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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哪些部門會管理工程

發布時間: 2022-06-17 02:57:17

㈠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1997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建設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質量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批準的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工程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條 特區對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建設監理、企業自行負責的管理體制。
政府鼓勵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以及先進技術提高工程質量。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應當予以獎勵。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對全市工程質量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對區管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第六條 用戶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向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查詢,或者向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反映。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負責處理。第七條 主管部門以及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行政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工程總承包等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質量業務監督;
(二)對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
(三)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處罰違反工程質量規定的行為,處理工程質量事故;
(五)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以及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六)組織評選優質工程;
(七)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區主管部門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項職責。第九條 特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由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質監機構在同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代表主管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參與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築構配件生產單位嚴格執行技術標准;
(二)對在建工程進行現場質量抽檢;
(三)負責隱蔽工程的驗收;
(四)核驗工程質量等級;
(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優質工程評選;
(六)協調解決工程質量爭端,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
(七)對違反工程質量規定的行為,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並可提請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八)參與建築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質量鑒定。第十條 質監機構必須按國家規定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和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方可承擔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工程質量監督員、檢測員必須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證書,方可上崗。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責任鑒定應當由質監機構負責,其鑒定結果可以作為調解和處罰的依據。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十四日,建築構配件生產單位在投產前十四日,必須到質監機構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提供有關資料,接受質量監督。
質監機構應當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指定負責該項工程或者項目的質量監督員,並書面通知受監督單位。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第一節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按有關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並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必須有質量條款,明確質量責任。
一個單位工程需要幾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承包的,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申辦開工許可證,並依法委託監理單位實施建設監理;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委託監理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合同規定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履行合同提供條件。因建設單位的原因導致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㈡ 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哪個政府部門核發的

市城鄉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或者是由市城鄉規劃局授權的各區分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

㈢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規范信息工程建設活動,提高信息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信息化建設,根據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區、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設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第三條信息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省強制性標准。第四條信息工程建設應遵循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則,禁止重復建設。第五條深圳市信息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信息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對信息工程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和監督。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設工作。第六條信息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立項申請手續。
立項申請在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經市主管部門綜合協調。第七條信息工程承包必須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標,但建設單位具有與信息工程規模、技術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的除外。第八條取得市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參加投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中標權。第九條建設單位組織信息工程招標,應在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信息工程招標委員會委員名冊》中聘請不少於一半的信息工程技術專家組成招標委員會。第十條招標委員會負責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標書及投標人資格、確定中標人。信息工程招標投標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招標委員會的委員實行迴避制度。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招標委員會委員: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親屬;
(三)與投標人有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招標的人員。
對前款規定人員,投標人在開標會議前可向建設單位申請迴避。建設單位接到迴避申請後應對迴避事由進行審查,並作出迴避或不予迴避決定。第十二條招標委員會委員或其他招標工作人員在招標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泄露標底。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與中標人簽訂信息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的名稱、種類;
(二)工程的總體方案,技術參數和質量、安全要求;
(三)工程建設費用;
(四)工程質量維護條款;
(五)工程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條款。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市信息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備案。市信息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信息工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標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工程監理單位對信息工程設計、施工活動進行監理。
委託中標的信息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應當簽訂書面監理合同。第十六條信息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標准,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合同未明確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或施工單位協商解決。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信息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改變設計方案。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並建立質量檢查檢測制度和內部質量責任制度。
禁止施工單位將信息工程轉包他人。第十九條信息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完工報告,經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市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第二十條市主管部門應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市信息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參加信息工程驗收。
對通過驗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門頒發信息工程使用許可證;對未通過驗收的信息工程,市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第二十一條未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許可證的信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條取得信息工程使用許可證的信息工程,施工單位應根據《信息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維護義務。工程質量維護期不得少於一年。

㈣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環境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負責的管理體制。政府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第五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七條政府推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制度。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住房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各區住房建設部門和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轄范圍,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第九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通報。第十條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材生產供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記錄在案,並通過公共媒體予以公布。第十一條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實際,編制和發布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發布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工藝。第十二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住房建設部門、其他專業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具體實施。第十三條質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指定質量監督人員,並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三)核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檢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有關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是否健全;

