投靠子女戶籍遷入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

1、被投靠人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戶籍。

2、申請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夫妻雙方須一並提出申請(未婚、離異或喪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屬本市家庭戶成員。

4、申請人配偶已入戶本市的,須按照夫妻投靠條件和要求辦理隨遷。

5、申請人配偶長期在國(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居留身份的,應一並申請;配偶系外國籍公民,港、澳、台、僑人員的,可單獨申請。

6、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三、招(調)工(干)戶籍遷入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

1、 經我市(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招(調)工(干)人員及隨同批准遷入的隨遷子女,可到我市公安機關核准遷戶。

2、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籍遷入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

1、申請人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申請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有撫養權一方同意辦理遷戶)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 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教育階段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戶口未遷至院校所在地)。

本省生源且戶口已遷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應屆高校畢業生,畢業後未正式落實接收單位,父母戶口已遷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請人為被投靠人繼子女,其市外戶籍有撫養權的父或母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條件的,該繼子女可單獨投靠繼父或繼母;4.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五、投資納稅戶籍遷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身份條件和納稅條件:

1、在深圳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納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的。在深圳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

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的。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24萬元以上。在深圳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除就業個人外,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以內在同一企業。

且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企業或個人繳納和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自繳稅款(不包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及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

2、年齡不超過50周歲。納稅額超過規定1倍以上的,遷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以下(不包含55周歲)。

3、申請人戶口簿服務處所欄反映申請人屬黨政機關(部、委、辦、局)在編人員,須提供無業證明或變更戶口簿信息或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4.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六、高級人才家屬戶籍遷入。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

1、 被投靠人為本市戶籍,且屬經本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不受夫妻分居時間限制。

2、申請人戶口簿服務處所欄反映申請人屬黨政機關(部、委、辦、局)在編人員,須提供無業證明或變更戶口簿信息或單位開具的非在編且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

3、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有撫養權一方同意辦理遷戶)的未成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可一並申請。

4、可隨同申請人一並申請的成年子女: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教育階段在校(非函授、電大、網路教育類學校)就讀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戶口未遷至院校所在地)。

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養子女)的成年子女。本省生源(戶口仍隨本省戶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及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5、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E. 深圳戶口入戶最新申請條件是什麼

答:1.身體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3.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非廣東省評定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含經全國統考取得),須經過本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比如: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屬於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即軟考)中級 資格考試裡面的一項考試。軟考中級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 一試題、統一時間、統一標准、統一證書的考試辦法。考試合格者將頒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計算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 證書 。計算機軟體資格考試,與會計、經濟師、稅務師、律師、建築師等資格考試一樣, 屬於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法律依據】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核准類入戶、積分入戶和政策性入戶三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核准類入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積分入戶,包括人才引進積分、投資納稅積分、居住社保積分三個渠道。人才引進積分是指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達到一定條件,但不符合核准類要求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投資納稅積分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居住社保積分是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入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幹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戶籍遷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核准類、人才引進積分入戶審核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投資納稅積分入戶、居住社保積分入戶、夫妻投靠、子女隨遷、老人投靠入戶等審核工作,銜接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遷戶手續。
市退役軍人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轉、軍休、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外地政府駐深機構在編人員入戶審核工作。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准可直接辦理入戶:
(一)本市認定的任期內的高層次人才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持有效期內的深圳市鵬城優才卡且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
(二)具有國內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
(三)具有國內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碩士學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並具有學士學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五)在國(境)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其中學士年齡在35周歲以下,碩士年齡在40周歲以下,博士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七)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八)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核驗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於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後,可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以及業務開展情況,發布人才引進業務負面清單。被列入人才引進業務負面清單的材料和事項,將不作為人才引進的申請依據。
第九條 不符合第八條條件,但達到一定學歷、技術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人才引進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0周歲以下。
第十條 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公安部門通過投資納稅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可由市公安部門通過居住社保積分排名擇優審批辦理,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周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條件的,直接辦理核准類或人才引進積分入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5年後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並予優先解決,原則上只享受一次。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15年,遷入深戶後在深圳依法繳交社保累計滿15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六)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計劃安排額度內申請入戶。
(七)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本條第三款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條第六款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
本條第五、六款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後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一並遷出。
第十三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應無刑事犯罪記錄,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十四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獲得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後續入戶手續:
(一)符合核准類、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保障(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投資納稅積分、居住社保積分入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性入戶條件的人員,按入戶類別分別向公安、退役軍人、扶貧協作和合作交流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其戶口性質仍登記為農業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下),可由有關部門同步審核辦理子女隨遷入戶手續。

F. 轉深圳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至45周歲。2、大專本科學歷入戶,需要帶上畢業證原件。3、申請者身體健康,需到三甲級醫院體檢。4、根據法律,在深圳繳納社保。5、符合深圳計劃生育規定,有生育小孩要開生育證明。6、不得參與非法活動,無犯罪記錄。戶口遷入流程:一、申請深圳落戶的個人,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這里需要的要求有:1、申請者需親自到場,即便是由直系親屬辦理都是不行;2、深圳大中專院校的新生戶口,可在學校管理員處辦理;3、整戶辦理遷移的,需由管理員辦理。二、申請者要是符合戶口遷入的,且准備齊全了辦理材料,就可以直接辦理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檢驗和簽署了,這時會將原有的戶口本或者頁蓋注銷掉,並發布新的戶口本。但是由於單位地址變更,則需要申請轉移集體戶口,需要由單位管理向新單位所在派出所申請。三、申請者辦理了遷入房產,並且自立門戶的,則由戶籍民警和社區民警進行聯系, 對於沒有規范的門牌要事先確認清楚,之後在到現場進行核實辦理。若是出現問題的,需要進行整改,等整改完畢之後,在辦理好剩餘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深圳市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 深圳經濟特區持藍印戶口者年齡在45周歲以下,寶安、龍崗兩區持藍印戶口者年齡在50周歲以下,有良好藍印戶口記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為常住戶口:(一)持藍印戶口滿三年以上;(二)大專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中級技術等級證書,持藍印戶口滿兩年以上;(三)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本市勞動局頒發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或國家行政處級幹部,或在藍印戶口期間獲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持藍印戶口滿一年以上。

G. 入深圳戶口需要什麼學歷

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學歷。

辦理流程如下:

1.畢業生或呈報單位進入「深圳人社」官網(http://hrss.sz.gov.cn/),選擇【人才引進測評與申報系統】(呈報單位需先完成人才引進單位立戶)



注冊並登錄後,准確無誤地填報信息。



2.個人申辦:畢業生自行測評並列印《普通高校畢業生接收申請表》,本人簽字 ;呈報單位申辦:畢業生可填報信息提交給呈報單位,呈報單位經辦人校核後列印《普通高校畢業生接收申請表》,呈報單位簽字蓋章後交畢業生;

3.非深圳戶籍畢業生持《普通高校畢業生接收申請表》回校辦理派遣手續、到戶籍地辦理遷移證;深圳戶籍畢業生回校辦理派遣手續;

4.畢業生登錄人才引進系統上傳所需材料,確認無誤後正式提交信息和材料。

5.系統校驗畢業生信息,非深圳戶籍畢業生信息校驗通過的,按照公安部門簡訊指引,到擬入戶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溫馨提示:落戶補貼(新引進人才生活和租房補貼)必須在引進後一年內申請,否則視為放棄資格。

深圳落戶補貼全年365天開放網上申請啦,微信搜索並關注「深圳本地寶」公眾號(ID:bdbshenzhen),對話框內發送:落戶補貼,即可查看深圳落戶補貼申請指南,進入補貼申請入口,查看補貼最新發放名單。
辦理深圳戶口需要社保
在職工作人員入戶深圳,大致有兩種方式:人才引進入戶和積分入戶。

人才引進入戶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如下,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申請:

1.具有全日制大專學歷,35周歲以內,有7個月繳納社保記錄;

2.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45周歲以內,有7個月繳納社保記錄;

3.技師,40周歲以內,連續繳納7個月深圳市社保;

4.高級技師,45周歲以內,連續繳納7個月深圳市社保;

5.中級職稱+中專及以上學歷,45周歲以內,連續6個月深圳市社保;

6.高級職稱+中專及以上學歷,50周歲以內,連續6個月深圳市社保;

7.高級工職業資格,35周歲以內,連續3年深圳市社保。

社保加分:

養老保險滿一年+3分;工傷、醫療、生育、失業保險每滿一年積一分,也就是說繳納5險,一年可+7分,但社保封頂30分。

年齡加分:

35周歲以內+5分;35-40歲不加分;40-45歲每增加一歲扣2分

單位申報+10分

納稅加分,個人三年累計7.6萬 積50分 三年累計24萬,積100分·

專利加分 ,10-50分

在深圳沒有正規單位繳納社保,想了解咨詢快速入戶掃二維碼聯系我們

實時案例分析,這就是代表社保的痛。深圳戶口社保是最重要的不要隨便的掛單社保要找正規的單位

圖片

在深圳沒有正規單位繳納社保,想入戶咨詢聯系我們

申請積分入戶,分數不夠,可獲取相關的技能證書來加分;學歷不夠,技能入戶也需要考取證書。

35周歲以下,在深圳有三年社保,考取技能證書能快速幫你入戶

35到39周歲,無社保無學歷,考取技能證書,幫你快速入戶。

40到45周歲,走直出。

沒有學歷,沒有證書,沒有社保...難道真的不能入深戶?

不管有無學歷,有無社保,有無房產...都有方案!

H. 入深圳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答:目前深圳戶籍遷入主要有四個路徑,分別是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具體條件以最新頒布的《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戶籍遷入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安排、准入條件和審批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人口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按年度制定,重點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遷入年度計劃之內。
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人才引進遷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納稅遷戶,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遷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幹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
本規定所稱居住社保遷戶,是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非戶籍人口入戶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實施辦法,按計劃辦理人才引進、軍轉幹部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休、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經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外地政府駐深機構在編人員入戶審核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納稅入戶、居住社保入戶及夫妻投靠、子女隨遷、老人投靠入戶等審核工作,銜接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遷戶手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准可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一)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准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二)在國(境)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後等進修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六)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核驗或實測實操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於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後,可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准可辦理納稅遷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1倍以上的,其遷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以下。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前款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前款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以內在同一企業,且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納稅證明。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自繳稅款(不包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及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2年後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並予優先解決。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六)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指標額度內申請入戶,其中省級(含副省級)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20名,地級市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10名。
(七)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同時達到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本條第一款第(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
本條第一款第(五)、(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後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一並遷出。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居住社保遷戶。居住社保遷戶以積分制辦法實施,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周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除應當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十三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復核入戶手續:
(一)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納稅遷戶條件且同時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應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其他符合納稅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性遷戶條件的人員,按遷戶類別分別向公安、人力資源、民政、經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四)符合居住社保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其戶口性質仍登記為農業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下),可由有關部門同步審核辦理子女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遷入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業人員,應當參加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計發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堅持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深府〔2005〕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