(四)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驗收。第十四條住房建設部門、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以及質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在三日內作出責令銷毀或者降級使用的處理決定。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涉及建築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築結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原審查批準的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設備容量的修改的,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七條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經原審查批準的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㈤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策的原則;
(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四)依照本條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第五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計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計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市政府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申請並批准立項後方可進行建設。
申請項目立項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市計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條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項。第八條立項申請由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查。符合立項條件的,市計劃主管部門應當報市政府批准。特別重大的項目,市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其立項申報工作由市計劃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立項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第九條立項申請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設計;
(三)編制項目總概算。
總投資在三千萬以下或者急需建設的項目,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直接進行初步設計並編制項目總概算。
市計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經費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報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報市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批。第十二條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項目總概算須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審核,並由市計劃主管部門核定。第十三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進行咨詢評估,未經咨詢評估的,不得批准。
咨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第三章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於下一年度計劃開始前編制完畢。第十五條新開工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獲批准,項目總概算已經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列入計劃的新開工項目的總投資,應當以市計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㈥ 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價咨詢等活動。第三條國有資金和集體所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適用本規定,其他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可以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以及利用公共資源融資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工程),以及國有企業自籌資金控股或者佔主導地位投資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非財政性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管工作。

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造價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規定的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交通、水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違反本規定的,有權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各項投訴。第二章計價標准與價格信息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運用調查統計、分析測算等方法編制和發布計價標准,並根據國家規定、施工技術發展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補充。

鼓勵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企業定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支持。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標准主要包括:

(一)計價規程,包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編制規程等;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及其他專業規范、補充規范;

(三)消耗量定額;

(四)工期定額;

(五)造價指標。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各參與主體應當將計價標准作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計價標准資料庫,制定有關數據交換規范。

軟體開發企業開發的工程計價、評標軟體應當符合計價標准資料庫數據交換規范要求。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專門刊物按月發布與本部門公開網站適時發布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准確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招標控制價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主要建材價格信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每半個月或者每周發布一次。第十一條價格信息是編製造價成果文件和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並作為人工、材料價格調差的參考。

價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經公開招標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應當採用公開透明、充分競爭的詢價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編制計價標准以及發布價格信息的需要,採集施工消耗量數據、造價成果文件、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工程技術經濟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第三章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概算控制預算、竣工結(決)算的原則;

(二)決策、設計、建造全過程造價控制的原則;

(三)決策、設計、建造、使用、維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優原則。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負責。

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對其受委託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工作承擔相應的執業責任。

㈦ 工程建設主要有哪些政府部門管理

一般建築工程
發改部門(發改局、發改委)
國土局(涉及到用地、礦產壓覆)
規劃局
建設局(建委)
環保局
行政執法局(城管局)
建工局(有些地方沒的,涉及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公共事業局(有些地方沒的,涉及到園林綠化、市政配套等污水、雨水、燃氣、電信、網路等)
水利局(用地范圍內有水域者)
交通局(用地區域臨街道路為交通公路的)

㈧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耐久、經濟、美觀、環境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負責的管理體制。政府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質量。第五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七條政府推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制度。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和項目管理許可權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交通、水務等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轄范圍,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第九條建設、規劃、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發現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通報。第十條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建材生產供應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記錄在案,並通過公共媒體予以公布。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深圳市工程建設實際,編制和發布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發布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推廣有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工藝。第十二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具體實施。第十三條質監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指定質量監督人員,並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三)核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有關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是否健全;
(四)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五)監督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驗收。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質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在三日內作出責令銷毀或者降級使用的處理決定。第三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壓縮合理工期。第十六條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涉及建築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築結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原審查批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務等建設工程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設備容量的修改的,適用前款規定。第十七條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經原審查批準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㈨ 深圳政府有哪些部門

·市政府辦公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和漁業局·市文體旅遊局·市審計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建設局·市水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口岸辦公室·市法制辦公室·市外事辦公室·市台灣事務辦公室·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市行政服務大廳管理辦公室·市檔案局·市無線電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㈩ 深圳工務署和住建局區別

職能不同。
一個是建築主管行政部門,建築工務署是一個事業單位。建設局是管建設工程的,建築工務局應該是管理從事建築人員的。
深圳市建築工務署是深圳市政府直屬正局級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是國內專門負責政府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主要負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下轄設計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土地投資開發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4個直屬單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以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物業管理業、燃氣業、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為主體業務。